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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35度露天作業可享高溫津貼 防暑降溫飲料不得抵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5日 22: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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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辦法明確規定防暑降溫飲料不能抵高溫津貼 新華社發

  據新華社電 日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對1960年公佈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制定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日最高溫40℃以上

  應停室外露天作業

  新辦法明確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佈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的天氣。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當日發佈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産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新辦法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對於溫度上下限,辦法明確,所稱“以上”攝氏度(℃)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即最高氣溫達到40℃,就應當停止室外露天作業。

  此外,辦法規定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高溫停工減工

  不得扣減工資

  新辦法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針對曾出現過的剋扣或變相減少勞動者高溫保護和津貼的現象,此次新辦法明確,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抵高溫津貼。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業健康司負責人表示,在調研過程中也發現有用人單位以發錢替代高溫津貼,這不利於防暑降溫費用的合理使用和勞動者保護,因此新辦法的規定旨在讓高溫津貼切實使用到高溫勞動者身上。

  此外,新辦法還特別指出,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中暑診斷為職業病

  可享工傷保險待遇

  高溫作業中暑可否申請保險?新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並督促和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作業引起中暑,經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此外,辦法強調要發揮工會組織作用,明確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的高溫作業、高溫天氣勞動保護措施實行監督。

  辦法還對違規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與安全生産法律、行政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整改或者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熱詞:

  • 用人單位
  • 高溫保護
  • 高溫天氣
  • 露天作業
  • 高溫作業
  • 日最高氣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