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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犯罪案件辦理遇難題 民間打拐應引重視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9日 08:5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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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拐賣兒童案件涉及的人員多、鏈條長、地域廣,偵查線索很容易中斷,被拐的兒童流向難以確定,證據情況不夠理想,致使當前深圳檢察機關辦理拐賣兒童犯罪案件遭遇困難。這是記者近日從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了解到的情況。

  儘管近3年來,深圳市檢察機關對38件拐賣或拐騙兒童案件提起公訴,49名被告人得到了應有的懲罰。然而,仍然有很多家庭遭遇了骨肉分離之痛,他們的孩子至今不知飄零何方。

  每個丟失的孩子背後,都是一個家庭的滅頂之災,都是一場血淚的人間悲劇。

  拐賣案件多發生在城郊接合部

  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法學博士黃勇告訴記者一組數據:2009年至今,全市檢察機關以涉嫌拐賣兒童罪批准逮捕24件36人,提起公訴25件34人;以涉嫌拐騙兒童罪批准逮捕16件16人,提起公訴13件15人。檢察機關辦理的這些案件,85%以上發生在寶安區和龍崗區。

  犯罪嫌疑人王某林等3人為牟利,商定拐賣老鄉徐先生的孩子。3人來到深圳寶安區西鄉街道固戍社區徐先生開的店舖,用糖果逗徐先生4歲的兒子玩,趁徐先生不注意時將孩子抱走。王某林將小孩帶到廣東省佛山市姐姐家裏,謊稱是朋友的孩子,要找人收養。其姐夫得知此事,斥責他們為什麼要把孩子給人,並催促他們離開。王某林等人見一時找不到下家,就將小孩遺棄到當地一家小店門口。該案經寶安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後,2012年4月5日法院作出判決,其中王某林被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罰金1萬元人民幣。

  “寶安和龍崗地處城郊接合部,流動人員密集,孩子沒有固定人員看管,容易丟失。”本案承辦人、寶安區檢察院檢察官張小芹提醒市民説,不少拐賣兒童案件都是“熟人”作案,其中包括鄰居、老鄉、房客等。由於雙方認識,孩子父母往往疏于防備,小孩很容易被拐走。“因此,如果有外人要帶孩子出門玩耍,父母一定要留個心眼,防止發生意外。平時可以假設一些情景,對孩子進行反拐演習,增強孩子的防範意識。”

  嫌疑人單線聯絡困擾抓捕解救

  檢察官告訴記者,深圳絕大部分拐賣兒童案件屬於犯罪嫌疑人臨時起意,但仍有極個別的拐賣兒童團夥從拐騙、中轉、仲介到販賣,形成了分工明確、銜接緊密的利益鏈條。由於犯罪嫌疑人多是單線聯絡,公安機關偵查、抓捕、解救的難度都很大。

  犯罪嫌疑人“唐哥”先後將3名女嬰交給李某強,李某強指使張某新分3次帶著嬰兒從廣東省廉江市乘坐大巴到深圳,從深圳中轉到河南安陽,再坐車前往河北邯鄲,通知當地接頭人“吳姐”將嬰兒接走轉賣。每成功“運輸”一個小孩,他們可獲利1000元人民幣。

  張某新第三次運輸女嬰時,在深圳機荷高速公路鶴州收費站被抓獲。公安機關順藤摸瓜,又將李某強抓獲。然而,處於鏈條上遊和下游的“唐哥”、“吳姐”卻就此銷聲匿跡。寶安區檢察院根據現有證據提起公訴後,2011年,李某強、張某新被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5000元人民幣。

  在另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楊某雄、趙某芳拐賣了鄰居倪先生出生僅46天的兒子並獲利12000元人民幣。參與仲介、中轉、販賣環節的分別有綽號為“朱古”、“老頭”、“賈三婆”的人,均從中分得利益。經寶安區人民檢察院起訴後,2011年,楊某雄和趙某芳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罰金1萬元人民幣。但是,由於“老頭”、“賈三婆”等知悉孩子下落的嫌疑人沒有落網,孩子迄今未能找回。

  非婚生孩子易被親生父母拐賣

  孩子本是父母的寶貝,但令人想不到的是,有的父母卻親手賣掉了自己的寶貝。

  被告人吳某明已婚,兒女俱全。其在外結識江某後,以夫妻名義同居。2006年,江某生了一個男孩,因小孩患病,吳某明稱將其送回老家治療,江某從此再未見到兒子。2010年,江某又生了一個女孩。吳某明以上戶口為由,從江某手中騙走孩子,隨後隱瞞了孩子的身份,通過中間人介紹,以9000元人民幣的價格將其賣掉。2011年,經寶安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後,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和重婚罪數罪並罰判處吳某明有期徒刑5年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人民幣。

