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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化州58畝基本農田被挖塘養魚 10年難追責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8日 12: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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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人剛剛走近,七八隻看門狗同時狂吠,隔著“豬場防疫,閒人免進”的牌子,一股濃烈的豬臊味撲鼻而來。眾多村民投訴所稱的“霸王養殖場”,位於化州市麗崗鎮赤坎村委會山心村,緊臨山心水庫壩下。

  眾多山心村民反映:“這家養殖場搞豬、魚立體養殖,10年前未經大多數村民同意便強行開工。如今,周圍環境遭到污染,水庫水源被截流。更過分的是,它竟然佔用58畝基本農田開挖魚塘長達10年。雖然它曾一度受到國土部門處罰,但去年國土部門卻稱處罰失效,基本農田竟被‘轉正’成為魚塘”。

  為何佔用58畝基本農田挖塘養魚達10年之久,行為人遲遲難受處罰?近日,化州市國土局對南方日報記者解釋:“此舉雖然違法,但在法律上找不到處罰依據,加上該基本農田已被重新規劃為魚塘,所以難以處罰行為人。並且,挖田養魚的行為,在全省淡水漁業先進市、淡水養殖大市——化州並不鮮見,基本上都難以處罰。”

  養殖場挖田養魚村民受苦

  山心村小組地理位置偏僻,共有600多名村民,幾乎全靠種地為生。

  現任村小組長張佰芬等10多位村民向記者反映:“大約在2002年,化州河西人龐亞統強佔村小組約200畝林地、58畝基本農田搞養殖。之前,大多數村民並不知情,也沒有召開過村民大會討論,更沒有見過張貼公告。因此,龐亞統與村民發生過較大的衝突。但養殖場最終還是建了起來,我們後來才聽説龐亞統與個別村民簽了租地合同,不過這個合同我們一直沒看到。”

  山心村村民從未停止要求收回土地,但至今沒有下文。

  經過實地採訪,記者發現養殖場佔地200多畝,包括水田、旱地、林地、坡地等,其中100多畝為魚塘,其餘為豬場。村民反映:“養殖場開辦以來,臭氣熏天,污染環境,豬舍排出的廢水太肥,導致養殖場外10多畝良田無法耕種。”按照村民指引,記者來到養殖場背後,發現此處排出的廢水的確很臭,十幾畝良田拋荒。並且,臭水綿延1里有餘,直至村邊小河仍臭不可聞。

  山心水庫規模不小,可灌溉耕地600畝以上。但村民説,每逢枯水時節,養殖場就把水庫的水直接引至魚塘,用活水養肥魚;同時,還爭搶、截斷村民灌溉用水,把灌溉溝渠堵死,直接影響村裏450畝耕地的灌溉。

  村民還反映:“去年初,化州市林業公安還曾對龐亞統涉嫌毀壞生態林一事立案。”不過,化州林業公安對此説法未回應記者。

  村民反映最強烈的問題是:58畝基本農田被挖作魚塘延續10年。離養殖場不足100米,立有一塊石碑,上寫“廣東省基本農田易地保護區。面積:280畝。名稱:坡心垌。責任單位:麗崗鎮赤坎村委會。化州市人民政府2004年4月立”。石碑背後,則刻有“基本農田五不準”,其中一條便是“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

  化州市國土局對“58畝基本農田被挖成魚塘”一事並不回避。局長張俊青告訴南方日報記者:“事情完全屬實。但國土局以前管過,就是管不到,龐亞統利用晚上的時間偷挖。”

  承包山心村小組土地究竟合法與否?記者打通龐亞統的手機,龐亞統説:“你這個記者是不是沒事幹?這種事,你可以去問政府,我沒有時間接受採訪。”

