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中國圖文 >

國稅總局答涉稅問題:超標交通通信補貼需徵個稅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5日 02: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本報訊(記者趙鵬)4日,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集中回答了納稅人提出的個人所得稅等涉稅問題,明確表示超標交通補貼與通信補貼需徵個稅,個人用技術投資設立公司也要繳個稅。

  超標交通補貼通信補貼徵個稅

  【問題】有企業財務人員提出,公司發放的交通、通信補貼,需要全額併入員工工資、薪金收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嗎?

  【解答】對此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答覆稱,根據有關規定,只有經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信費的實際發放情況調查測算後,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國家稅務總局備案的一定標準之內的公務交通、通信費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這一標準的公務費用,一律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個人技術投資設公司需繳個稅

  【問題】一位納稅人稱,自然人將技術評估後投資設立公司,請問此時個人並未取得現金,是否認為應視同個人轉讓技術徵收個人所得稅?還是等將來股權轉讓獲取現金後,視同股權成本為零,對其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解答】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對此解釋,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自然人將技術評估後投資設立公司,應視同個人轉讓技術且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誤餐補助名義發補貼徵個稅

  【問題】一企業稱,單位每月發放給職工的誤餐補助是否併入工資、薪金,計徵個人所得稅嗎?

  【解答】根據有關規定,對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合理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不徵稅。對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孫公司員工獲母公司期權繳個稅

  【問題】一納稅人問,境內孫公司(即第三級公司)授予員工境外母公司的股票期權,但員工還未行權前,母公司就被其他境外公司收購。原境外母公司股東支付收購價與行權價的差額給境內子公司員工,請問,孫公司員工取得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酬所得繳納個稅,還是按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稅?

  【解答】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就此明確,現行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該種情形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分公司可享高新企業優惠

  【問題】有納稅人提出,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分支機構(如分公司),其所得稅是否與總公司一樣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

  【解答】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方面介紹,分支機構在法律意義上不可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有關規定,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的企業,按規定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包括總機構和非法人分支機構。

  安家費是否繳個稅需細分

  【問題】有財務人員表示,該單位向引進的研究生人才發放一次性安家費3萬元,請問是否需要代扣個人所得稅?

  【解答】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方面透露,根據有關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上述單位向引進的研究生人才發放一次性安家費,如符合上述規定,可以免納個人所得稅。如不符合上述規定或以“安家費”名義向員工發放收入,應作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由發放單位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熱詞:

  • 個稅
  • 通信費
  • 安家費
  • 超標
  • 交通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