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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假釋司法解釋:重大立功提請減刑須開庭審理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4日 09: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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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司法解釋配合《刑法修正案(八)》關於刑罰結構調整的制度落實,相應嚴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減刑、假釋條件,推動改變“死刑過重、生刑過輕”的刑罰輕重不平衡現象。

    減刑假釋案件一律公示

    規定選取了現階段人民群眾反映較為強烈、社會關注度較高、司法實踐中也容易出問題的六類減刑、假釋案件,明確要求必須開庭審理。這六類減刑、假釋案件分別是:(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提請減刑的;(2)提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規定的;(3)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4)公示期間收到投訴意見的;(5)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6)人民法院認為有開庭審理必要的。

    規定明確要求,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點為罪犯服刑場所的公共區域。有條件的地方,應面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人民法院在作出減刑、假釋裁定前,應將擬減刑、假釋罪犯的基本情況及減刑、假釋依據等予以公示,經過必要的期限後,未收到舉報或者舉報經查不實的,人民法院才能作出減刑、假釋裁定。

    無期徒刑減刑刑期提高

    規定明確規定: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被減為無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現被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比照未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減刑幅度上從嚴掌握。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被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後,不得假釋。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八)將無期徒刑罪犯的實際最低執行刑期由十年提高到十三年。據此,規定將無期徒刑罪犯減刑後的刑期整體提高了二年,修改後的條文規定為: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類罪犯減刑假釋從寬

    根據新規,四類罪犯減刑假釋將從寬。一是規定未成年罪犯的減刑、假釋,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當從寬。二是規定老年、身體殘疾、患嚴重疾病罪犯的減刑、假釋,應當主要注重悔罪的實際表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生活難以自理的老年、身體殘疾、患嚴重疾病的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減刑的幅度可以適當放寬。三是規定對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有期徒刑的一般減刑條件,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四是規定對減刑後余刑不足二年的罪犯,符合條件決定假釋的,可以適當縮短間隔時間。

    規定還要求,執行機關提請假釋的,應當附有社區矯正機構關於罪犯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同時明確規定減刑、假釋的裁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內,必須送達有關執行機關、人民檢察院以及罪犯本人,包括社區矯正機構,從而確保假釋罪犯的順利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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