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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建議設立基礎養老金消除社保待遇差別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2日 10: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半月談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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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賀鏗透露,即將出臺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將採取提高最低工資標準等國際通行做法,並在稅收等方面綜合考慮,增加中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為此,本刊記者採訪了長期關注收入分配領域問題的中國社科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張車偉副所長。

  記者:合理調整收入分配關係為什麼會成為改革攻堅的難點?

  張車偉:難在收入分配調整涉及利益格局的變化。中央高度重視並著力調節收入分配差距,對於收入分配改革我們應抱有信心,按照溫總理的講話,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今年年底前應該可以出臺,目前已進入議事日程,對此大家可以期待。

  記者:您認為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實質性內容具體指什麼?

  張車偉:我認為當前重點要解決收入分配不公平的問題。市場化改革本身會造成收入之間的差距,但是還有一些非市場的制度性安排加大了這種收入的差距。以行業收入差距為例,高收入行業大多數都具有一定的壟斷性,或者得到了行政扶持。因此,收入分配改革的重點,是要解決由不合理的制度性安排造成的收入差距過大和財富分配不公問題。

  記者:分配不公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張車偉:從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勞動者得到的報酬在國家財富中所佔比重一直在下降,在二次分配即國家通過稅收等其他政策對收入進行調整後,居民收入佔國家財富的比重依然是比較低的,也就是説再分配的手段也沒能彌補初次分配所帶來的不公平現象。

  我這裡要強調的是,收入分配的最大不公平,主要是一些個人或群體獲得了不應該得到的收入和財富,這主要與國有資産及其收益的分配相關。我國有很大一部分國有的、公共的資産,如土地、礦産資源、國有企業,以及其他的公共資源。這些國有資産每年産生大量收益,但這些收益沒有公平地讓全體國民分享,這就是造成目前收入分配不公平的主要原因。收入分配改革急需將這些屬於全民的資産和其在市場化過程中産生的巨大資本收益,通過完善的機制讓全體國民公平地分享,而不僅限于在個別企業或行業內部循環。

  記者:您剛才主要涉及了收入分配中如何“控高”的問題,那麼屢屢被提及的“提低”您又怎麼看?

  張車偉:“提低”主要是再分配的問題,但我認為“提低”不能只靠收入分配改革來完成,而首先要依靠經濟的發展。當然,制定最低工資標準方面,政府是可以有所作為的,但也是有限度的。“提低”更多的是要靠經濟發展,靠發育市場、完善制度來實現的。市場機制的發育就包括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的建立,而制度建設則包括最低工資制度和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等。

  要提高低收入群體的收入水平,首先要建立正常的工資形成機制,包括集體工資的談判、集體合同的簽訂、行業工資的談判等等。我個人認為“控高”相對於“提低”更加急迫和重要,“提低”的路徑是非常清晰的,但這涉及長期的制度建設。

  記者:收入分配改革中“控高”的路徑您能細化一下嗎?

  張車偉:首先就是在初次分配領域,要優先解決收入分配不公平的問題,要讓國有資産及其收益均等地為全體國民所分享,要建立國有企業的預算制度,建立國有企業利潤上交財政、用於全民的公共事業和公共服務的制度,土地和礦産資源也需要進行規範化的管理。我們需要通過制度的建設和改革的完善來消除收入分配不公的現象,讓國有資産真正為全民所有,這樣才能夠更好體現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

  記者:那麼,二次分配領域如何進行調整呢?

  張車偉:一是優化稅制結構,增強稅收對收入的調節作用。我國的稅收制度以間接稅為主,直接稅所佔比重很低。例如,具有較強再分配功能的個人所得稅佔財政收入的比重不足7%,納稅人數佔工薪勞動者的比重不足20%。而以間接稅(增值稅、營業稅、國內消費稅、關稅)為主的稅收制度使得一般勞動者承擔了更高的稅負水平,高收入群體承擔的稅負相對較輕。

  以個稅為例,由於個稅的納稅主體是工薪階層,勞動收入成為稅收的重點,個稅某種意義上淪為勞動稅。但是勞動性收入對收入差距影響並不大,相反財産性收入、租賃性收入等其他資本性的收入在擴大收入差距中的影響更大。因此可以考慮在改革個人所得稅從分類徵收轉變為綜合徵收的基礎上,開徵遺産稅、贈予稅以及其他財産持有環節的稅種如物業稅等。要讓稅收制度兼具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需要優化我國稅制結構,減少間接稅的稅種與稅率,增加直接稅。

  二是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增強普惠性。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設計忽視了收入分配功能,低收入群體受到的保護程度較低,社會保障制度不但沒有縮小收入差距的作用,甚至還有逆向調節作用,這是因為社保制度在各個人群中待遇差別太大,均等化、普惠化的社會保障體系沒有形成。

  例如,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大大高於企業,而企業職工的養老金又大大高於農民工或者普通城鎮居民的養老金,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差別太大了。公積金也是同樣的道理,高收入人群拿到的社會再分配資源更多。因此社會保障制度不但沒有消除收入差距的不平等,而且在加劇這種不平等。在發達國家普遍徵收社會保障稅的情況下,可以考慮改革我國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整合各項社會保險的繳費為社會保障稅,徹底解決社會保險的覆蓋和轉移攜帶問題,增強普惠性;此外建議設立每個國民均等享有的基礎養老金,以實現社會保障制度對收入分配的正向調節作用。

  三是增加民生支出,增強轉移支付的再分配功能。我國醫療、教育、住房等公共支出嚴重不足,因此著眼于縮小收入差距,我國公共財政支出需要加大對民生的投入力度,增強轉移支付的再分配效應,讓財政的轉移支出在調整收入分配中起到“填谷”的作用。對於公共服務的均等化,有人提出通過取消戶籍限制來解決,我個人認為目前迫切需要解決的是,已經進城的兩億多農民工按照其居住地城鎮居民的標準獲得同等公共服務的問題。

熱詞:

  • 正向調節
  • 基礎養老金
  • 社保制度
  • 提低
  • 控高
  • 半月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