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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將修訂證券公司高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0日 21: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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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證監會(簡稱“中證監”)相關負責人10日表示,為進一步規範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中證監將對《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簡稱《高管辦法》)進行一定的修改。具體包括完善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監管制度、適度放寬高管人員在子公司兼職的限制等多項內容。

  上述負責人介紹説,此次對《高管辦法》的修訂,共涉及34條修改和一條刪除,並未新增條文。相關修訂內容主要涉及4個部分。

  其一、完善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監管制度。修改後的《高管辦法》把分支機構負責人從高管人員範圍中刪除並單列處理,規定中國證監會對取得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但未在證券公司擔任分支機構負責人職務的人員進行資格年檢。

  其二、適當放寬證券公司獨立董事學歷要求。規定“從事證券工作10年以上或者曾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證券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等任職資格,學歷要求可放寬至大專”。

  其三、適當放寬高管人員在子公司兼職的限制。該負責人表示,證券公司的管理模式集團化、專業化的發展趨勢,引發了證券公司相關人員在全資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職的問題。為適應管理模式變化需要,有必要在保障業務的有效隔離、防範風險傳遞和利益衝突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許證券公司高管人員在證券公司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擔任董事和監事以外的一定職務。

  為此,擬修改《高管辦法》第39條,增加“證券公司高管人員在證券公司子公司兼職的,不受上述限制,但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條款。

  其四,對一些條款進行修改,使之與現行法規、規章相銜接。

  上述負責人稱,目前《高管辦法》基本能夠滿足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核工作需要。除必須調整內容外,其他條款都不做修改,以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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