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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中國開放西沙旅遊係行使主權表現合理合法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0日 07:5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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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沙群島自古就是中國領土

  西沙群島位於南海的西部,離海南島約150海裏,由20多個小島組成。西沙群島及毗鄰的南沙群島都是在公元前2世紀由中國人發現的。其後,一直由中國漁民經營,從事航行、捕撈活動。自宋代起中國歷代政府對其行使管轄權。1911年以後,西沙、南沙曾劃歸海南島管轄。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發動侵華戰爭,佔領了包括西沙、南沙在內的中國大部分領土。同盟國所簽之《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及其他國際文件明確規定把日本竊取的中國領土歸還中國,其中自然也包括了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日本政府于1952年正式錶示“放棄對台灣、澎湖列島以及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從而將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正式交還給中國。

  1949年新中國政府自成立之後就一直重申對南海諸島的領土主權。1951年,周恩來總理在《關於美英對日和約草案及舊金山會議聲明》中強調,西沙、南沙和東沙、中沙一樣一向為中國領土。1958年中國政府發表的領海聲明中更是明確指出,東沙、西沙、南沙、中沙是中國領土。

  從這一過程看,我國是通過國際法上所稱的“先佔”方式取得了對西沙群島的領土主權。所謂“先佔”,是指國家有意識地取得對無主地的領土主權的行為。按照國際法規則,先佔取得領土的必要條件之一是“有效佔領”,而“有效佔領”包含了兩個基本因素:其一,佔領國必須明確地表示將該無主地置於其主權之下;其二,佔領國在該無主地上實施行政管理,即必須在該土地上建立某種行政,表示該土地是真正由佔領國統治的。

  顯然,我國遠在宋朝就滿足了對西沙群島有效佔領的兩項條件,取得了對該群島的領土主權。雖然在二戰中西沙群島曾被日本掠奪,但戰後我國政府最終收復了失地,將西沙重新攬入了祖國的懷抱之中。從此以後,中國政府一直通過各種方式明確宣示對西沙群島的權利,以堅決的行動抵禦任何對西沙主權的侵犯(1974年中國軍隊曾擊退南越軍隊對西沙群島的入侵),並一直有效地維持著對西沙的控制權和管理權。因此,我國對西沙群島擁有主權應當是確鑿無疑、無可爭辯的事實。

  開放旅遊是行使主權的表現

  西沙群島是中國領土的組成部分,中國當然享有對它的領土主權。“領土主權”是指有關國家對其領土所享有的最高權,其核心內容主要有兩項:第一,國家對領土的所有權,即國家對其領土本身及領土範圍內各類資源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永久權利;第二,國家對領土的統治權,即國家通過立法、司法、行政措施對其領土範圍內的人、事、物所擁有的管轄權。這種管轄權也包括了國家對其領土範圍任何經濟活動及經濟行為的控制權和管理權。

  我國開放西沙群島旅遊是對本國領土的合法“使用”,我國政府批准或授權個人、企業開發、經營西沙群島旅遊項目是對本國領土內景觀資源的合法“處分”,這都是國家對領土享有所有權的具體化表現。而我國就開放西沙群島旅遊制定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規劃、方案,以管理和規範在該群島內的人、事、物以及各類經濟活動和經濟行為,也是國家實現對領土統治權的通行方式。

  在國際法上,各國普遍認為領土是國家的物質財富和經濟基礎,也是國家行使主權的基本空間。在不損害他國利益及無明確法律限制因素的情形下,使用本國領土、處分本國資源、管理本國領土範圍內事務,都屬國家行使領土主權的合法及正當行為。

  與《南海各方行為宣言》不相悖

  上世紀八十年代,由於南海周邊某些國家對我國南沙群島的蠶食行為引起了南海區域國際關係的高度緊張,發生衝突的危險性不斷加劇。在此嚴峻的形勢下,經過中國與東盟國家的長期努力,1997年中國-東盟非正式首腦會晤發表了聯合聲明,並在此基礎上于2002年11月各方就解決南海問題的原則和思路達成了一致,在柬埔寨首都金邊共同簽署了《南海各方行為宣言》,該宣言對於緩和南海地區衝突和推動共同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是歷史上第一項由中國與東盟國家達成的關於解決南海問題的多邊國際文件,在解決南海爭端的進程中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共由十項條款構成,其中第5條規定:“各方承諾保持自我克制,不採取使爭議複雜化、擴大化和影響和平與穩定的行動,包括不在現無人居住的島、礁、灘、沙或其他自然構造上採取居住的行動,並以建設性的方式處理他們的分歧。”

  筆者認為,該條款意在阻止南海有關國家搶佔島礁的行為,以防止南海爭端複雜化和擴大化。有關國家的佔領狀態是否合法有賴於依據國際法和歷史事實作出最終的決斷,但這是漫長和複雜的過程,需要通過艱苦的談判來逐步解決。然而,在最終解決之前,為了避免衝突,最好的方式就是凍結佔領現狀,以遏制惡意搶佔島礁行為的進一步蔓延,防止因之而發生更大的衝突。

  從這條規定的實際涵義看,其針對的區域是那些歸屬尚不明確的南海島礁,其針對的行為是惡意搶佔島礁的行為。而我國開放旅遊項目的區域是在歸屬已十分明確的西沙群島及附近海域,並且從事遊輪旅遊的行為在性質上也不屬“搶佔”島礁行為的範疇,因此我國開放西沙旅遊與《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的規定並不相悖。

  總之,從史實和法理角度看,中國早在古代就通過先佔方式取得了對西沙群島的領土主權,今天我國開放對西沙旅遊是行使本國領土主權的自然表現,而且這一舉動也不違反中國與東盟國家所簽署的《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的有關規定,因而在國際法上屬於合法、正當的行為。(丁成耀 作者係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 

熱詞:

  • 中國
  • 開放西沙旅遊
  • 行使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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