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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1/3村民代表聯名可罷官 無村籍者可參選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30日 01: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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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報訊(首席記者 姜葳)“農轉非”後戶籍仍在村裏,或在村裏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戶籍人口,都有望參加本村的村委會選舉。昨天,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北京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訂草案)》等法案。修訂草案新增“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規定,為啟動罷免程序降低了門檻。

  聯名罷免村官難度變小

  昨天,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了《北京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選舉辦法》修訂草案充實細化了對村委會成員的罷免程序,比如在“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基礎上,新增“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提出罷免;同時新增“村委會應在接到罷免要求的三十日內,就罷免理由和聯名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據市民政局基層建設處相關負責人介紹,對於數千人的大村來説,五分之一的村民聯名難度很大,“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實際上是降低了罷免門檻。

  無村籍居民獲參選機會

  修訂草案對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範圍有所擴大,針對本市農居混雜、城市化進程加快的現狀,新增“本村農轉居但仍在本村居住或工作,且未參加居委會選舉,經村委會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可參選。

  此外,《村委會組織法》規定了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委會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可以列入參選村民名單。《選舉辦法(修訂草案)》與上位法作了一致性規定,並根據本市實際,為大學生村官參選提供途徑,增加了“在本村工作一年以上”的情形。

  村委會至少一名女成員

  《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村委會成員中應當有女成員。”《選舉辦法(修訂草案)》規定婦女成員職位專職專選,規定“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至少有一名婦女成員。村委會成員的具體人數和婦女職位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賄選處理未做具體規定

  此前,有代表建議《選舉辦法》應對賄選行為和處理程序作出更具體明確的規定,但此次修訂草案未予明確。市人大內司委主任委員李曉娟表示,由於實踐中發生的帶有賄選性質的行為往往千差萬別,形式多樣,如具體規定難免挂一漏萬,因此,修訂草案只做原則性規定。

  村官罷免3年無成功先例

  記者:啟動罷免程序前要先就聯名和罷免理由進行調查核實,這是出於什麼考慮?在實際工作中是否遇到過。

  民政局:對聯名和罷免理由進行調查核實,是為了保證罷免工作的嚴肅性,依法維護和保障村委會成員的合法權利。此前曾遇到過虛假簽名的情況,比如村民領取糧油的簽名被利用,或者乾脆偽造簽名。同樣,罷免理由也可能是假的,都需要核實。

  記者:北京市這幾年有沒有罷免成功的先例?

  民政局:非常少,至少近3年沒有成功案例。因為核實過程非常困難,一遍不行兩遍,兩遍不行三遍,往往在“五分之一”的核實過程中就“流産”了。在2000年《選舉辦法》實施以來有過一兩個案例。

  記者:讓“村委會”來調查核實罷免村委會成員的理由,這是不是“自己調查自己”?

  民政局:法律原意並不是由某一個人來核查,而是由村委會這個組織來具體實施。法律是通過“組織行為”來進行罷免程序,比如要罷免的是村委會主任,那麼村委會其他人員都可以代表這個組織來做。這與一般組織工作的原則一樣。

  記者:但有些罷免意見是對某位村幹部不滿,有些是對整個領導班子不滿。

  民政局:對於罷免要求由誰來受理,在立法調研過程中基層同志確實有不同的意見。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則,經慎重考慮,覺得還是由村委會受理較好。此外,也有救濟程序,如果村委會成員確實違法違規而拒不啟動罷免程序,鄉鎮政府可以提出罷免建議進行督促。當然,對於鄉鎮政府罷免建議的提出,也應嚴格把握,儘量減少政府干涉,尊重村民自治。

  記者:從提出罷免理由到罷免結果出來,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民政局:接到罷免30日內就要開始調查,但目前對核實過程的期限並無硬性規定,所需時間取決於調查核實事項難易程度等諸多因素,往往整套下來至少要三四個月時間,長的要半年到一年。今年將通過制定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規程來完善配套政策,進一步促進罷免工作的規範化。

  晨報首席記者 姜葳

熱詞:

  • 村官
  • 選舉辦法
  • 村民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