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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工人稱單位越權規定勞動時間 訴百萬加班費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7日 09: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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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振,自1991年9月至今在哈爾濱鐵路局七台河站工作,經歷根據不同的工種分別實行的兩班倒、三班倒和四班倒,但各種倒班方式均未支付過其延長勞動時間應得的加班工資。王振認為,現行的鐵道部、哈爾濱鐵路局規定的有關勞動時間的內容與上位法不符,屬越權違法規定。王振計算了全部加班時間,提出支付加班工資等逾百萬元的訴訟請求。

  2011年6月1日,王振向黑龍江省七台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于2011年7月20日開庭審理此案,部分支持了王振的申請。對此,七台河站和王振均不服裁決,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七台河站先於王振到牡丹江鐵路運輸法院起訴,王振提出反訴。

  《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從王振處獲悉,本案的開庭時間已經確定。

  員工

  越權規定勞動時間違法

  王振稱,2011年,他通過學習七台河站傳達的文件,才知道自己從事的工作實行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制。

  何為綜合計算工時制?王振説,歸納《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動部關於國家鐵路勞動者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批復》、《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黑龍江省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制度》等關於綜合計算工時制的法規,綜合計算工時制應同時具備以下要點:徵求職工代表的意見(黑龍江省企業須與職工代表簽協議);徵求工會的意見;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的批准。

  王振研究了七台河站實施綜合計算工時制所依據的文件:鐵道部制定的《國家鐵路勞動者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辦法》、哈爾濱鐵路局制定的《哈爾濱鐵路局職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工作暫行辦法》、《哈爾濱鐵路局職工工作時間勞動班制管理暫行辦法》等,發現鐵道部制定的《國家鐵路勞動者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辦法》中第五條規定的,“勞動者工作時間‘不包括間歇時間’”,不在《勞動部關於國家鐵路勞動者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批復》批准的四項原則範圍內,這一規定是鐵道部自己做出的,屬於越權規定,應無效。

  而哈爾濱鐵路局制定的《哈爾濱鐵路局職工工作時間勞動班制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中自行規定“工作時間不包括學習及用餐時間”,王振認為哈爾濱鐵路局做這樣的規定也不在《勞動部關於國家鐵路勞動者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批復》批准的四項原則範圍內,也應無效。

  王振認為,七台河站實施綜合計算工時制,依據以上規定來計算自己的勞動時間是不正確不合法的,因為《勞動部關於國家鐵路勞動者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批復》中明確規定,勞動者正常生理需要影響工作的時間算勞動時間。王振認為,用餐、睡覺都屬於勞動者的正常生理需要,班中用餐是必須的,班中應該休息睡覺的時間應算勞動時間。

  七台河站

  睡覺不算工作時間

  七台河站在勞動仲裁開庭時答辯稱:答辯人實行的不同勞動班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沒有申請人所稱的延長工作時間的情況,申請人所謂的“工作時間”計算方法是錯誤的,理由是,申請人將其休息(睡覺)的時間均納入工作時間,不符合勞動部《關於國家鐵路勞動者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批復》第四條和鐵道部《國家鐵路勞動者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辦法》第五條“勞動者工作時間不包括間歇時間”的規定。因此,申請人訴求答辯人支付加班工資沒有事實依據。

  《法制日報》記者查閱了1994年12月22日頒布的勞部發[1994]521號《勞動部關於國家鐵路勞動者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批復》,第四條全文如下:

  勞動者工作時間包括準備結束時間、作業時間、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和工藝中斷時間。

  (一)準備結束時間係指勞動者在工作日(班),為完成生産任務或作業的準備和結束所消耗的時間;

  (二)作業時間係指勞動者直接用於完成規定的生産任務或作業所消耗的時間;

  (三)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係指勞動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須中斷正常工作的時間;

  (四)工藝中斷時間係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中,因工藝技術特點的需要使工作必須中斷的時間。

  記者注意到,這一批復的第五條規定,鐵道部可根據以上原則制定實施辦法。

  記者也查閱了鐵道部《國家鐵路勞動者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辦法》第五條,全文如下:

  勞動者工作時間包括準備結束時間、作業時間、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和工藝中斷時間。不包括間歇時間。

  (一)準備結束時間係指勞動者在工作日(班),為完成生産任務或作業的準備和結束所消耗的時間;

  (二)作業時間係指勞動者直接用於完成規定的生産任務或作業所消耗的時間;

  (三)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係指勞動者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須中斷正常工作的時間;

  (四)工藝中斷時間係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中,因工藝技術特點的需要使工作必須中斷的時間。

  鐵道部《國家鐵路勞動者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辦法》第五條與《勞動部關於國家鐵路勞動者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批復》第四條的唯一不同,就是鐵道部增加了7個字,“不包括間歇時間”。

  什麼是“間歇時間”?什麼是“自然需要時間”?

