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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對印度磺胺甲噁唑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9日 17: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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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6月29日電 據海關總署網站消息,自2012年6月16日起,海關對原産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繼續徵收反傾銷稅。

  以下為公告全文:

  2007年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産于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徵收反傾銷稅,徵稅時間自2007年6月16日起,期限為5年。在徵稅期限屆滿之際,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決定在該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期間對原産于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繼續徵收反傾銷稅。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12年6月16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産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稅則號列為29350030),繼續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26號的相關規定徵收反傾銷稅。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熱詞:

  • 磺胺甲噁唑
  • 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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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産
  • 印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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