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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擬規範繼續教育機構辦學行為 完善退出機制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7日 19: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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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2月27日電 據教育部網站消息,教育部就《關於加快發展繼續教育的若干意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要求,建立健全繼續教育管理體制與法規制度,規範各類繼續教育機構的招生、考試、發證、收費和其他辦學行為,完善繼續教育機構準入和退出機制,健全就業準入制度和崗位培訓制度,嚴格實行技能技術崗位勞動者持證上崗。

  徵求意見稿指出,應建立健全繼續教育監管制度與機制。加快繼續教育監管制度與機制的建設,加大對繼續教育機構辦學和服務質量的監管力度。規範各類繼續教育機構的招生、考試、發證、收費和其他辦學行為,加大對違規違紀辦學行為的懲處力度,完善繼續教育機構準入和退出機制。積極發揮區域協會、行業協會、專業學會和相關仲介機構的質量評價和監測作用。加強繼續教育統計和信息發佈工作。將廣大社會成員的繼續教育參與率與滿意度以及企事業單位繼續教育經費執行情況等監督檢查結果定期向社會公佈。

  徵求意見稿提出,要著力加強繼續教育激勵制度建設,特別是在關係國家經濟命脈、人民生活與生命安全的專業和行業領域要建立健全繼續教育的激勵機制。實施繼續教育和勞動人事制度溝通與銜接的制度。健全就業準入制度和崗位培訓制度,嚴格實行技能技術崗位勞動者持證上崗。進一步完善各類職業資格證書、技能等級證書定期更新與繼續教育相結合的管理制度,將從業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狀況作為各類證書定期註冊的重要條件,把參與繼續教育的學習經歷和成果與崗位聘任(聘用)、職務(職稱)評聘、職業註冊等人事管理制度相銜接。實行帶薪繼續教育假制度。定期表彰為繼續教育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徵求意見稿強調,需建立政府統籌管理體制。國家建立跨部門的繼續教育領導協調機構,統籌管理和指導全國繼續教育工作。地方各級政府建立相應的繼續教育領導協調機構,統籌協調、指導本區域的繼續教育工作。全國縣級以上(含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成立繼續教育專門管理機構。各級地方政府要切實履行繼續教育工作職能,完善政策法規,制定發展規劃,加大經費投入,強化統籌管理,協調推動資源整合共享,搭建公共服務平臺,加強試點示範,加強監督檢查等工作。

  徵求意見稿提出,當健全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管理機制。在國家關於加快發展繼續教育方針政策的指導下,各有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本行業繼續教育的發展規劃、政策制度建設、行業標準和機構管理辦法制定,指導、管理和監督本行業繼續教育工作。

  徵求意見稿還要求,建立健全繼續教育經費投入保障制度與機制。建立健全政府、用人單位和學習者共同分擔成本、多渠道籌措經費的繼續教育投入制度與機制。各級政府要把繼續教育投入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並加大對公益性和普惠性繼續教育項目的經費支持。探索實行按城鄉居住人口撥付社區教育專項經費的制度。加大對中西部和民族地區以及弱勢群體、特殊群體繼續教育的支持力度。進一步完善財政、稅收、金融、土地等優惠政策,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組織以及個人投資辦學或捐資助學。企事業單位要認真落實按職工工資總額1.5-2.5%的標準及時足額提取職工教育經費的規定,並確保用於職工教育培訓。對不能足額提取或不能完全用於職工教育培訓的單位,地方政府應按照教育附加費徵收辦法予以徵繳,統籌管理使用。落實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以及繼續教育學習者學費支出所得稅前扣除政策。設立繼續教育發展基金。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於繼續教育的捐贈支出,准予在繳納所得稅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徵求意見稿強調,要大力推進繼續教育法律法規建設。推進終身學習法、繼續教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研究制定工作。在教育法、勞動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學位條例的修訂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或修訂中,要充分考慮繼續教育、終身學習的內容。鼓勵各地根據當地經濟社會和教育發展實際,制定本地區繼續教育事業科學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各行業和企事業單位結合本行業和本單位發展需要,制定並實施繼續教育法規的落實措施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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