  王振認為,所謂的“間歇制”和“間歇時間”只是其鐵道部自己的定義,勞動部門沒有這樣的勞動術語和解釋。其所謂“間歇制”制定的目的是為了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仲裁委

  吃飯有的屬“自然需要時間”

  那麼,什麼是“自然需要時間”?

  王振認為是吃飯、睡覺的時間。

  七台河站則認為,吃飯、睡覺都不是工作時間(自然需要時間)。

  對此,仲裁委的意見是,吃飯時間有的是“自然需要時間”,有的不是“自然需要時間”。

  仲裁決定書稱:本案焦點為用餐時間和休息時間是否是工作時間?申訴人認為用餐時間及休息時間是工作時間,是勞動者因自然生理需要而必須中斷正常工作時間。被訴人認為,根據《國家鐵路勞動者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辦法》第五條規定,間歇時間不是工作時間;申訴人認為該規定超過勞動部批復範圍,是無效的規定。本委認為,根據《關於國家鐵路勞動者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批復》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勞動者因自身生理需要而必須中斷正常工作時間屬於工作時間,申訴人班中用餐時間應屬於勞動者正常生理需要,屬於工作時間,並且1995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實行四輪班工作制,不是輪班間歇制,申訴人四輪班工作期間的用餐時間屬於工作時間,申訴人主張該期間用餐時間的觀點本委給予支持。2008年10月至2011年12月31日,申訴人兩輪班間歇制,用餐時間不屬於班中用餐,屬於間歇時間範圍內時間,不屬於工作時間,申訴人主張該期間的間歇時間為工作時間的觀點本委不予支持。

  反訴

  訴請補償百萬元加班工資

  仲裁委作出裁定書後,七台河站和王振均不服裁決。七台河站先於王振到牡丹江鐵路運輸法院起訴,王振提出反訴。

  記者了解到,王振的反訴請求共5項11個內容。第一項的第一個內容是,請求裁定被反訴人非法實施綜合計算工時制,應依法支付反訴人自1995年1月至目前(暫計算至2012年1月31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工資245151.23元。

  王振在反訴中這樣解釋這個內容:

  反訴人認為在單位上班實行的是工時制,是按勞動時間計算工資的。反訴人對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認識是:工作時間為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應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並受用人單位管理的時間;休息時間是由勞動者自由支配不受用人單位約束管理的時間。

  基於以上認識,反訴人認為被反訴人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對反訴人的工作時間計算的依據不合法,被反訴人應該按其實際要求反訴人到單位出勤、並受被反訴人約束考核的時間來計算反訴人的勞動時間。

  1991年9月至目前,反訴人在被反訴人處的實際出勤受反訴人考核管制的時間如下:

  1995年5月至2008年10月在哈爾濱鐵路局七台河站運轉車間工作,職務歷任制動員、連結員、調車長,工時制度採用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制,實行小四班8天循環倒班制,後來改為小四班4天循環倒班制,這兩種倒班方式從1995年1月至5月折算成實際周工作時間為50.75小時,月實際工時220.76小時,較月標準工時186.64小時延長34.12小時;1995年5月至2000年3月折算成實際周工作時間為50.75小時,月實際工時220.76小時,較月標準工時171.68小時延長49.08小時;2000年3月至2008年1月折算成月實際工時212.34小時,較月標準工時167.36小時延長44.98小時;2008年1月至2008年10月折算成月實際工時211.42小時,較月標準工時166.64小時延長44.78小時。

  2008年10月至2010年1月在哈爾濱鐵路局七台河站管內勃利站貨運車間工作,工時制度採用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制,這種倒班方式折算成月實際工時349.94小時,較月標準工時166.64小時延長183.3小時。

  2010年1月至2011年2月在哈爾濱鐵路局七台河站管內的東崗站工作,工時制度採用的是綜合計算工時制,三班倒,這種倒班方式折算成月實際工時233.3小時,較月標準工時166.64小時延長66.66小時。

  2011年2月至目前在哈爾濱鐵路局七台河站管內的勃利站客運車間工作,勃利站客運車間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兩班倒,這種倒班方式折算月實際工時349.94小時,較月標準工時166.64小時延長183.3小時。

  綜上所述,對延長工作時間部分,反訴人認為被反訴人應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關於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規定支付反訴人延長勞動時間的加班工資,故反訴人請求裁定被反訴人支付反訴人自1995年1月至目前(暫計算至2012年1月31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工資245151.23元。

  據了解,王振的反訴請求還有其他10個內容。

  案意點擊

  雖然鐵路企業在其工作時間認定上有其特殊性,但是此案也反映出當前勞動者維權的一個新特點從訴求按時結算工資轉向訴求加班費等領域轉變。目前,勞動保護法律法規日益完善,但仍有一些企業想盡辦法鑽法律漏洞,以種種手法變相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仍需有關部門加大監察力度,拓寬、暢通勞動者維權的渠道,也需要勞動者自身不斷提高維權意識,主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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