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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時報:監督力度不能為官員級別所限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3日 05: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學習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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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機關的高級官員(以下簡稱高官)是治黨治國的中堅力量,其中絕大多數人紮實貫徹執政為民宗旨,積極落實科學發展觀,勤政廉政恪守職業道德,以身作則起到了榜樣作用。同時須承認,高官中也存在各種錯誤思想行為,特別是腐敗現象時有發生,説明對身處治國理政關鍵崗位的高官進行監督十分必要。但是,對高官的監督卻是薄弱環節,如果高官還是“一把手”,則監督難度更大,以致腐敗分子都有體會。例如腐敗分子江西省原副省長胡長清被執行死刑前曾哀嘆,“假如江西的新聞媒體能夠像美國記者曝光克林頓那樣,敢於報道我的緋聞,我不至於落到死刑的地步”;再如犯受賄罪的雲南省原省長李嘉廷在懺悔中説:高級幹部本應成為被監督的重點,但從這幾年我自己的切身體會來看,不但未成為重點,往往變成了薄弱點,甚至是盲點,下級不敢監督,同級不好監督,上級難以監督。

  我們已經制定了《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等一系列相關制度,但是提高制度的實效性,完善和落實對高官的監督,還有許多必要的工作。其中包括必須糾正一個認識誤區,即迷信高官人品一定優秀,自律一定嚴格,決策一定正確。存在這種認識,固然有黨與政府公信力及絕大部分高官素質較高的因素,也不排除有公民意識缺乏和高官普遍與公眾距離較遠,對高官正面宣傳多,批評質疑少,左右了社會認知的因素。應該明確,對高官迷信是根據官員級別,判斷出現錯誤或腐敗可能性的思維,本質上不離變相的官本位意識,理論上缺乏正當性,事實上缺乏真實性,實踐上缺乏合理性。任何人,無論是體制內的上級、同級或下級,還是體制外其他公民,都不應迷信高官的自律能力,低估高官濫權的可能性,必須清醒、理性、務實地認識監督高官問題。理由如下:

  從歷史看。在我們黨的革命鬥爭史中,黨的高級領導人經受不住考驗而叛變,時有發生。解放戰爭時期,重慶市委書記劉國定、副書記冉益智,被敵人抓捕後都馬上成為叛徒,出賣了組織和大量同志。有鋻於此,被敵人關押在重慶“白公館”的革命先烈,對黨組織提出了“獄中八條意見”,其中就有“注意防止高級領導成員的腐化”、“對上級領導也不要迷信”、“注意黨員,特別是領導幹部的經濟、戀愛、生活作風問題”等內容。在新中國建立後,“意見”的現實意義絲毫不減,因為黨內依然還存在高官腐化變質的問題,劉青山張子善就是典型。至於在上個世紀十年內亂中,一些高官胡作非為、犯下禍國殃民嚴重罪行的歷史教訓更不應忘記。

  從現實看。當前腐敗現象多發高發,其中高官腐敗也讓人觸目驚心。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歷年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做工作報告等資料粗略統計,新世紀以來,涉及職務犯罪的省部級高官達70余人,涉案數額最高達上億元。同時,許多貪官可以長期隱藏潛伏。曾有媒體分析,1991年至2004年審判後經媒體公開的200個典型腐敗官員案例中,60%的貪官潛伏期都在5年以上。黑龍江省政協原主席韓桂芝,賣官歷史達10餘年;廣東省韶關市公安局原局長葉樹養,貪腐時間長達20年。腐敗分子在被查處前,都給人以正面的形象,所以邊腐邊升的現象較為普遍。迷信高官,既不利於公務人員隊伍建設,糾正不良傾向,也容易對處於腐敗潛伏期中晉陞高位的腐敗分子産生麻痹。

  從規律看。“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即沒有制約和監督的權力,勢必會被濫用,是一個客觀規律。對客觀規律不能只從理論上做抽象肯定,不應回避具體問題和具體對象。破除迷信,對權力也會腐蝕高官形成腐敗的可能性保持警覺,是求真務實,認識和尊重客觀規律的表現。有此基礎,方可找出和適用有效方法,遏止不正之風和消極腐敗現象。