  少女玲玲未婚先孕,來到一家無牌無照的私人診所生産。孰料非法行醫的劉某把發財的主意打到男嬰身上,花言巧語説服她將孩子以2萬元人民幣賣給自己。不久,劉某又為女子鳳花接生一女嬰,經其介紹,以6000元人民幣賣掉該女嬰。不料女嬰健康欠佳,又被“退貨”。劉某到處以“男嬰5萬、女嬰3萬”的價錢兜售孩子,最終被公安機關抓獲。

  寶安區檢察院檢察官歐陽山分析,“在被親生父母販賣的孩子中,非婚生的孩子佔一定比重。有的是因為父母關係不穩定,為避免孩子成為自己的拖累或者對方要挾的砝碼而賣掉了孩子;有的則是缺乏撫養孩子的能力,或者無法承受家人的責難及社會的歧視,迫於種種壓力賣掉孩子。孩子是無辜的,卻不幸成為大人不負責任的犧牲品”。

  嫌疑人主觀故意很難得以證實

  儘管公檢法機關都十分重視打擊拐賣兒童犯罪,但是檢察官告訴記者,打拐案件辦理有較大難度。

  “拐賣兒童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要具有出賣的目的,但犯罪嫌疑人在抱走孩子那一刻的主觀故意很難證實。”龍崗區檢察院檢察官羅淑君説。

  在一起父親販賣親生兒子的案件中,檢察機關本來以拐賣兒童罪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但犯罪嫌疑人庭上翻供,稱其並無拐賣兒童的想法,只是以賣孩子為名騙點錢花。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其定罪處罰。

  檢察官歐陽山認為,由於拐賣兒童案件涉及的人員多、鏈條長、地域廣,偵查線索很容易中斷,被拐的兒童流向難以確定,證據情況不夠理想,也使檢察機關在證明犯罪事實時遭遇困難。

  被告人何某(已判刑)在龍崗區橫崗一家髮廊將被害人劉女士的女兒抱走,薛某具有為其聯絡買家的重大犯罪嫌疑。然而,薛某落網後矢口否認其和何某認識,更不承認賣過孩子。最終由於證據不足,檢察機關依法對薛某作出存疑不起訴的決定。

  痛失愛子後,很多父母都血淚呼籲要嚴打買方市場。黃勇博士告訴記者,刑法對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行為規定了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如果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有買方市場才會有賣方市場。如果法律不能對買方市場産生足夠的震懾作用,拐賣兒童的行為很難絕跡。”

  在破案後,有的被拐小孩因為父母不明,只能暫時安置在社會福利中心之類的機構。黃勇博士建議説:“政府要加大投入,儘快建立失蹤人口信息資料平臺和失蹤人員DNA信息庫並全國聯網,以便發現失蹤的孩子後能及時對比。同時,相關部門也要進一步提升異地協作能力。”

  民間力量參與打拐應引起重視

  犯罪嫌疑人胡某與中間人歐某合謀賣掉自己一歲七個月大的兒子,遂通過互聯網發佈信息,謊稱“朋友的孩子,家裏太窮了,養不起,要兩萬元收養費”。打擊拐賣兒童志願者雷先生在百度貼吧看到該帖子後,就假扮買家通過QQ與其聯絡。商定好交易的時間和地點後,雷先生通知了派出所。

  雷先生來到交易地點寶安區寶城九區,只見到歐某,並未看到孩子。歐某稱怕遇到公安,沒有帶孩子過來。經過週旋,歐某帶著雷先生走出一段路,與抱著孩子的胡某會合。公安機關迅速將兩人抓獲,孩子被送回母親身邊。2011年,經寶安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對胡某和歐某作出有罪判決。

  “在打拐中,民間力量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令人刮目相看。像去年初微博上掀起的隨手拍照解救乞討兒童的活動,全國有很多網友參加,幫助一大批失散的孩子重歸親人的懷抱。”黃勇博士説:“打拐是全社會共同面對的課題,不能靠一兩個機關單兵作戰。深圳要更加重視發動民間力量參與打拐,加強政府和民間的通力合作,推動社會各方面形成打拐合力,為孩子們鋪就一條回家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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