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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第十次會議成果新聞稿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5日 17: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合作組織官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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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注:本文原載于上海合作組織官網,時間:2007年11月2日,轉載僅為提供資料。)

    (2010年6月10日至11日,塔什幹)

    2010年6月10日至11日,上海合作組織(以下簡稱“上合組織”或“本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第十次會議在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首都塔什幹市舉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總統納扎爾巴耶夫、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俄羅斯聯邦總統梅德韋傑夫、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總統拉赫蒙、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總統卡裏莫夫、吉爾吉斯共和國外交部長卡扎克巴耶夫與會。

    會議由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總統卡裏莫夫主持。

    本組織秘書長伊馬納利耶夫、本組織地區反恐怖機構(以下簡稱“地區反恐怖機構”)執委會主任朱曼別科夫出席。

    本組織觀察員國代表團團長蒙古國總統額勒貝格道爾吉、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總統扎爾達裏、印度外交部長克裏希納、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外交部長穆塔基,以及主席國客人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總統卡爾扎伊、土庫曼斯坦總統別爾德穆哈梅多夫列席併發言。聯合國副秘書長、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執行秘書庫比什,獨聯體執委會主席、執行秘書列別捷夫,集體安全條約組織秘書長博爾久扎,歐亞經濟共同體副秘書長穆薩塔耶夫,東南亞國家聯盟副秘書長賽亞甘˙西蘇馮列席會議。

    會議期間,成員國在建設性和友好的氣氛中就涉及當前國際和地區形勢的廣泛問題深入交換了意見。會議總結了2009年葉卡捷琳堡峰會以來本組織的主要工作成果,並確定了各領域合作的工作方向。各方在所討論的問題上立場相同或相近,其內容已在《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第十次會議宣言》中得到體現。

    會議批准了《上海合作組織接收新成員條例》和《上海合作組織程序規則》,進一步完善了本組織運作的法律基礎。

    會議聽取並批准了本組織秘書長關於過去一年本組織工作的報告和地區反恐怖機構理事會關於地區反恐怖機構2009年工作的報告。

    本組織成員國授權代表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政府間農業合作協定》和《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政府間合作打擊犯罪協定》。

    成員國表示將在本組織框架內全面開展緊密的互利合作,將本組織建設成維護本地區乃至全世界安全、穩定和繁榮的有效機制。

    成員國重申,願繼續共同打擊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打擊非法販運毒品、武器和其他跨國犯罪活動,以及非法移民。成員國將繼續深化合作與協調,共同落實好《上海合作組織反恐怖主義公約》、《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2010年至2012年合作綱要》等本組織框架內簽署的相關文件。

    成員國將加強同本組織觀察員國的反恐合作,在現有地區組織及其反恐機構構成的夥伴關係網絡的基礎上繼續積極參與地區反恐合作。

    成員國對本組織成員國第五次安全會議秘書會議(2010年4月23日,塔什幹)成果表示滿意。

    成員國對本組織啟動建立禁毒合作機製表示滿意。

    成員國認為,應繼續開展國際信息安全合作。本組織將加快落實《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保障國際信息安全政府間合作協定》。

    成員國高度評價本組織框架內的大型國際活動安保合作,同意將這一成功模式擴大到本組織觀察員國。

    各方對中方為籌備和舉辦2010年上海世博會所作的努力給予高度評價。

    成員國強調,協調行動,消除國際金融經濟危機的不利影響並確保成員國經濟可持續發展是本組織重點關注的問題。成員國採取穩定本國經濟和金融系統的舉措十分及時,將有助於提高成員國抗風險能力,促進區域經濟合作發展。

    應逐步落實2009年10月14日在北京通過的《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關於加強多邊經濟合作、應對全球金融經濟危機、保障經濟持續發展的共同倡議》確定的任務。為此,成員國強調,2009年12月在阿拉木圖舉行的上合組織成員國首次財政部長和央行行長會議具有重要意義。

    成員國指出,應加強本組織銀行間聯合體和實業家委員會在加強銀行與實業界聯絡方面的作用,推動區域經濟合作。

    成員國對上合組織實業家委員會首次在本組織成員國以外的烏蘭巴托市舉行會議表示歡迎,支持成員國和觀察員國實業界進一步加強聯絡。

    成員國對《上海合作組織多邊經貿合作綱要》及其《落實措施計劃》的實施情況表示滿意。相關部門將繼續共同落實上述文件所規定合作領域的具體項目。

    成員國指出,開展人文和司法合作對鞏固成員國睦鄰友好關係具有重要意義,將積極深化該領域務實合作。

    成員國指出,首次科技部長會議、最高法院院長會議,以及文化部長、救災部門領導人例行會議取得積極成果。

    成員國滿意地指出,2009年12月18日第64屆聯大通過的“關於聯合國和上海合作組織合作”的決議將進一步加強兩組織在維護安全穩定,促進經濟、社會、人文發展等共同感興趣領域的合作。

    成員國歡迎簽署《上海合作組織秘書處與聯合國秘書處合作聯合聲明》(2010年4月5日,塔什幹),該文件規定了兩組織合作的基本原則和方向。成員國將根據自身利益,系統、務實地擴大同聯合國及其下設機構的交往。

    成員國支持加強同本組織觀察員國和對話夥伴的合作,吸引他們的巨大潛力、資源和市場,共同參與本組織的活動。

    成員國對本組織觀察員國—印度、伊朗、蒙古、巴基斯坦積極參與雙方共同感興趣的本組織活動表示滿意,歡迎簽署關於給予白俄羅斯共和國和斯裏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上海合作組織對話夥伴地位的備忘錄。

    成員國認為應繼續制訂本組織擴員的法律規定。國家協調員理事會將制訂備忘錄範本等文件,規範加入國加入本組織的法律、組織和財務問題。

    考慮到本組織即將成立十週年,成員國認為應于明年舉行隆重慶祝活動,通過《上海合作組織2010年至2011年行動計劃》,確定這一時期本組織工作的優先方向。

    本組織成員國元首理事會下次會議將於2011年6月在阿斯塔納市舉行。根據《上海合作組織憲章》,本組織下任主席國由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擔任。

    成員國高度評價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在擔任本組織主席國期間所做的工作,對烏方在塔什幹峰會期間給予的熱情接待表示感謝。

     

熱詞:

  •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
  • 上海合作組織憲章
  • 元首
  • 組織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