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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42億治污水質是最差劣V類 10年一村50多人死於癌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4日 08: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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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溫州市委書記陳德榮要求市環保局局長下河游泳、以此檢驗治污是否取得實效的消息,成為這幾天的熱點新聞。

  在讚賞市委書記敢於直言、考核下屬方法簡單明了的同時,一些網友也對“環保局長下河游泳”的説法發表質疑,認為要從根本上治理污染,溫州市政府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擔當起加強對溫瑞塘河綜合整治和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的法定責任。“如果下河游泳可以作為河水治理好的標準,那麼還是請溫州市委書記、市長身先士卒吧!”

  “治污成效不以數字為準”語出驚人

  “檢驗溫瑞塘河治污成效,不以部門報上來的數據為準,要以環保局局長和公用集團董事長&&下河游泳作為河水治理好的標準。”浙江省副省長、溫州市委書記陳德榮最近的一番話引起了廣泛關注。

  5月2日下午,陳德榮率部門負責人察看南白象污水處理廠選址,研究城市污水治理問題,在談到豐門河整治問題時,陳德榮説:“老天爺給予溫州的生態資源都很好,但是我們自己做得實在不盡如人意。塘河被我們這代人污染了,必須在我們手裏整治好了交給下一代。”“環保局局長和公用集團董事長在哪條河道游泳,要由大家説了算。”

  這一講話引發網友們諸多評論。網友@駕駛員説:“榮哥太有才了,大家等著看環保局長游泳。”網友@瘋長的南瓜説:“這是檢驗塘河治理的一個好辦法。”網友@漏氣的末班車説:“痛快,榮哥可以上今年的‘感動中國'。”網友@穿越喧囂説:“除非陳書記兼環保局長,這河才能游泳。環保局長能管住誰啊,企業要上項目的時候環保局敢説不嗎?”網絡評論家@中一在線説:“水環境保護需要黨政領導重視,但更需要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手段,需要的是持久的、長效的制度化管理,而不是説一些豪言壯語,搞運動式治理。”新浪微博實名認證為浙江大學管理學院黨委書記、副院長的網友@浙大應飚説:“陳書記遊效果會更好。”

  更多網友則在網絡上發佈拍自各處的溫瑞塘河照片,為環保局長游泳推薦地方。記者看到,在這些圖片上,蒼蠅飛舞、垃圾滿河,透過那黑乎乎的河流似乎可聞到那令人反胃的惡臭味。

  42億元治污水質仍是最差劣V類

  溫瑞塘河是溫州一條重要的河道水系,東晉時由人工開鑿,經唐、宋大規模疏浚修築,形成“八十里荷塘”,水面面積22平方公里,河道水系縱橫交錯,流經鹿城、甌海、龍灣、瑞安等三區一市,被溫州人民稱之為“母親河”。

  上世紀80年代以後,隨著民營經濟的迅猛發展,大量生活、工業、農業污水長期直排入河,溫瑞塘河被嚴重污染。據2000年檢測,水質V類及劣V類河段佔85.0%,許多河段水體發黑髮臭。河床淤積、填佔河道等現象也十分嚴重。

  從2000年開始,溫州市開始治理溫瑞塘河,成立了溫瑞塘河整治領導小組,市長任組長,成立了溫瑞塘河整治工程指揮部。2009年9月,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浙江省溫瑞塘河保護管理條例》,這也是改革開放30年來第一部專門為溫州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2011年,用於塘河保護治理的經費大約在4億元左右。”5月7日,溫州市環保局副局長瞿自傑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總投入究竟是多少,環保局沒有詳細統計。

  “我掌握的數字是42億。”5月12日,溫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翁錦武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塘河治污應從源頭著手。河底淤泥、重金屬污染再不清除,塘河污染就很難得到根治,這錢花了也是白花。

  記者的一位熟人攬過塘河整治的一個清淤活,工程額500萬元左右。他説,所謂清淤,就是用機器把河底的淤泥挖起來,用船隻運到甌江裏傾倒。如何核定工程量,如何考核結算,全由工程發包方説了算。他説:“你別驚訝,我算是有良心的,拿了公家的錢還幹點活。有些承包人賺錢才叫缺德,為省事,在船底挖了個洞,滿滿一船淤泥一路開一路漏,到了甌江,你説還剩多少?”

  12年治理,投入了42億資金,那麼,溫瑞塘河的水污染得到改變了嗎?瞿自傑回答説,“目前塘河的絕大部分水質仍然是劣V類”。

  記者了解到,按功能高低,國家環保部將水質依次劃分為5類:Ⅰ類、Ⅱ類、Ⅲ類、Ⅳ類、Ⅴ類,其中適用於游泳的為Ⅲ類水質。按瞿自傑説法,溫瑞塘河的水質目前仍是最差的劣V類,這與可以游泳的Ⅲ類之間,差距無疑很大。

  10年內一個村有50多人死於肺癌

  “九山河、會昌河現在就可以游泳。如果到網友指定的河道裏游泳,坦率地説,只能白身子下去黑身子上來。環保局長究竟何時可以下河游泳,我也説不出時間。”瞿自傑對記者説,“我們只能説,想辦法在‘十二五'期間消除溫瑞塘河水質劣V類,最終實現岸上能遊人、水中能游泳、河裏能遊船的目標。”

  瞿自傑説,網友邀請環保局長下河游泳的那些黑臭河道,基本都在城郊接合部,這些城中村沒有污水處理設施,大量居住在此的外來務工人員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隨意排放在河道中,日積月累,使這些河成了盲河、死河。要根治,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