  記者與化州市麗崗鎮領導聯絡,現任鎮委書記楊華強則稱自己出差在外,建議記者去國土局了解情況。在化州市國土局,記者曾通過一名與龐亞統相熟的國土局幹部約龐亞統,但龐亞統始終不肯與記者見面。而這名幹部則表示:曾看過龐亞統承包山心村土地的合同,還有村裏開具的租金收據。

  魚塘“轉正”復耕願望落空

  經過村民漫長的上訪,化州市國土局終於對山心村基本農田被挖魚塘一事介入調查。

  2010年12月14日,化州市國土局對龐亞統發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稱:涉案的58畝多土地“屬於基本農田”,“現責令你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3個月內進行如下改正:將現魚塘恢復到可耕種或者其他農業生産利用的狀態。逾期不改正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可沒想到,2012年2月3日,化州市國土局又作出一份《關於龐亞統信訪事項的答覆意見》,稱“鋻於2011年1月14日茂名市人民政府作出《關於化州市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0—2020年)的批復》,已將該地類調整為林地、園地和水面,不屬於基本農田,現狀是耕種以外的其他農業生産利用的狀態。因此,我局發給你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沒有溯及力,已失效。”

  挖田人未受處罰,村民苦盼復耕也成“浮雲”。

  張俊青則向記者交底:“其實,我們當初雖發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但對龐亞統的處罰不大準確。對佔有基本農田挖塘養魚的行為,我國法律法規雖已多次明令禁止,但在我國現有的法律內,找不到具體的處罰依據。我國刑法第342條雖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但養魚仍是農業用途,因此套不上刑法,構不成犯罪。所以,挖田養魚既嚴禁,又難處罰。對此案例,我們特意請示過省、市有關單位,甚至諮詢過國務院法制辦政策法規司,都説難以定性。”

  至於基本農田挖成的魚塘為什麼能夠順利“轉正”?化州市國土局執法監察隊黃瑞清隊長解釋:“土地規劃前,我們曾對龐亞統新挖魚塘的定性問題專門請示過省廳,得到其同意規劃為魚塘。後來,茂名市政府作出《關於化州市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0—2020年)的批復》,將其規劃為魚塘。因此,之前的責令書自動失效。”不過,山心村民對此存疑,理由是“《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佔用”。

  對村民反映的環保、灌溉、林地等問題,黃瑞清認為:“這些事其實並不歸國土部門管。比如養豬佔林地,有森林法,歸林業公安管;環保的事,有環保法,由環保部門管;灌溉的事,有水利法,屬於水利部門管。對這家養殖場,應該綜合處理才行。”

  山心村耕地被破壞一事,曾引起茂名市多名人大代表的持續關注,但當地政府沒有公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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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挖田養魚並不鮮見

  據政府公開數據,化州是廣東淡水養殖大市,曾獲得“廣東省發展淡水漁業先進單位”、“全省淡水漁業先進市”等榮譽稱號。因為淡水養殖利益可觀,且形成集聚效應,挖田養魚又難以法律追責,化州市挖田養魚現象並不鮮見,國土執法幹部稱“在化州這個淡水養殖大市,不少鎮都有這類情況”。據《南方農村報》報道,2006年4月,有群眾舉報“化州市南盛鎮山尾村70畝基本農田被佔用挖塘養魚”一事,化州市國土局同樣認為“法律並未規定處罰條款”。不少群眾擔心的是:長此以往,農田變塘,魚塘“轉正”,淡水養殖大市化州的基本農田真是前景堪憂。

  但化州有官員對挖田養魚的惡果並不感到擔心,因為“化州有耕地102萬畝,其中基本農田92萬畝,大大超過了省裏的標準”。

  律師説法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36條規定:“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7條亦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廣東廣之洲律師事務所金承煉律師認為:從《刑法》、《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相關規定分析,對破壞基本農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並不僅限于“非農業建設”,而是包括“佔用耕地,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

  非法佔用基本農田挖塘養魚,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構成《刑法》第342條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此外,國土資源執法部門不應當忽略一些基本程序:要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交由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審判機關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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