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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出臺拘留所條例 保護被拘留人合法權益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2日 09: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廣播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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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北京3月2日消息 溫家寶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拘留所條例》,該條例已經2012年2月15日國務院第192次常務會議通過,將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規定,拘留所應當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

    全文如下:

    拘留所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拘留所的設置和管理,懲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護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對下列人員的拘留在拘留所執行:

    (一)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拘留行政處罰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拘留的人。

    第三條 拘留所應當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拘留所的管理規定,服從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拘留所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拘 留 所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設置和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意見,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

    第六條 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建設標準,設置拘留區、行政辦公區等功能區域。

    第七條 拘留所依照規定配備武器、警械,配備交通、通訊、技術防範、醫療和消防等裝備和設施。

    第八條 拘留所所需經費列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三章 拘 留

    第九條 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需要異地收拘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説明,並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後,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第十一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對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並統一保管。檢查發現的違禁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應當移交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

    對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第十二條 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可能被錯誤拘留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應當被執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第十三條 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應當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並提請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對被拘留人依法作出社區戒毒或者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十四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值班巡視人員應當嚴守崗位,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妥善處理。

    拘留所應當安裝監控錄像設備,對被拘留人進行安全監控。

    第十五條 拘留所應當根據被拘留人的性別、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對被拘留人實行分別拘押和管理。

    對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第十六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檔案。

    第十七條 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為被拘留人提供飲食,並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飲食習慣。

    第十八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療工作。

    拘留所對患病的被拘留人應當及時治療。被拘留人患病需要出所治療的,由拘留所所長批准,並派人民警察管理;被拘留人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拘留所應當採取隔離治療措施。

    被拘留人病情嚴重的,拘留所應當立即採取急救措施並通知被拘留人的親屬。詳細

    旨在保護被拘留人合法權益

    《拘留所條例》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昨天(1日)公佈,將於今年4月1號起施行,條例突出了對被拘留人合法權益的保障。

    國務院法制辦政法司司長丁鋒介紹説:在日常作息方面,明確了被拘留人每天不少於2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産勞動。在檢舉控告權方面,被拘留人提出舉報、控告,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暫緩執行拘留的,拘留所應當在24小時內將有關材料轉送有關機關,不得檢查或者扣押。

    條例還在權利義務告知、生活飲食、醫療衛生、會見權、通信權等方面保障了被拘留人的權益。此外,條例規範了拘留所民警的執法,保障拘留的正確執行。

    禁止侮辱體罰被拘者

    第九條 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需要異地收拘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説明,並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後,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第十一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對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並統一保管。檢查發現的違禁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應當移交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

    對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第十二條 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可能被錯誤拘留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應當被執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第十三條 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應當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並提請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對被拘留人依法作出社區戒毒或者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規定不得強迫被拘者勞動

    條例規定,拘留所應當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後,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條例還規定,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可能被錯誤拘留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應當被執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組織被拘留人開展適當的文體活動。拘留所應當保證被拘留人每日不少於2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並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産勞動。

    此外,條例規定,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應當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拘留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療工作。針對女性被拘留人,條例規定,對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對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明確提出須保障通信權及會見權

    一是在權利義務告知方面,要求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要求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二是在生活飲食方面,要求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為被拘留人提供飲食,並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飲食習慣。

    三是在醫療衛生方面,拘留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療工作。對患病的被拘留人應當及時治療。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者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應當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四是在日常作息方面,明確了被拘留人每天不少於2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産勞動。

    五是在通信權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權利,被拘留人與他人的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

    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負責人就《拘留所條例》答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拘留所條例》?

    答:拘留所是依法執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強制措施性質拘留的場所。1990年公安部公佈施行的《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試行)》,對於規範拘留所執法工作,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該辦法已經無法適應新時期拘留所工作的需要:一是該辦法只是針對受治安處罰的被拘留人的管理作出規定,沒有對司法拘留等其他被拘留人的管理作出規定;二是由於該辦法效力低,對拘留所的場所設置、基礎建設、經費保障等問題難以作出規定。近年來,各地拘留所在實踐中探索積累了不少好的經驗和做法,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教育模式和執法程序都需要進行總結,有必要將其上升為行政法規規範拘留所工作。條例的出臺對於貫徹依法治國的憲法原則,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促進公安機關規範執法,提高拘留所執法管理水平,維護和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權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問:拘留所拘留的對象有哪些?

    答:我國法律規定了四種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強制措施性質的拘留。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關押在看守所,其他三種拘留對象都在拘留所執行拘留。被行政拘留的人員,是指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家安全法》等有關法律給予拘留行政處罰的人員;被司法拘留的人員,是指被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決定拘留的人員;被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的人員,是指公安機關按照《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被依法決定拘留審查的外國人、按照《集會遊行示威法》和《戒嚴法》等法律被依法現場立即予以拘留的人員,對這些人員只是在拘留所採取臨時性的強制性拘留措施,公安機關經審查後再依法作出處理。

    考慮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是處罰性拘留,與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有所不同,條例把行政強制措施性質的拘留放在附則中規定,要求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員分別拘押,具體管理辦法授權國務院公安部門參照本條例規定。

熱詞:

  • 我國
  • 拘留所條例
  • 被拘留人
  • 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