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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對拆除梁林舊居單位罰款50萬責令恢復原狀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0日 08: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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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2月9日電(記者 岳瑞芳)北京市、區文物部門9日宣佈“梁林舊居”拆遷罰單:開發單位拆除“梁林舊居”是破壞古都文物保護的惡劣事件,對古都名城保護和文化之都建設帶來極大負面影響。依據文物法規定,擬對其處以50萬元罰款,並責令其恢復所拆除舊居建築原狀。

  據北京市政府新聞辦通報:今年1月,媒體報道了梁思成、林徽因舊居被拆除的消息,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經北京市東城區文化委員會調查,開發單位係在“未經報批”的情況下,于2011年12月中旬違法拆除了舊居建築。

  北京市東城區北總布衚同12、24、26號院曾是梁思成、林徽因1930-1937年在京租住的居所。此後租住者多次變化,院落原有格局有所改動,上世紀八十年代院內蓋起了三層樓房。2009年,因拆遷涉及此院落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多數文物專家認為該院落雖然建築格局、質量一般,但應更看重舊居的精神、文化、社會價值,應認定為不可移動文物予以保護。

  2009年7月,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東城區文化委員會分別致函開發單位要求採取“遷人不拆房”等措施,對現存傳統建築給予妥善保護,不得拆除目前現存院落原有的歷史建築。2009年12月,國家文物局下發行政復議決定書,要求將該院落列入不可移動文物。為此,北京市規劃委、北京市文物局及時主動協調開發單位調整規劃方案,要求原址保護梁林舊居,開發單位表示同意。

  2011年3月,北京市東城區文化委員會將文物認定情況告知華潤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北總布衚同12、24、26號院被列入文物普查登記項目,確定為不可移動文物,並已在數字東城網站向社會公佈。再次要求該公司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對該院落實施原址保護修繕,確保文物建築安全。

  北京文物部門稱,“梁林舊居”拆除事件發生後,公安部門和文物部門依法對開發單位及有關責任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法律問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六條“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擬處以該公司50萬元罰款。同時責令其恢復所拆除舊居建築原狀。

  北京市文物部門表示,將認真總結這一事件的深刻教訓,針對當前首都城市的發展與古都名城保護的現實情況,積極採取措施加強文物安全和防範工作,落實各項監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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