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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計生委:夫妻戶口在粵不得赴港違規生二胎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9日 17: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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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赴港生二胎也屬於超生,違反計生政策將受到處罰”。日前,廣東省人口計生委主任張楓向媒體重申《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人民網記者今日從廣東省人口計生委政策諮詢部門獲悉,此説法並非僅僅針對“赴港生二胎”情況,只要夫妻雙方的戶籍在廣東省內,無論是否在包括港澳地區在內的境外居住,無論在內地生育還是在境外生育,都視為應遵守該條例,即一般情況下只能生育一個子女,不得生育二胎。

  廣東省人口計生委的一位政策諮詢人員告訴人民網記者,近年媒體報道不少廣東市民為了子女能夠獲得香港身份而選擇赴港生育二胎,他們中的大多數都不符合生育二胎的條件。目前廣東省還沒有出臺專門針對赴港澳生二胎問題的規章文件,但現有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已做出明文闡述。

  記者撥打國家計生委熱線電話12356後了解到,國家規定夫妻雙方若同為內地戶籍,在港生育第二胎均視為超生,只是各個省市區的處罰標準不同。

  廣東省計生條例還規定兩種特殊情形,戶籍在廣東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同胞、外國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該條例執行。上述政策諮詢工作人員解釋,夫妻雙方戶籍在粵則不管是否在內地定居,都被視作應遵守計生條例。

  “有一種情況不屬於超生,當夫妻一方為香港居民、一方為廣東居民時,在已有一胎子女的情況下在港生育第二胎,如果該子女在港定居則不需執行內地計生政策,”這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但如果該子女在內地上學、生活則屬於違反規定。”

  我國對於內地居民涉港生育問題也有規定。1998年,國家人口計生委發文表示,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結婚後在內地生育的,執行內地居民一方戶口所在地有關生育政策的規定。當內地居民一方在香港合法定居後,可不執行內地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國人口函[2010]48號文件也指出,夫妻雙方如均為我國內地居民,在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國內地居住,辦理了入戶手續或兩年內累計居住留滿18個月的,在適用各地人口和計劃生育政策規定時,應當計算該子女數。

  此外,根據廣東省委政府2006年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決定》,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超生的黨員一律開除黨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超生的幹部職工也將一律開除公職。

  【鏈結】:廣東省規定八類人可生育二胎

  符合以下八種情況的,在申請後取得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1、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或者第一胎雙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闔家庭無子女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闔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5、夫妻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症,依法收養子女後又懷孕的;

  6、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7、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且只有一個子女的;

  8、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只生育一個子女且是女孩的。

熱詞:

  • 生二胎
  • 夫妻戶口所在地
  • 計生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