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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收錢不辦事新型受賄案:隱蔽性強成辦案難點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8日 08: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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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關於“收錢沒辦事算不算受賄”爭議的背後,是另一個更深層次的爭議——刑法中對於構成受賄罪的犯罪要素“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否應該修改?

  關注理由

  長期以來,“收錢沒辦事算不算受賄”一直是個頗有爭議的問題。不少貪腐官員刻意將收錢與辦事兩個環節隔離開,以逃避法律懲處。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發的“指導案例3號”明確指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但未謀取利益而受賄的,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指導案例3號”是否透露了這樣一個信號——刑法中對於構成受賄罪的犯罪要素“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否應該修改?這的確是個值得司法界和學界關注的問題。

  視點關注 本報記者范傳貴 本報通訊員吳錦江

  “我承認我有犯罪行為,但是我確實不是一個貪官。”之所以説出這樣一句讓人摸不著頭腦的話,是因為中國足協原副主席謝亞龍認為,收錢只是維護圈子裏的一種關係,“實際上沒有給人辦過什麼具體的事”。

  而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發的“指導案例3號”或許將徹底打消貪官們的這種念頭。這個旨在解決新形式、新手段受賄罪認定問題的案例明確指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但未謀取利益而受賄的,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即“收錢”了,沒有“辦事”也是受賄。

  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包括“為他人謀取利益”。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受賄案的被告人以“收錢了但未辦事”為由否認犯罪,而一些貪腐官員即使“收錢”也“辦事”,也刻意將“收錢”與“辦事”兩個環節隔離開來,在查處中給司法機關帶來極大困難。

  新型受賄

  “辦事”與“收錢”分開

  今年年初,湖南省湘潭市原副市長朱少中二審被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此前,朱少中在公開場合始終保持著清廉、幹練、上進的正面形象。他曾經高調反腐,一年間查處了88名黨員幹部;還曾發表反腐檄文,措辭嚴厲地指出如今“一些人包括我們的黨員幹部,崇拜金錢、權力至上的官本位思想仍相當濃厚”,提出要用制度來規範權力運作;還曾在父親靈堂前立下“拒收禮金”牌匾。

  正因為此,朱少中在湘潭當地聲譽頗佳。然而,對羽毛的愛惜,並沒有讓他遠離金錢的誘惑,只是改變了行賄人收買他手中權力的付款方式。

  《法制日報》記者查閱二審判決書發現,朱少中收受的201萬元賄賂款,大多均非在幫他人謀取利益的前後短時間內,而多在年節期間,且每次數額小,但次數多。

  例如,2003年,唐某為成立物流公司需要購買土地而找朱少中幫忙,在朱少中的幫助下,唐某最終購得了13畝土地。而朱少中收取回報的方式是,在接下來的2004年至2009年的6年間,每年“春節前的一天”收受唐某5000元至2萬元禮金。

  這樣一來,朱少中“收錢”與為人“辦事”似乎被完全隔離開了。正是在這樣的操作下,我們常常聽到這樣的聲音:“我收錢是事實,但我沒有為他人辦事,收錢完全是‘朋友'間的禮尚往來。” 

  謝亞龍這麼説,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原副主任盧錦洪這麼説,甘肅宕昌原縣委書記王先民也這麼説……

  “由於法治的不斷健全和反腐力度的不斷加大,官員們的顧慮多了,所以有求於人的行賄者也只能想一些其他手法將錢送進去,比如在年節期間或一些特定的時機送禮送錢,這樣是很難拒絕的。”對於之所以出現此類新型受賄案件,代理過多個官員貪腐案件的浙江律師熊輝倫認為。

  “最為關鍵的是,官員們往往發自內心認為,逢年過節收的這些並不是賄金,而是禮金。這樣他們自己心裏能夠過得去。”著名反腐專家、中央黨校教授林喆告訴記者,正因為此,如今這種現象非常普遍。

  然而,實際情況卻並非這些官員們所想。熊輝倫指出,這樣的操作實際上只是手法上的區別,經濟利益是存在的,唯一變更的是兌現時間,使犯罪更加隱蔽。“而法律要打擊的不是某種手段,要打擊的是對國家機關的廉潔性的侵害。”

  辦案難點

  隔離致賄賂犯罪認定難

  據我國刑法規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收錢”與“辦事”相關聯,是受賄案件的傳統認定標準。

