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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出臺拘留所條例 規定不得強迫被拘者勞動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2日 05: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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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留所條例》已于2012年2月15日由國務院第19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4月1日起施行。日前,記者就這部行政法規的有關問題,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有關負責同志。

  問:為什麼要制定《拘留所條例》?

  答:拘留所是依法執行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強制措施性質拘留的場所。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1990年公安部公佈施行的《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無法適應新時期拘留所工作的需要。

  近年來,各地拘留所在實踐中探索積累了不少好的經驗和做法,有必要將其中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教育模式和執法程序上升為行政法規。在此基礎上,條例得以制定並出臺,將有利於促進公安機關規範執法,提高拘留所執法管理水平,維護和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權益。

  問:拘留所拘留的對象有哪些?

  答:我國法律規定了四種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強制措施性質的拘留。其中,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關押在看守所,其他三種拘留對象都在拘留所執行拘留。

  被行政拘留的人員,是指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家安全法》等有關法律給予拘留行政處罰的人員;

  被司法拘留的人員,是指被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決定拘留的人員;

  被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的人員,是指被公安機關按照《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依法決定拘留審查的外國人、按照《集會遊行示威法》和《戒嚴法》等法律依法現場立即予以拘留的人員,對這些人員只是在拘留所採取臨時性的強制性拘留措施,公安機關經審查後再依法作出處理。

  考慮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是處罰性拘留,與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有所不同,條例把行政強制措施性質的拘留放在附則中規定,要求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員分別拘押,具體管理辦法授權國務院公安部門參照本條例規定。

  問:《拘留所條例》主要規定了哪些內容?

  答:一是以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了拘留所的設置和保障,解決了長期困擾拘留所工作的基礎性、保障性難題。

  二是健全完善了拘留所的職責。條例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強制措施性質的拘留人員全部納入拘留所的收拘對象,完善了對被拘留人員的相關管理規定。

  三是明確了基本工作規範。條例全面地對拘留所的收拘、安全檢查、值班巡視、應急處置、生活衛生、教育工作、請假出所、解除拘留等各個執法和管理環節作出了規定。

  同時,條例還突出了對被拘留人合法權益的保障。

  問:條例對保障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有哪些具體規定和要求?

  答:條例將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作為立法原則,並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具體規定:

  一是在權利義務告知方面,要求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要求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二是在生活飲食方面,要求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為被拘留人提供飲食,並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飲食習慣。

  三是在醫療衛生方面,拘留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療工作。對患病的被拘留人應當及時治療。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者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應當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四是在日常作息方面,明確了被拘留人每天不少於2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産勞動。

  五是在通信權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權利,被拘留人與他人的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

  六是在會見權方面,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

  七是在檢舉控告權方面,被拘留人提出舉報、控告,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暫緩執行拘留的,拘留所應當在24小時內將有關材料轉送有關機關,不得檢查或者扣押。

  八是在對女性被拘留人權利保障方面,要求對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對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九是特殊情形下的請假出所權,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准予請假出所的決定。

  問:條例在規範拘留所民警執法管理工作方面有什麼具體要求?

  答:規範拘留所民警的執法,保障拘留的正確執行,懲戒和教育被拘留人,是條例立法的根本目的。對此,條例作了相應的規定:

  一是規定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文書收拘被拘留人,對可能被錯誤拘留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對符合法定不予收拘情形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二是規定拘留所應當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建立醫療衛生防疫制度,對被拘留人實行分別拘押和監管制度,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對有違法行為的被拘留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使用警械;

  三是規定了對拘留期滿的被拘留人解除拘留以及對有其他違法行為需要移交給有關機關和單位繼續處理的情形。

熱詞:

  • 條例規定
  • 司法拘留
  • 會見權
  • 拘留所條例
  • 國家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