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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權局審查員撰文反駁"利用皮革提取明膠"專利質疑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2日 17: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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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

  4月28日,新京報社論以《“皮革食用明膠專利”不容輕描淡寫》為題,文章一經發表,引發公眾高度關注。一時國家知識産權局似乎成了皮革食用明膠的“罪魁禍首”,成為眾矢之的。對此,國家知識産權審查員盧學紅撰寫了一篇評論文章向人民網投稿,希望通過從專業角度的分析來澄清某些事實。以下為謹代表作者個人觀點的原文刊登。

  2012年4月28日,《新京報》以《“皮革食用明膠專利”不容輕描淡寫》(下稱《明膠》)為標題發表了社論,在文中對國家知識産權局曾授予的兩件“利用皮革廢料提取食用明膠”的相關專利申請提出質疑(該兩項專利目前已無效),認為“有害發明獲得專利,對國家的權威和法規的嚴肅性造成了實實在在的傷害,這一行為不容輕描淡寫,而應該進行徹底的調查和究責。”

  作為一個從事專利工作10年的所謂“業內人士”,如果此前僅為公眾普遍缺乏基本專利素養感到不安的話,此次看到影響較大的媒體在社論部分公然發佈不經調查、完全錯誤的言論,感到由衷擔憂。

  國家知識産權局曾授權有關專利完全合法

  國家知識産權局對於作者所提到的兩件專利申請進行的授權,完全符合我國《專利法》的規定。

  眾所週知,技術在本質上是中性的,技術産生什麼樣的影響、服務於什麼目的,都取決於人對技術的使用。在技術本身沒有好或者壞的評判前提下,對技術的濫用才構成違法行為。依照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了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違反法律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創造與法律相違背,因而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例如吸毒的器具、偽造國家貨幣的設備等都屬於違反法律的發明創造,不能被授予專利權。而發明創造並沒有違反法律,但是由於其被濫用而違反法律的,則不屬此列,例如用於醫療的各種毒藥、麻醉品、鎮靜劑、興奮劑和用於娛樂的棋牌。很顯然,高鉻明膠本身並沒有違反法律規定。

  此外,《明膠》文中,作者認定:“皮革轉化為食品,誰能接受?那些批准皮革明膠專利的人,恐怕也不願把自己的皮鞋吃進肚子裏吧。”首先,這兩項發明申請中提到的都不是“自己的皮鞋”,而是也來自於動物之皮的“碎革皮”。既能製鞋做包,又能煎炸紅燒的豬皮等動物皮革本身就能“既進得工廠、又入得廚房”。社會公德依時間的推移和社會的進步不斷發生變化,先進“工廠”再進“廚房”的“碎革皮制食用明膠”,在相關規範出臺之前,在“食品安全”還沒有成為社會主要問題的時期,其反倒是廢物利用的先進技術,因而獲得專利權並不違反社會公德。紅軍兩萬五千里長征糧食不足,戰士們煮皮帶皮鞋吃時,你試試看穿越過去控告首長們“讓戰士吃皮鞋皮帶是違反社會公德的”?

  具體來説,《明膠》文中提到的兩件授權後失效的專利,一件發明專利申請號為98112702.9,發明名稱為“一種製備高鉻明膠的方法”,申請人在説明書中明確指出該發明旨在提供一種鉻含量超過該標準,即2mg/kg的産品,同時明確“本發明的目的在於提供一種高鉻的食品和藥品的添加劑,即高鉻明膠,以作為補鉻食品和補鉻藥品的原料。”另一件發明專利申請號為98104622.3,發明名稱為“用碎革皮生産藥用明膠的工藝”,該發明基於“廢棄堆積的藍礬碎皮含有許多有害成分和致病細菌,明膠生産者既不敢用其製作食用明膠,再當成垃圾廢棄後也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而構思,其目的就是要提供一種“以製革業廢棄的低等劣質的碎革皮生産出完全可達到國際藥用明膠標準要求的高級藥用明膠産品的新工藝”。

    可見,從發明所要解決的問題來説,該兩項發明是完全合法的。值得説明的是,這兩份發明專利申請都是基於我國于1995年制定的國家標準GB6783-94(即《明膠》一文中提到的“《食品添加劑》的國家強制性標準”)而提出,並且在説明書中對該標準進行了具體説明。經國家知識産權局對這兩項發明專利的授權決定都是基於當時的行業規範做出。

  199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明膠》中,明文記載了“本標準適用於以動物之皮、鱗為原料所生産的食用明膠”。碎革皮也是“動物之皮”,在2005年《食品添加劑明膠生産企業衛生規範》出臺之前,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申請做出不授權決定,才是違法的行為。

  2005年之後,國家知識産權局沒有對任何一件類似的專利申請進行授權。

  國家知識産權局不具有市場監督職能

  《明膠》文作者在文中強調“有害發明獲得專利,無論它是否投入生産,都絕非小事一樁。”筆者認為,有必要給該作者普及一些基本常識。

  制定標準的目的不在於對發明創造進行限制,而是為了滿足社會要求,保證企業標準化工作的核心。標準是産品質量的技術保障,是優化生産秩序的內在需求。換言之,發明創造的目的在於促進科技的創新,標準的作用在於對市場的規範。利用發明創造得到的産品要投入生産、要進入市場流通,就需要有關部門參照相關標準進行嚴格把關。國家知識産權局是決定是否對技術授予專利權的部門,不具有市場監督職能。

  自4月15日問題膠囊事件以來,有關責任部門互相推諉。而對於公眾來説,需要承擔責任的部門大家心知肚明。套用某雜誌上的一段話:“質疑是這個時代的基本特徵。而這是一個經不起質疑的時代,任何不可一世者終將被解構。只是,將質疑長時間集中某個個體身上是否合適。生活很大,社會應有更大的、更值得質疑的目標。”在食品安全、藥品安全成為中國民生的重大問題之時,不對主要監管部門進行質疑,反卻將矛頭對準並無過錯的技術審查部門,著實有些避重就輕了。

  有了個申請號並不等於就有了專利,國家知識産權局網站上能查到的也並不都獲得了專利。例如被公眾熱議的“鉻鞣皮肥料酶法製備食用明膠的工藝方法”(申請號為91108955.1)事實上就根本沒有通過審批,沒有獲得專利權。如果説純樸的公眾被只注重眼球效應的某些媒體誤導,因而産生的對專利的誤讀還可以理解的話,作為社會良心的知識分子,卻不實事求是,不深入調查,就兩眼一摸黑,不負責任地扭曲是非,實在令人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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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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