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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取消4項行政強制措施:不得暫扣證件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1日 08: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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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接受處罰的,暫扣《道路運輸證》!”這是交通管理部門常用的執法手段。但是,隨著行政強制法的實施,這一手段被交通部明令禁止。

    2月24日,交通運輸部網站發佈了《關於公佈交通運輸部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取消規章中的行政強制措施4項,廢止規範性文件23件,修改規範性文件10件。2月6日相關決定已生效。

    根據上述清理結果,除了禁止“暫扣證件”,海事機構今後無權扣留或者封存各類證書、文書、日誌、記錄簿等。對偷繳抗繳港務費的,徵繳機構不得再採取“禁止船舶離港”措施。

    刪除暫扣證件的規定

    有關“暫扣證件”的權力,出自《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二條和《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一條。這兩個規定均出臺于2009年。在此次規章清理中,這兩條最直接的規定被明確刪除。

    前者規定,“客運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後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後交還”;後者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後拒不接受處罰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其《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簽發待理證,待接受處罰後交還”。

    不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不得暫扣,相對人的各類證書也不得扣留。此次修改的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該條原規定:根據調查工作的需要,海事管理機構可以行使下列權力:(五)扣留或者封存事故當事船舶、浮動設施、有關設備以及人員的各類證書、文書、日誌、記錄簿等,但要在航行(海)日誌上註明,並向當事方出具注有明確收存日期的收存清單。修改後,刪除了“扣留或者封存各類證書、文書、日誌、記錄簿等”的權力。

    不再禁止欠費船舶離港

    過去,偷繳、抗繳船舶港務費的船舶,會被禁止離港。其依據是《長江幹線船舶港務費徵收辦法》中的第十二條:對偷繳、抗繳船舶港務費的,徵稽機構有權追繳費款、禁止船舶離港。這一條中“禁止船舶離港”的強制措施,在這次清理中被明確刪除。

    國家行政學院楊偉東教授分析,上述修改與行政強制法第四條和第十條的規定密切相關。行政強制法第四條規定,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其第十條又規定,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熱詞:

  • 交通運輸部
  • 行政強制措施
  • 暫扣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