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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統籌20%農水資金支持中西部 重點向中西部傾斜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2日 14: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財經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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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近日,財政部、水利部聯合印發了《關於中央財政統籌部分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從2012年1月1日起,中央財政按照20%比例,統籌各地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由中央財政通過轉移支付方式,重點支持糧食主産區、中西部地區和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農田水利建設。

  財政部綜合司、水利部財務司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該項政策的出臺,有利於解決當前土地出讓收益集中在東部地區而農田水利建設資金需求集中在中西部地區的矛盾,使土地出讓收益更多地向中西部地區傾斜。

  兩位負責人介紹説,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10%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專項用於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的政策自2011年7月1日起在全國各地施行。這一政策對進一步加大農村水利建設資金投入、促進農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從實際情況看,土地出讓收益分佈和農田水利建設資金需求的結構性矛盾較為突出。據統計,2011年,東部地區“招拍挂”和協議出讓土地實現的土地出讓收益3524億元,佔全國的68%;而我國耕地主要分佈在中西部地區,佔80.8%,中西部地區對農田水利建設的資金需求相對更大。同時,中西部地區中低産田面積較大,農田水利設施亟待完善,也需要進一步加大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投入。

  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對此高度重視,多次指出要積極化解土地出讓收益和農田水利建設投資需求不匹配的矛盾。財政部會同水利部等相關部門通過認真研究、廣泛徵求各地區意見,經國務院批准,出臺了這一政策。

  為什麼將中央財政統籌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比例確定為20%?兩位負責人解釋説,目前全國半數以上的省份已實行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省級統籌,個別地區的省級統籌比例較高,達到50%。如果中央和省級統籌比例過高,市縣農田水利建設資金需求難以保障,將影響市縣積極性;而中央統籌比例過低則不利於有效化解土地出讓收益和農田水利建設資金需求不匹配的矛盾。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從調動省、市縣積極性以及兼顧解決區域矛盾出發,將中央統籌比例確定為20%。同時,規定中央和省級統籌比例累計不超過50%,超過50%的地區應相應下調省級統籌比例。

  為確保中央統籌20%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及時足額上繳中央國庫,市縣財政部門要按季從土地出讓收益中預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後,即按20%比例就地劃轉中央國庫。年度終了,中央財政將對各地區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劃轉中央國庫數額進行清算。

  兩位負責人表示,中央財政統籌20%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分配,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按照因素法分配到各地區。具體的分配因素和權重為:耕地面積(權重35%)、糧食産量(權重40%)、績效因素(權重10%)和地區傾斜(權重15%)。耕地面積指標反映各地區的農田水利建設需求,我國80.8%的耕地分佈在中西部地區,該指標體現了對中西部地區的傾斜。糧食産量指標反映各地區糧食生産貢獻程度,體現了對糧食主産區的傾斜。績效因素指標反映各地區上一年度中央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和項目使用管理情況,體現了對各地區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的激勵。地區傾斜因素主要體現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的支持。將上述各項指標作為資金分配因素,既有利於激勵糧食主産區進一步提高糧食生産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也有利於引導各地區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中央財政統籌20%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具體使用範圍為:小型農田水利設施、田間工程和灌區末級渠係的新建、修復、續建、配套、改造;山丘區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壩、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設;發展節水灌溉,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滴灌等技術;牧區農田水利建設。中央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可以安排用於上述農田水利設施的日常維護支出,但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經常性開支。(宗禾)

熱詞:

  • 農田水利建設
  • 農水
  • 土地出讓
  • 資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