  從人性看。高官不是完人,對錯誤和腐敗沒有天生的免疫力,他們同樣有怕艱苦愛享受的人性弱點,在面臨利益誘惑時,心靈同樣會沾染污穢,心理同樣會希圖僥倖,行為同樣會違法違紀。在一些高官中不同程度存在官僚主義、迷戀特權、作風霸道、政績至上、工作漂浮、樂於折騰等不良傾向的事實,也説明了這點。一個人之所以能夠堅持清正廉潔,取決於道德修養的程度,而非工作年限、經驗、能力乃至級別,年輕的雷鋒雖然在後者與高官無法相比,但道德修養水平與腐敗高官卻有霄壤之別,是所有高官學習的榜樣。可見,就道德修養而言,高官並不必然具有優勢。

  從制度看。列寧説:“把希望寄託於人的優秀品質上,這在政治上是不嚴肅的。”用制度約束監督權力,才能“把權力關在籠子裏”,使權力只能為民所用。只有從英國學者大衛嗐休謨提出的“無賴原則”,即誰都有做壞事的可能性出發制定制度,並覆蓋和落實到所有掌權者,包括每一名高官,才能使制度真正發揮作用而避免形式化、口號化弊病。如果抱有迷信高官的心理,制度設置就不會完善,執行就不會嚴格,民主監督就會形成對下不對上,而破壞監督制度的完整性、全面性、普適性和嚴肅性。

  觀念是行為的先導,為實現對權力的有效監督,提高黨風廉政建設水平,應該樹立以下觀念。

  監督是人民的憲法權利。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官員是社會公僕,雙方的主仆關係永遠不能改變,主人對公僕保持警惕,實施嚴格的監督,是不可剝奪的憲法權利。因為權力是人民賦予,高官的權重影響大,能否正確行使,關涉人民福祉,人民當然不能不聞不問。官員不論級別多高、能力多強、政績多大,都不能享有淩駕人民之上、不受約束和監督的特權。一個實行民主法治,追求公平正義的社會,不應有引導或鼓勵迷信高官的輿論市場,更不應任用鼓吹並享受這種迷信的官員。推進政治文明建設,必須解放思想,擺脫迷信高官的思維,樹立和強化下列公民意識:在監督制度面前任何官員都沒有例外,任何組織或個人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約束和監督權力,既是維護公民利益的需要,也是公民的絕對權利。

  監督有利於維護權威。《黨章》規定:“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可見破除迷信高官意識加強監督與維護領導者權威,二者目標一致沒有矛盾。權威不是人封的,需通過高質量工作取信於民而贏得,如果沒有監督,促使領導者改進工作,防止失誤、錯誤乃至腐化,就無法保證工作質量高效果好。加強對高官行使權力的約束和監督,防止出現濫用權力侵犯人民利益的錯誤或腐敗行為,可以保障執政活動堅持為民、清廉和公正,只會加強而不會削弱領導者的權威。

  監督才體現真正的尊重。我們要建設人們互相尊重,穩定有序的和諧社會,在這個意義上,基於人格平等和支持為民執政維護社會秩序的認識,尊重高官正當和必要。但真正的尊重是平等對待高官,認真履行憲法、法律和道德義務,支持、服從依法正當實施的公務活動,充分行使合法權利,幫助官員正確行使職權避免犯錯甚至犯罪。相反,迷信高官放棄監督,任由高官自行其是,則既損害了公民的尊嚴和正當權利,也扭曲了高官應有的形象,與尊重無關而是不負責任。

  監督是對自律的支持。監督制度的他律和自律是相輔相成的關係,他律的制度需要自律給予完善和落實,但也是對自律的支持和保障,二者不可偏廢。從普遍規律看,有監督則自律強,只靠自律則自律亡,強調自律不等於可以輕視他律,強化他律,並不否定自律的意義,所以,對嚴格自律的高官也不能放鬆制度監督。高官是公眾人物,為有效監督,必須限制高官的隱私權,增加信息透明度去除神秘化,縮小官民距離。社會各界公眾人物的隱私權被限制,而高官卻可以特殊,不但顯失公平,而且破壞官民關係和制約監督權力的制度,自然不利於自律。

  綜上,為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不斷取得新成效,全社會都應該明確監督力度不能受官員級別所限,從而建立、完善和落實管用的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使監督高官成為實然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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