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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個人醫保賬戶可用於親屬看病買藥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3日 10:3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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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昨日從廣州市政府網站獲悉,在經歷了前期的徵求意見後,備受關注的《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就醫及零星醫療費報銷管理辦法》正式頒布實施。和以往政策及徵求意見稿相比,參保人異地就醫報銷方法此次作出微調,需長期異地就醫人員,事前需到經辦機構辦理確認手續。醫保個人賬戶資金可用於親屬看病使用,也被列入其中。

  新規對以往醫保體系中的“漏洞”也作出了及時的修補。比如,對醫院利用重復住院騙保的行為,從發現查處,變成了從源頭上嚴加防範;參保人的處方藥量也有了更明確的規定。在為參保人更好地提供服務方面,新規主要是對異地參保的情形作了更詳細的規定,包括待遇、轉診、零星報銷等等。

  1

  個人賬戶可用於親屬看病買藥

  根據辦法規定,參保人在本市社會醫療保險統籌區內,可使用個人醫療賬戶資金支付本人及其親屬的以下費用:繳交社會醫療保險費;在本市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屬於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在本市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預防接種及體檢費用;在本市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及醫療用品的費用。

  社會醫療保險憑證不得塗改及偽造,除提供參保人親屬作為使用個人醫療賬戶資金的憑證外,不能轉借他人使用。參保人親屬在使用參保人個人醫療賬戶資金支付費用時,應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2

  嚴控重復住院防醫院騙保

  參保人在出院後15日內因同一疾病復發需再次在同一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經定點醫療機構副主任醫師以上的專家診斷,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務(醫保)管理部門審核並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後,參保人需按重新住院支付起付標準費用。參保人未達到出院標準而被安排出院,出院後15日內因同一疾病在同一定點醫療機構重復住院,經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認屬實的,參保人不需支付重復住院起付標準費用。廣州市以前查處過,個別醫院將病人重復住院以騙取醫保基本反復支付起付線,這一規定明顯是針對醫院的“騙保”手段進行嚴格控制防範。

  參保人因病情需要轉往市內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須由定點醫療機構主診醫生根據有關標準及規定提出轉診理由,經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或科主任簽字,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務(醫保)管理部門審核並報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急、危重病例可先行轉院,並於5個工作日內補辦轉院確認手續。定點醫療機構對符合出院或轉院標準的參保人辦理出院或轉院時,應事先告知參保人或家屬,並將告知情況及手續存檔備查。不得將未達到出院或轉院標準的參保人安排出院或轉院。上述規定也屬於填補漏洞,此前,個別醫院互相“合作”,交換病人重復住院共同“騙保”。

  3

  零星醫療費報銷須6個月內辦理

  參保人應在結算醫療費用後6個月內到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零星醫療費報銷手續。超過1年未辦理零星醫療費報銷手續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參保人申報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費用,按規定審核後,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在40個工作日內通過協議銀行直接撥付到參保人社會醫療保險憑證中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需進一步核實的醫療費審核撥付時間可再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90個工作日。

  4

  參保人異地可享門慢門特待遇

  據悉,辦法對於參保人異地就醫也進行了相應規定。參保人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境內其他地區(不含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以下簡稱異地)的就醫行為統稱異地就醫。當參保人需長期異地就醫時,事前需到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異地就醫確認手續。長期異地工作、學習的在職參保人員由用人單位統一申辦,其他參保人員由單位或個人辦理。

  長期異地就醫參保人須在異地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就醫。可在居住地所屬地級市轄區範圍內選擇1—3家異地醫療機構,作為參保人的異地就醫醫療機構。參保人選定異地就醫醫療機構,需經選定的異地醫療機構和當地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蓋章確認後到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確認手續。選定後原則上6個月內不予變更。因病情治療需要、遷移新居住地、異地醫療機構名稱或等級變更等原因,憑相應資料到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駐外工程施工、航海等工作流動性強的參保人無法選定異地醫療機構的,應由用人單位出具證明,報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

  按照規定,參保人在異地醫療機構開展門診特定項目(以下簡稱門特,目前有9種)或門診指定慢性病(以下簡稱門慢,目前17種)治療的,也可按相關規定享受到門慢、門特待遇。以目前在市內享受的門慢待遇為例,參保人如患有17種慢性疾病中的多種疾病,最多可選取三種疾病,按每月每病種均可享受150元上限的藥費報銷。

  5

  轉診市外需經兩家三級醫院專家同意

  辦法同時規定,凡患有本市可以治療的疾病和已開展的診療項目,原則上不能轉診市外。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不具備條件進行診療的參保病人,需轉市外醫療機構就診住院的,須經本市兩家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專家會診同意後,由定點醫療機構主診醫生填寫《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統籌區外轉診申請表》,經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或科主任簽字,醫務(醫保)管理部門審核蓋章,報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後轉外地治療,在轉診指定的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給予報銷。每次轉診市外審批有效期為6個月。

  6

  嚴格規定處方藥量

  根據辦法規定,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每次處方藥量:急性疾病不得超過3日量,一般慢性病不得超過7日量;患有特殊慢性疾病且病情穩定需長期服用同一類藥物的,不得超過30日量。

  住院參保人必須使用屬個人自費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昂貴特殊醫用材料的,須經參保人或家屬同意並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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