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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迴審判:司法為民的重要保障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0日 06: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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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迴審判是指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人民法庭為方便人民群眾訴訟,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深入農村及交通不便、人員稀少等偏遠地區,就地立案、就地開庭、當庭調解、當庭結案的一種審判方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需要進行巡迴審理,就地辦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出臺了《關於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其中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可根據需要設立巡迴審判點,由人民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對案件進行巡迴審理。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佈《關於大力推廣巡迴審判方便人民群眾訴訟的意見》,全國各地法院紛紛開設巡迴審判點,巡迴審判獲得了很大發展。巡迴審判是一項體現司法為民精神、方便群眾訴訟的制度,其提倡的訴訟便利化符合以人為本的現代法治理念。巡迴審判的優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有利於落實審判公開原則。司法公正要求司法公開特別是審判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巡迴審判滿足了司法透明要求,增強了司法公信力。法院以就地審理的方式進行訴訟活動,並公開作出裁判,可以讓公眾了解司法的運作過程,增強案件實體處理結果真實性、公正性的可信度,增強公眾對司法的信心,增進公眾對司法的認同感,有助於樹立司法權威。

    有利於踐行司法為民理念。司法為民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價值追求。巡迴審判方式不拘形式,提倡炕上法庭、院落法庭、田頭法庭、林間法庭等,這種便利當事人訴訟的庭審方式為當事人節省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減輕了訴累。同時,巡迴審判要求各人民法庭積極推行司法救助,訴訟費緩免審查決定權下放給各法庭庭長,對確因經濟困難無力預交訴訟費用的,庭長可以當即決定其緩、減、免交。這就為“打不起官司”的群眾降低和取消了進入法院的門檻。在交通不便、群眾法律文化素質不高、經濟不發達等特定情況下,法院開展巡迴審判,在訴訟過程中為當事人提供及時便捷的服務,使他們在司法程序的運作中感到人格得到了尊重、權利得到了維護。

    有助於促進社會和諧。首先,巡迴審判是一種更加貼近人民群眾的解決矛盾糾紛的方式。巡迴審判更注重調解,而訴訟調解則是化解民間矛盾最重要的一種手段。在巡迴辦案中,法官充分運用包括法律、道德、倫理、情理在內的多元調解方式,對當事人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有利於化解利益衝突。其次,巡迴審判中的開庭、調解相對輕鬆、隨和,不僅糾紛容易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而且眾多群眾、親友的參與能使親屬、鄰里關係更加融洽,是促進社會和諧的有效之舉。

    有利於堅持黨的群眾路線。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群眾路線,是我們黨的根本工作路線,也是做好新形勢下群眾工作的根本遵循。法官通過巡迴審判走基層、聽民聲、訪民意、察民情,對促進人民法院審判工作更好地服務人民、公正司法以及提高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滿意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當前我國仍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一些當事人法律意識不強、訴訟能力低、舉證能力差。在這種條件下,一味強調法官“坐堂問案”必然會限制當事人到法院訴訟。司法的公信力和權威性有賴於群眾對司法的支持和信賴。法官巡迴收案、辦案,除了審判場所發生變化外,法官的中立並沒有改變。在糾紛發生地眾多群眾旁聽的情況下開庭,法律的公正與透明更有保證。巡迴辦案能方便群眾訴訟,可以提高法院審判活動的效率。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熱詞:

  • 巡迴審判
  • 司法為民
  • 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