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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社區建設成和諧的社會生活共同體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8日 05: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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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範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社區是人們生活的主要場所,也是社會管理的基層平臺。社區和諧是社會和諧的微觀基礎,社區充滿活力是社會充滿活力的重要保障。胡錦濤同志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社會管理及其創新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的講話強調,要“強化城鄉社區自治和服務功能,健全新型社區管理和服務體制”。“十二五”規劃綱要也明確提出,“全面開展城市社區建設,積極推進農村社區建設,健全新型社區管理和服務體制,把社區建設成為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文明祥和的社會生活共同體。”目前,我國不少城市對社區治理模式進行了積極探索,同時城市社區治理也成為理論研究的一個熱點問題。

  城市社區治理的不同模式

  社區治理在我國經歷的時間並不長。我國城市基層社會在相當長的時間裏以居民委員會為主要治理主體,居民委員會一方面是居民自治組織,另一方面是街居體制下政府的“腳”,習慣性地被看做是政府的一部分。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社會結構深刻變化,城市基層社會體制改革的範圍不斷擴大,傳統的單一垂直型的街居體制逐漸被現代的多元扁平型的社區體制所代替,社區治理問題逐漸凸顯出來。2000年下發的《民政部關於在全國推進城市社區建設的意見》,成為加強城市社區治理的指導性文件。目前,城市社區的範圍一般是指經過社區體制改革後作了規模調整的居民委員會轄區,但具體範圍的大小在各地並不完全一致,許多地方將社區定位在大於居民委員會、小于街道的層面。

  從概念上看,社區治理是指在黨的領導下,在社區範圍內政府與社區組織、社區居民共同管理社區公共事務的活動。城市社區治理與傳統城市基層社會管理相比,一個顯著特徵是具有多元的治理主體,面對繁雜的社區事務,需要協調多樣的社會利益關係,需要通過多種合作協商方式實現社區的和諧發展。在這種轉變中,最關鍵的是社區治理主體的多元化。正是不同社區治理主體憑藉各自資源進行相互作用,從而形成了不同的社區治理結構,發展出不同的社區治理模式。在研究中,許多學者都按照社區治理結構中主導角色是誰這一標準對社區治理模式進行概括。按照這一標準,我國城市社區治理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行政引導型模式。也有學者將其稱為行政側重型模式。行政引導型模式主要是指以政府的指導為主,對行政力量的依賴度較高,政府組織是社區治理的主體,行政管理手段是社區治理的主要方式。

  二是自治型模式。自治型模式的社區通常設置了社區決策機構、執行機構、監督機構。政府將社區管理的有關職責交給社區,然後用法律和制度來規範社區運行機制,以一種間接協商的方式對社區事務進行管理,社區居民和社區組織在社區治理中發揮核心作用。

  三是混合型模式。也有學者將其稱為合作型模式。這種模式試圖構建一種社區自治系統與政府行政系統的共生機制,政府對社區的干預較少,在培養、指導社區組織的過程中逐漸將管理職責讓位於社區居民與社區組織。

  四是企業主導型模式。這是一種物業管理公司在社區治理過程中發揮突出作用的模式。這種模式一般出現在資質、品牌、服務質量和企業形象都較好的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商品房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社區管理和服務的主要職責,社區居民也樂於接受物業管理公司的安排,積極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的管理和各種社區活動。

  城市社區治理面臨的突出問題

  總體而言,我國城市社區治理在探索中發展,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也面臨不少突出問題。許多學者指出,社區治理行政化、多元治理主體導致治理效率低、社區服務專業化和職業化程度低、社區居民缺乏社區精神等,都是影響城市社區治理的突出問題。

  多元社區治理主體關係不順降低社區治理的效率。在我國城市社區中,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都是社區治理的主要參與者,分別從不同角度出發在相互博弈中共同進行社區治理,由此也帶來各種問題。一方面,治理主體本身存在問題。比如,業主委員會作為社區治理的重要主體,是廣大業主行使權利的依託,在社區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但在現實中,業主委員會的發展並非一帆風順。由於現行法律法規不完善,業主委員會大多處於自發、自律狀態,法律主體資格不明晰,相關部門對業主委員會的監管不夠,業主委員會形同虛設、業主大會長期“冬眠”現象普遍存在,無法有效開展工作。同時,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在社區治理中都存在權威性不足的問題,降低了社區居民對社區秩序的認可與服從程度。另一方面,各個治理主體之間的關係存在問題。比如,居民委員會與業主委員會之間在社區治理過程中會出現銜接不暢的問題。而如何統籌協調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關係,也是急需解決的問題。尤其是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利益衝突時有發生,影響社區和諧。而當多元社區治理主體之間出現較大矛盾時,就會導致“社區失靈”,出現社區治理中的“缺位”或者“越位”、社區內各種資源得不到充分利用、社區治理成本過高等情況。有學者認為,“社區失靈”是目前我國社區治理中不可忽視的問題。

