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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勝解釋為何把“採取強制措施的場所和原因告訴家屬”刪除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8日 17:3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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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2012年3月8日16時45分,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新聞中心舉行記者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將就“刑事訴訟法修改”回答中外記者的提問。

  光明日報和光明網記者:謝謝主持人,光明日報和光明網的記者提問。我的問題還是和採取強制措施以後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有關。我們注意到,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的時候曾經規定,通知家屬的時候應當把採取強制措施的場所和原因告訴家屬,但是我看了今天上午拿到了三審的版本,發現採取強制措施的原因和場所這幾個字都刪掉了,這就有一個矛盾:一方面我們採取強制措施之後原則上是要通知家屬的,但是另一方面又不能告訴家屬採取強制措施的原因和場所是在哪,這樣操作起來是不是就有一定的困難?請郎主任回答這個問題。謝謝。

    郎勝:正如剛才這位記者所説的,在原來的稿子上寫的是原因和場所應當通知,採取強制措施通知是司法機關應當履行的義務,同時也是當事人的一種權利,但實踐當中,案件的情況非常複雜,當事人的情況也很複雜。當然,他需要知道我的事情是不是已經通知了家屬。在通知的時候情況不太一樣,有的情況下,比如他已經請了律師了,那麼就不需要説通知律師了,在有些情況下,可能你在通知的時候還需要告訴家裏人替我去委託個律師。所以通知的內容非常多,每個案件的情況又不同,不可能在法律裏都一一作出規定。

    應當説,現在做了通知家屬這樣一個原則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就都包含了採取強制措施的原因、羈押的場所。當然在有些情況下,一個人犯罪,有了犯罪線索,當時根據這個犯罪線索來通知,但是事後隨著案件的進展,隨著進一步的偵查,可能一開始通知的涉嫌的罪名和後來的又不一致,因為可能隨著偵查罪名發生了變化、案件的情況也發生的變化,所以為了適應各種複雜的情況,法律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在實踐中,司法機關應當根據這一規定,根據每個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通知。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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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採取強制措施的場所和原因告訴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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