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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銀行收費服務要明碼標價 提價要提前3個月公示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1日 03: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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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監會、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近日共同起草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如何規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如何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記者就此採訪了銀監會相關負責人。

  市場調節的服務價格由總行制定

  此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收費一直沿用2003年出臺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此次《辦法》將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分為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是那些與人民生活關係密切的基本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包括銀行匯票、本票、支票、貸記轉賬和委託收款服務等人民幣基本結算價格等。這些項目的價格和浮動幅度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和調整,並向金融消費者、商業銀行和有關方面徵求意見。

  除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以外,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商業銀行總行(總公司)制定和調整,分支機構不得違反總行(總公司)的規定,自行制定和調整服務價格。價格制定和調整必須嚴格測算服務成本和支出,形成統一的業務説明和宣傳材料,在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

  此外,商業銀行辦理代收水、電、燃氣、通訊、有線電視、交通違章罰款等費用以及代付工資、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代收代付業務,應按照“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收取委託業務相關手續費,不得向委託方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收取。據銀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有助於減輕商業銀行與個人金融消費者議價能力不對等的情況。

  提高價格要提前3個月公示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應嚴格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充分披露服務價格信息,保障金融消費者獲得價格信息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服務的權利。

  商業銀行應在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提供相關服務價格目錄或説明手冊等,供金融消費者免費查閱,有條件的商業銀行可採用電子顯示屏、多媒體終端、電腦查詢等方式明碼標價。使用電子銀行等自助渠道提供服務的,應在收取服務費用之前,提示金融消費者相關服務價格,並保證金融消費者對相關服務的選擇權。此外還應明確界定各分支機構同城業務覆蓋的區域範圍,通過營業場所公示、宣傳手冊、網站公示等方式告知金融消費者,並提供24小時查詢渠道。同城業務覆蓋的區域範圍應不小于地級市行政區劃,同一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列入同城範疇。

  商業銀行提高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價格,應至少於執行前3個月在相關營業場所和商業銀行網站進行公示,必要時應採用書面、電話、短信、電子郵件、合同約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種方式通知相關金融消費者。商業銀行設立新的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收費項目,應至少於執行前1個月在相關營業場所和商業銀行網站向社會公示。

  提供服務之前,商業銀行應向金融消費者告知相關服務項目、服務價格、優惠措施(含生效日期和終止日期)。簽署合同時,商業銀行應以通俗易懂和清晰醒目的方式明示這些信息。

  服務價格調整後,金融消費者要求終止銀行服務的,商業銀行應根據金融消費者要求,及時終止相關服務。

  應指定專門部門調查處理消費者投訴

  《辦法》新增了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內部管理的要求,規定商業銀行建立健全服務價格內部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完善投訴處理制度。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應指定一個部門&&負責服務價格管理工作,建立服務價格內部審批制度,適時對服務價格管理進行評估和檢查,及時糾正相關問題,並組織開展服務價格相關宣傳、解釋、投訴處理等工作。建立相應的投訴管理制度,及時調查處理金融消費者投訴。

  同時應設立統一的投訴電話、書面投訴聯絡方式、網上投訴郵箱地址等渠道,並在分支機構營業網點和網站顯著位置進行公示,以便及時受理金融消費者對服務價格的相關投訴。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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