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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徵求《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修改意見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4日 18: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監會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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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證監會5月4日召開新聞通氣會,公佈了《關於修改第六條及第十二條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決定》),公開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2004年7月,中國證監會發佈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號,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從過去幾年的實踐經驗來看,《運作辦法》制度框架基本合理,促進了基金行業的規範運作和健康發展。但實踐中,隨著我國基金行業的發展,尤其是基金産品審批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推進,《運作辦法》的部分內容已經不能適應行業發展的需求,需要進行修改。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是修改《運作辦法》第六條,放鬆對基金産品申報數量的限制。在開放式基金試點初期,投資人對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模式、基金管理人的專家理財方式並不了解,為確保試點成功,證監會對公募基金實施了嚴格的審批制度,並嚴格限制基金産品的發行數量。體現在《運作辦法》上,主要是第六條第(8)項的規定“申請募集基金,擬任基金管理人應滿足:前只獲准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經生效”。隨著基金行業的不斷發展壯大,過去這種嚴格審核的工作思路不但限制了基金産品的發行數量,也不利於創造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為此,按照加強監管、放鬆管制的指導思想,證監會實施了多通道審核制度,允許基金管理公司同時上報QDII基金、創新基金以及3隻普通境內基金。從立法程序完備性的角度出發,《決定》擬對《運作辦法》第六條的內容進行修改,刪除第六條第(8)項的規定,允許基金管理公司同時上報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請,一方面為現在實行的多通道審核制度提供依據,另一方面為將來實行基金産品註冊制度預留空間。

  二是修改《運作辦法》第十二條,為將來推出發起式基金預留空間。自2010年實施多通道審核制度以來,基金産品募集逐漸體現出數量多、節奏快、創新多等特點,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如盲目追求新基金募集數量和規模,對持有人利益保護重視不夠等。為解決這些問題,證監會考慮引入發起式基金,對使用公司自有資金、股東資金及高管人員、基金經理自有資金認購基金且設置鎖定期的基金,降低其合同生效備案條件,鼓勵這種引入內在約束機制的基金髮展,促進基金公司股東、基金公司以及管理層與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持一致,更好體現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

  基於以上考慮,《決定》擬修改《運作辦法》第十二條,增加:“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時,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員資金認購基金的金額超過一千萬元人民幣,且持有期限超過三年;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五千萬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五千萬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時,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的表述,為下一步推出發起式基金預留空間。

  該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根據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對《決定》進行修改完善後適時發佈實施。

熱詞:

  • 基金産品
  • 運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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