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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三十年立法路 映射中國民主法制建設進程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9日 04: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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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一部關係到人的自由、權利與生命的程序法,將再次被注入新的活力。刑訴法的制定修改完善,是中國民主法制建設進程的縮影。

  【1979年】誕生

  保障無罪之人不受刑事追究

  【背景】

  當年的立法者中很多人受到了“文革”的迫害,對於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尤其重視。

  1979年7月1日,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刑訴法等7部法律。雖然當時“人權”這個概念不為很多人所知,但是在立法過程中已經清晰體現:辦案“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有權委託律師等辯護;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最早的刑訴法草案的任務主要是“揭露犯罪、證實犯罪和懲罰犯罪”,後來改為“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並增加重要原則,“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意義】 “文革”後秩序回歸需要

  “文革”結束,社會需要回歸正常秩序,國家工作的著重點要轉移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因此出臺包括刑訴法在內的一批法律,能夠建立人們可以遵循的制度規則,恢復社會秩序。

  【1996年】首次修改

  大膽吸收“對抗式訴訟”

  【背景】

  改革開放為修法者提供了借鑒吸收國外經驗的機會。耄耋之年的著名法學家陳光中回憶説:“改革開放不久,我陪著國外參觀團到北京一個法院觀看開庭審案。‘這是軍事法庭嗎?’外國人突然發問。原來,我們法官身上穿的不是現在的黑色法袍,而是類似軍裝的服裝,頭上還戴著‘大蓋帽’。”

  1996年,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大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完成了刑訴法的第一次“大修”。

  首次修改大膽吸收了先進經驗和做法。修法向著保障人權、更加公正邁進:完善強制措施,取消收容審查制度;檢察機關不再使用免予起訴;改革死刑執行方式;增加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規定;吸收“對抗式訴訟”,改革一審審判方式,法官居間裁判,當事人可以在公開的法庭上進行辯論、質證……

  【意義】 適應刑事犯罪的複雜化

  隨著國家的快速發展,刑事犯罪的日趨複雜和執法環境的變化,需要對這部法律進行補充修改。

  例如,很多新型經濟犯罪出現;跨省市流竄作案犯罪大量增加;涉及境外犯罪增加;律師隊伍不斷發展,需要在刑事訴訟中更好地發揮作用;政法機關在司法實踐方面積累了新的經驗等,都需要刑訴法做出修改完善。

  陳光中認為,第一次修改刑訴法是成功的,並且為以後的修法積累了有益經驗。比如,注意懲治犯罪,同時也注重保護人權,努力做到兩者的統一。

  【2011年】二次修改

  寫入“保障人權”

  【背景】

  近些年曝光的杜培武、佘祥林、趙作海等案件,也暴露出刑訊逼供等程序違法問題。

  歷史的腳步走入2011年,刑訴法開始進行第二次“大修”。

  中國法學會刑訴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陳衛東全程參與了這次修法。他認為,“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訴法,是本次修法的最大亮點。這部法律從最初的164條,增加到225條,這次修改正在向300條邁進。

  【意義】

  刑訴程序需規範

  本次修法發出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強音。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設置了嚴格的證據收集程序,又規定了證人出庭作證的一些制度,這都將對遏制刑訊逼供起到重要作用。據新華社

熱詞:

  • 刑訴法
  • 文革
  •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 民主法制建設
  • 保障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