  “按照塘河條例,治理這些河流的法定責任在屬地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瞿自傑説,以豐門河為例,那天陳德榮書記其實已説得很明白,“豐門河的整治主體在鹿城區,要先拆違清污,再截污納管、河道疏浚,用今明兩年時間整治好。”

  “塘河污染,問題在河裏,根子在岸上。僅讓環保局長下河游泳是沒有用的,關鍵是科學治河、依法治河。”翁錦武向《法制日報》記者介紹,溫瑞塘河保護管理並非環保局一家的事情。按照塘河條例規定,負責塘河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的,涉及多個政府職能部門,比如規劃部門負責規劃審批,水利部門負責河道保潔、疏浚清淤、護岸駁坎,市政園林部門負責建設污水、垃圾收集處理系統,環保部門負責工業、飲食業污水治理,農業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城管部門負責建築廢土和泥漿管理。

  那麼,這些職能部門是否做到各司其職了呢?《法制日報》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塘河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兩年多時間過去了,但塘河的保護管理規劃至今仍在規劃、環保等職能部門之間旅行等候會審,遲遲沒有出臺。

  行政監管的缺位,使溫瑞塘河環境污染越來越嚴重。龍灣區黃石村是甌江邊一個美麗的漁村,原來河水清澈可飲用可游泳,然而,自扶貧開發區在此落戶後,河道變黑、空氣變臭,村民四處反映投訴卻無人理睬。5月12日,《法制日報》記者驅車到該村採訪,剛下車,河道散發的臭氣熏得人差點嘔吐暈倒。村支書周巨華説,由於環境污染,10年內已有50多名村民死於肺癌。

  讓局長下河游泳並非治理良策

  “要論責任,按法律規定,市政府是溫瑞塘河治理的第一責任人,沿河基層政府是第二責任人。”翁錦武説,但現在的狀況卻是,做得好或者做得不好,沒有標準、沒有考核、沒有追責。由於環境保護産生不了GDP,保護治理溫瑞塘河也就説起來重要,忙起來次要,轉個頭不要,一陣風,吹過去也就算了。

  溫州市環保局負責人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溫州市委這幾年成立有考核辦,負責對基層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完成中心工作業績進行考核,但溫瑞塘河治理狀況並沒有列入其中,只是由設立在環保局的塘河管委會自行考核。“都是平級兄弟單位,這樣考核,誰聽誰的啊?”

  “陳德榮治理溫瑞塘河污染的決心可謂不小,但讓環保局局長和公用集團董事長&&下河游泳作為河水治理好的標準,並非良策。”行政法學家、浙江大學法學院教授章劍生對《法制日報》記者説,天下人都知道,治理環境污染問題早已經“有法可依”了,但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僅僅靠環保局局長和公用集團董事長是遠遠不夠的。治理環境污染與GDP之間此消彼長的關係,使得治理環境污染成功與否,基本上取決於一方黨政領導的政績觀。

  “一個法治政府應該是剛柔相濟的政府,該硬的時候很剛性,該柔的時候很人性。如果該硬的時候柔了,就是豆腐政府;該柔的時候硬了,就是專制政府,都有違政府職能並引發嚴重社會問題。”溫州大學法政學院院長方益權教授認為,溫瑞塘河的嚴重環境污染,與當地政府定位上的錯誤有關:在創造良好的經濟社會發展條件上,並未成為民眾期待的服務型政府;在治理污染保障民生上,並未成為民眾期待的管制型政府。如果政府能像治理酒駕一樣,切實承擔起責任,加大執法力度,環保局長下河游泳就不會是遙不可及的夢想。

  “只有書記、市長、環保局長下河游泳是不夠的。”方益權認為,治理塘河污染不是環保局以一局之力所能解決的,需要九龍治水:每個有管理職責的部門都應該去管,去依法履行自己的法定責任,而不是像現在這樣相互推諉責任。他建議再過幾年,在群眾指定的河段,每年都舉行一次公務員游泳比賽,請書記、市長帶領與塘河保護管理有關責任部門的所有科級以上幹部參加。這游泳比賽還不能隨著市委領導的變動,隨著領導看法和注意力的轉變而不了了之,應該使之成為一種溫州治河文化傳承。

  浙江省社會科學院調研中心主任楊建華教授認為,領導與百姓近日對溫州溫瑞塘河的高度關注,是一件好事。但溫瑞塘河保護不力也折射出了我們的社會在發展過程中仍存在著這樣幾個問題:第一,我們的經濟增長代價實在太大。經濟發展依然沒有擺脫高投入、高生産、高污染的傳統粗放的模式。第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省人大已經專門制定了溫瑞塘河保護的相關條例,但地方政府卻責任缺位,管理缺位,作為保護環境的責任機構環保部門監管缺位。第三,社會管理方式相對落後,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與人民群眾期盼要求。在針對像溫瑞塘河環境保護等的社會事務管理中,看來最管用的還是領導講話與批示,其次是政策,然後才是法律。

  楊建華認為,對溫瑞塘河治理,必須轉變發展觀念,創新發展模式,減少發展代價,提高發展質量。要嚴格依據現有法律法規和規章,強化政府責任,理順政府部門的職能分工,切實解決政出多門、多頭管理、交叉扯皮的問題,加強公民參與,落實社會監督。健全質詢、問責、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健全以行政首長為重點的行政問責制度,明確問責範圍,加大責任追究力度,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本報記者陳東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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