  “以往的受賄罪,一般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先接受當事人財物,而後承諾給行賄人謀取利益,這種行為很容易認定。”河南省新密市檢察院腐敗預防科科長韓偉告訴記者,難就難在“收錢不辦事”或者“收錢”與“辦事”被隔離開這種案件的認定。

  “把‘收錢'和‘辦事'有意分離開來,是當前一些賄賂犯罪的慣用伎倆。”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法院研究室主任李曉理分析,貪腐官員往往把這兩個環節間隔時間拉長,即收錢後不馬上“辦事”,或者“辦事”後不馬上收錢,甚至是在職時辦事,離職後再收錢,故意製造一種二者之間沒有聯絡的假象。

  “慢慢的就形成了一種隱蔽性極強的腐敗。比如他們為了與官員們建立起一些瓜葛,尋找著各種機會,甚至慢慢投資,在還沒有事情要辦的時候就先進行感情投資,這種是比較隱蔽的。”熊輝倫分析。

  在司法實踐中,這樣的隱蔽犯罪是大麻煩。韓偉坦言,兩個環節不在同一時間段進行,無論是在取證、辦案、認定等方面都給司法機關造成諸多困難。

  “拉長了證據收集時間,使得重要關聯關係中斷,如何證明‘收錢'行為與先前為他人謀取利益行為二者之間因果關係困難;而且‘辦事'與‘收錢'跨度越大行為就越隱蔽,越與其他行為交叉,證據越難固定。”韓偉與李曉理均向記者表達了類似的困擾。

  引發爭論

  “為他人謀取利益”應否修改

  “收錢”與“辦事”環節相分離尚且難查證,只有“收錢”環節而沒有“辦事”環節,又應如何認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指導案例3號”,即發生於江蘇省南京市的潘玉梅、陳寧受賄案。該案例確認:國家工作人員以“合辦”公司的名義或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未謀取利益而受賄的,以及為掩飾受賄犯罪而退贓的,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據介紹,“指導案例3號”發佈的目的就在於解決“收錢不辦事”這種新形式、新手段受賄罪的認定問題。而在此前,關於“收錢沒辦事算不算受賄”一直備受爭議。

  在這一爭議的背後,則是另一個更深層次的爭議——刑法中對於構成受賄罪的犯罪要素“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否應該修改?

  李曉理不認為,最高法發佈指導案例是這一要素修改的跡象。“這段表述不能簡單的理解為‘收錢不辦事也算受賄',受賄人必須‘明知他人有請托事項而收受其財物'的情形,以後沒有‘辦事'才能認定為受賄。如果受賄人不是‘明知'或應當‘明知',就不能認定。”

  但李曉理堅持認為,在認定受賄罪時,不考慮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因素會更具可操作性。“這樣就減輕了司法機關的證明責任,司法機關就無需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受賄人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的事實,只需證明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就行,可以大大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辦案效率。”

  “受賄犯罪這一典型的權錢交易行為在想象中似乎並不難以認定,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認定了受賄行為並不意味著就可以認定為受賄犯罪,其中一個很主要的原因是認定受賄犯罪還需要‘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法定要件。”《法制日報》記者觀察發現,多地一線辦案人員都曾撰文呼籲取消這一定罪要素,認為這一要素不能體現受賄犯罪的真正客體,並且為司法實踐增加了極大的難度,一定程度上輕縱了該類犯罪。

  “現在很多貪官都以為收錢不辦事就可以逃避責任,曾經有一個貪官的老婆還給我寫信,説她老公雖然的確收了人家很多錢,但是沒有幫人辦事,這怎麼算犯罪呢?”對於這種問題,著名反腐專家、中央黨校教授林喆的回答毫不客氣,“這樣的官員不僅不懂法,還沒有人品。”

  “我在給官員們講課的時候,從來都是告訴他們,只要收錢就是犯罪。”林喆認同一些辦案人員的觀點,她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堅決表示,認定腐敗行為的關鍵是看你是否利用職務便利,讓手上的權力離開了公共的軌道,而轉向為自己謀取私利,有沒有為他人謀利應該放在量刑的時候考慮。

熱詞:

  • 受賄案
  • 謀取利益
  • 辦事
  • 謝亞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