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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出臺《行政問責規定》 可據媒體曝光問責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5日 05: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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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3月4日電 為加強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哈爾濱市日前出臺規定,新聞媒體曝光等8種情況成為行政問責公務人員的案件來源。

  按照哈爾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新聞媒體曝光的應當予以行政問責的事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的投訴、檢舉、控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議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問責建議;上級或者同級人大、政府開展執法監督檢查中提出的問責建議等8種情況,可以作為行政問責的案件來源。

  按照規定,除領導幹部外,哈爾濱市一般工作人員也被納為行政問責對象。行政問責的情形分為決策違規、執行不力、管理不善、行為失范4個方面,行政機關之間推諉扯皮、推卸責任、弄虛作假,欺騙上級機關或者社會公眾等將被作為問責重點。

  據了解,行政問責包括責令限期整改、責令公開道歉、調離工作崗位等11種方式。問責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如果存在拒絕改正錯誤、隱瞞事實真相、干擾阻礙行政問責工作、一年內被給予行政問責兩次以上等情形的,將被從重處理。行政問責不能代替黨紀政紀處分、刑事處罰。

熱詞:

  •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 行政問責規定
  • 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