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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規劃局明確表態:高架橋下拒建築物設施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6日 17: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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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報訊 記者呂楠芳報道:高架橋下的空間閒置好過利用?廣州市規劃局昨天向記者表示,廣州市有明確的條例對高架橋下搭建建(構)築物説“NO”,目的即是為了保證橋梁結構和行車安全,以及便於橋梁設施維護。但規劃局亦指出,橋下的垃圾站、公交場站等“設施”並不同於“建(構)築物”,它們的存在與規範並不相悖。

  據市規劃局介紹,1997年起施行的《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在城市立交橋控制範圍內的退縮地帶,為綠化和人流集散場地,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在城市立交橋控制範圍內和城市橋梁、高架路、人行天橋引橋下,不得建設建(構)築物;城市立交橋的控制範圍內,應進行綠化。

  規劃局表示,高架橋下不允許建設建(構)築物,主要目的一是保證橋梁結構和行車安全,二是為了橋梁設施的維護。目前除個別交通設施(如地鐵風亭)和臨時市政設施(如垃圾收集點)外,高架橋下不應有其他建(構)築物,“設施”並不同於“建(構)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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