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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獲表決通過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30日 18: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公安部網站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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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於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將同時廢止

  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簡稱《出境入境管理法》)經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出境入境管理法》將於2013年7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將同時廢止。

  據公安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我國現行的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大多制定於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對規範出境入境秩序、維護國家安全、服務改革開放、方便人員往來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國出入境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2003年10月,公安部正式提出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建議;2004年12月相關立法調研工作啟動。截至《出境入境管理法》獲得表決通過,歷經十年,期間多次徵求意見,反復修改完善。

  《出境入境管理法》立足於我國的基本國情,堅決貫徹實施改革開放的基本國策,堅持服務和管理並重的指導思想,將保護出入境人員的合法權益作為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明確提出履行出入境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機構應當不斷提升服務和管理水平,並把諸多被實踐證明成功的出入境便利措施上升為法律規定。

  《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具備條件的口岸,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為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提供專用通道等便利措施;改革了華僑回國定居審批制度,明確華僑在國內可以憑本人護照證明其身份,積極回應了廣大華僑的現實需求;為實施人才簽證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為符合條件的外國人才、投資者等提供停留居留便利,促進引智引資工作;擴大了過境免簽適用範圍,促進國際航空樞紐港建設和郵輪經濟的發展等,將對進一步便利人員國際往來,深化對外開放起到重要作用。《出境入境管理法》還根據當前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等趨勢,健全了各項管理制度,明確了部門協作機制,進一步完善了對“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等違反出入境管理的外國人及相關責任人員的調查和處理措施,以有效規範出入境秩序,更好地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

  另外,《出境入境管理法》積極適應我國法治建設發展進程,構建了較為科學、完整的出入境管理制度體系,較好地解決了原有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銜接配合不夠、部分法律條文衝突以及一些規定與後來頒布實施的《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存在矛盾的問題,為確保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礎。《出境入境管理法》在健全出入境強制措施和法律責任規定的同時,對各類執法行為的條件、程序等作出了更為嚴格的規範,更加強調對出入境人員權益的保護,對出入境管理執法質量和水平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將有力推動出入境管理執法規範化,提升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據公安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公安機關是執行《出境入境管理法》的主要職能部門,《出境入境管理法》的頒布和施行是公安系統的一件大事,公安機關將通過各種方式,加強對《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宣傳,爭取社會各界對出入境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時,將積極配合做好有關配套法規、規章的起草,加強對民警的培訓,加快執行新法的各項準備工作,確保《出境入境管理法》的順利施行。

熱詞:

  • 出境入境管理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