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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局回應《著作權法》爭議 稱不存在鼓勵侵權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2日 20: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廣播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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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北京4月12日消息(記者周文超)據中國之聲《全國新聞聯播》報道,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向社會公開徵集建議和意見引起廣泛熱議。國家版權局相關負責人今天針對最具爭議性的第46條規定和網絡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等作出回應。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46條規定,錄音製品首次出版3個月後,其他錄音製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副司長王志成説,規定並沒有削弱著作權人的權利,所謂"鼓勵侵權"之説並不存在。

  王志成:46條可以跟草案中的48條結合起來看。48條實際上對集體管理組織也好、對向版權局備案也好還有一些時間限制,聯絡起來大家能理解。所以説這個修法只能加強版權保護,不能削弱。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是有利於作品的傳播。第三,著作權法還要符合國際規則和國際慣例。

  《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69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網絡用戶提供存儲、搜索或者鏈結等單純網絡技術服務時,不承擔與著作權或相關權有關的信息審查義務。王志成解釋,這並不是説提供存儲空間或者提供網絡服務的運營商不承擔責任。

  王志成:“避風港” (即平臺被告知有侵權事實就必須刪除)和“紅旗原則”(即對於沒有版權證明就允許上傳的作品,服務商應承擔"應當知道"的侵權責任)講得很清楚,“明知”和“應知”,應當知道,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你是要承擔這個義務的。但是確實“不知”也不“明知”,在這種情況下,它作為一個技術服務商,它是不承擔的。如果技術之外還從內容的角度進行了服務,那麼內容服務必須有義務版權要進行審查。

熱詞:

  • 著作權法
  • 侵權責任
  • 不承擔責任
  • 避風港
  • 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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