  “社區冷漠症”削弱社區發展的動力。“社區冷漠症”主要表現為社區居民參與社區治理、社區活動的積極性、主動性不高。由於我國社區建設時間不長,社區居民對政府和單位的依賴性仍然較強,往往只把社區當成居住場所,缺少歸屬感和認同感,自覺參與社區活動的熱情不高,導致了“社區冷漠症”。不少調查顯示,許多社區居民與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長期沒有接觸,當社區居民遭遇困難需要幫助時,首先想到的是親戚朋友、同學同事或者單位,主動尋求鄰居或社區組織幫助的很少。有學者指出,社區居民長期積極參與社區治理、社區活動,是社區發展的本質要求和根本動力,“社區冷漠症”削弱社區發展動力,使社區治理難以達到預期目標。

  社會組織發展緩慢影響社區發展的活力。社區治理的重要內容就是向社區居民提供優質的公共産品和公共服務。要實現這一目標,僅僅依靠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是不夠的。社區文化、教育、體育等事業的發展,社區安全、社區救助、社區矯正等事務的辦理,可以也應該依靠大量社會組織。而且,一些社會組織還能吸納不同的群體參與,既能滿足社區居民的某些特殊需求,又能促進社區居民間情感交流,對社區生活共同體的形成具有重要意義。但目前與社區治理相關的社會組織發展緩慢,影響社區發展的活力。

  通達城市社區和諧發展之路

  實現城市社區和諧發展應該有多項評判指標,既包括社區不同治理主體之間形成良性互動,社區公共資源、民主權利充分共享,社區公共産品、公共服務優化供給,也包括以積極參與和主動承擔為主要內容的社區精神的養成、和睦安寧與守望相助鄰里關係的形成等。從當前城市社區治理面臨的突出問題出發,學者們提出了加強城市社區治理的一些對策建議。

  科學定位政府在社區治理中的角色。完善社區治理結構,前提是健全社區黨組織領導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推進社區居民依法管理社區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實現政府行政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在這一過程中,必須科學定位政府在社區治理中的角色。政府作為社區治理中的重要主體,其角色的合理定位和行為的規範性決定著社區治理的效率乃至成敗。在社區治理中,政府職能轉變的首要問題是厘清行政事務和社區自治事務、政府委託事務和社區自治事務的邊界,從無限治理轉為有限治理,處理好“掌舵”和“划槳”的關係。政府對社區治理的作用主要體現在組織建設、機制建設和政策扶持上,體現在資金支持、設施支持等方面。在此基礎上,應進一步完善社區治理結構,理順政府、社會和市場三者的關係,處理好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三者的關係,使社區不同治理主體之間形成合力而不是相互掣肘。

  積極培育社區居民的社區精神。社區精神是社區居民參與社區治理的思想基礎。積極參與、主動承擔、共建共享等是社區精神的核心。社區居民能否形成這些精神,是社區治理目標能否實現的關鍵所在,也是能否避免“社區冷漠症”的關鍵所在。有學者指出,加強社區治理,應積極培育社區居民的社區精神,增強社區居民對社區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增強社區居民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關鍵是要拓寬社區居民參與社區治理的渠道,讓社區居民在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中自覺養成社區精神。

  大力發展各類社會組織。社會組織具有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重要作用,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參與社區管理和服務是加強社區治理的重要途徑。“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要堅持培育發展和管理監督並重推動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並強調要積極培育社區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志願者參與社會管理和服務。當前,應以社區居民需求為導向,大力發展各類社會組織。政府應完善扶持政策,並推動政府部門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向社會組織開放更多的公共資源和領域,使社會組織在加強社區治理中有更大空間、更大作為。

熱詞:

  • 社區治理
  • 業主委員會
  • 業主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