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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租賃房屋規定二審 仲介倒賣信息將罰款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0日 16: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羊城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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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報訊 備受關注的《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修訂草案)》,變身“草案修改稿”,于29日第二次送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經過兩個月的再修改,草案修改稿不再對行政管理相對人設定過多的責任和處罰,將原本的5項處罰條款降為了一條,並降低了處罰金額。同時,對原草案中沒有突顯的以公安機關為主的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進行了梳理和明確。

  一審審議時,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處罰條款過多、“以罰代管”,草案修改稿聽取了這些意見,刪除了出租人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活動中的連帶責任,減少了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過多的責任和處罰,對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相關信息的行為,修改為以改正為主,處罰為次,並降低了罰款的額度。

  同時,為了加強對租賃房屋信息的管理和保護,草案修改稿對房地産仲介等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信息給他人的違法行為,提高了處罰額度,“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為加強對公安機關等管理部門的約束和監督,草案修改稿還規定,對公安機關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未規範管理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及其信息資料、將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獲悉的信息用於法定職責以外用途等違法情形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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