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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就漁業船舶登記辦法徵意見(全文)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7日 18: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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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3月27日電 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消息,為規範漁業船舶登記秩序,加強新形勢下漁業船舶管理,農業部對1996年1月22日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農漁發[1996]2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

  意見稿主要對漁船登記地和船籍港等作出修改,規定漁業船舶所有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或企業註冊地的縣級以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漁業船舶登記,每艘漁業船舶只能有一個船籍港。

  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

  (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漁業船舶的監督管理工作,確定漁業船舶的所有權、國籍、船籍港及其他有關法律關係,保障漁業船舶登記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漁業船舶,以及中國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條件從境外租進的漁業船舶,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登記。

  第三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漁業船舶登記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局具體負責全國漁業船舶登記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船舶登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漁港監督機關依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船舶登記及其監督管理工作(以下稱“登記機關”)。

  第四條 漁業船舶依照本辦法進行登記,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方可懸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

  第五條 漁業船舶不得具有雙重國籍。凡在境外登記的漁業船舶,未中止或者登出原登記國籍的,不得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六條 漁業船舶所有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或企業註冊地的縣級以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漁業船舶登記。

  遠洋漁業船舶登記由船舶所有人所在地省級登記機關負責辦理。中央在京直屬企業所屬遠洋漁業船舶登記由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級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漁業船舶登記的港口是漁業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漁業船舶只能有一個船籍港。

  省級登記機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漁業船舶管理實際確定省級以下登記機關的登記權限和船籍港名稱,並對外公告。

  第七條 登記機關應當建立漁業船舶登記簿,並將漁業船舶登記的內容載入漁業船舶登記簿。

  權利人和利害關係人有權依法查閱漁業船舶登記簿。

  第八條 登記機關應當將登記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在辦公場所進行公示。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漁業船舶登記的決定。不予登記的,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説明理由。

  第二章 船名核定

  第九條 漁業船舶只能有一個船名,由登記機關按農業部的統一規定核定。遠洋漁業船舶、科研船和教學實習船的船名由申請人提出,經省級漁業船舶登記機關審核後,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局核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漁業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船名:

  (一)製造、進口漁業船舶的;

  (二)因繼承、贈與、購置、拍賣或法院生效判決取得漁業船舶所有權,需要變更船名的;

  (三)以光船條件從境外租進漁業船舶的;

  (四)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申請漁業船舶船名核定,申請人應當填寫漁業船舶船名申請表,交驗漁業船舶所有人的戶口簿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捕撈漁船和捕撈輔助漁船應當提交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

  (二)養殖漁船應當提交漁業船舶所有人持有的養殖證;

  (三)從境外租進的漁業船舶,應當提交農業部同意租賃的批准文件;

  (四)申請變更漁業船舶船名的,應當提供變更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核定決定。予以核定的,向申請人核發漁業船舶船名核定書,同時確定該漁業船舶的船籍港。不予核定的,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説明理由。

  省級登記機關受理遠洋漁業船舶船名申請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簽署審核意見,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局核定。省級登記機關在審核遠洋漁業船舶的船名時,應當同時確定船籍港。

  第十三條 漁業船舶船名核定書的有效期為18個月。

  第三章 所有權登記

  第十四條 漁業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五條 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由漁業船舶所有人申請。共有的漁業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請;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約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請。

  申請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應當填寫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漁業船舶所有人戶口簿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取得漁業船舶所有權的證明文件:

  1.製造漁業船舶,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2.購置漁業船舶,提交買賣合同和交接文件;

  3.因繼承、贈與、依法拍賣以及法院判決等原因取得所有權的,提交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

  4.漁業船舶共有的,提交共有協議;

  5.其他證明漁業船舶合法來源的文件。

  (三)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船舶船名核定書;

  (四)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徵的漁業船舶照片;

  (五)原船籍港登記機關出具的漁業船舶所有權登出登記證明書(製造漁業船舶除外);

  (六)捕撈漁船和捕撈輔助漁船的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

  (七)養殖漁船所有人持有的養殖證;

  (八)進口漁業船舶的准予進口批准文件和辦結海關手續的證明;

  (九)農業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登記機關准予登記的,向漁業船舶所有人核發漁業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

熱詞:

  • 漁業船舶
  • 船舶登記
  • 農業部
  • 登記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