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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發文規範因公出國培訓 領導幹部不能拿學歷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2日 08: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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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汪丹

  市人力社保局網站昨天發文,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本市因公出國(境)培訓工作,明確領導幹部因公出國(境)培訓要以短期、專題培訓為主,不搞學歷教育。嚴禁借培訓名義公費旅遊,如查實不僅將追究派出單位領導責任,旅遊費用將由個人承擔。

  培訓須國家外專局批准

  意見要求,市外專局、市政府外辦(港澳辦)、市監察局、市預防腐敗局建立境外培訓工作聯席會商機制。全市參加因公出國(境)培訓的人員應在因公出國(境)人員總量中佔有一定比例,各區縣要避免重復組團、低層次組團。

  因公出國(境)培訓項目計劃,經國家外專局批准後方可實施,否則一律不能執行。培訓團組總人數應控制在25人以內,在外時間一般不少於21天,在1個國家的1至3個城市內完成,城市間移動須安排在週末。領導幹部培訓以短期(少於90天)、專題培訓為主,不搞學歷教育。本市鼓勵、支持各企事業單位申報中長期培訓項目,並對專業技術性較強的項目放寬立項。

  變相旅遊個人付費

  意見明確,嚴禁借培訓名義變相公費出國(境)旅遊,否則既要追究團組負責人的責任,也要追究派出單位領導的責任,相關旅遊費用由團組成員個人承擔。

  培訓團組不得擅自更改行程,增加出訪國家、地區或城市,改變境外停留時間等,課堂學習和對口考察或業務實踐不少於總日程的三分之二。組團單位嚴禁高收費、亂收費,不得用公款報銷因私出國(境)培訓的費用。黨政幹部參加因公出國(境)培訓,不得挪用其他公共資金,不得由企事業單位出資或補助,不得向下屬機構攤派。

  組團單位要保留境外培訓期間各項支出的原始發票或收據。回國後,該單位財務部門要進行自查,市審計部門還將不定期抽查。

  培訓資格須競爭選拔

  選派因公出國(境)培訓人員應以實際工作需要為前提,與本單位後備幹部、人才培養相結合,優先安排重要崗位、關鍵崗位、具有較大發展潛力的人員。同時,要引入競爭機制,公開選拔程序,杜絕將培訓作為福利待遇、照顧關係、搭車出國等現象的發生。參加培訓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一定的外語基礎、3年以上工作經驗、年齡在50歲以下,不能安排同一人連續參加主題相同或相似的培訓。

  在不涉及政府秘密或商業秘密的情況下,組團單位應在本單位公開出國(境)培訓項目的目標、內容、渠道、日程安排、培訓經費來源和使用情況、培訓效果的評估等,接受監督。

  針對培訓內容,意見提出要重點抓好城市規劃、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資源開發、能源利用、環境保護、産業發展和企業戰略等專題培訓,並充分推廣培訓成果。各單位可邀請國(境)外專家來京授課,將“請進來”與“走出去”結合,降低培訓成本。

熱詞:

  • 領導幹部
  • 學歷教育
  • 培訓項目
  • 培訓成本
  • 培訓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