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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規定車企拒召回缺陷車可吊銷許可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4日 04: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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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國務院法制辦昨天公佈《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公眾意見,條例規定,汽車生産經營者確認汽車産品存在缺陷,應立即停止生産、銷售、進口存在缺陷的汽車産品,並實施召回。拒不對缺陷産品實施召回,情節嚴重的可直接吊銷相關許可。

  進口車銷售商擔責

  根據徵求意見稿,在我國境內註冊,生産汽車産品並以其名義頒發産品合格證的企業,從境外進口汽車産品到境內銷售的企業承擔召回責任。

  為及時對缺陷産品進行必要的召回,徵求意見稿規定,汽車廠商應建立並保存有關汽車産品和汽車産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於10年。未按照規定保存有關汽車産品、車主信息記錄的,最高可處20萬元罰款。

  汽車租賃經營者也應當建立相應的汽車産品經營臺賬及維修記錄,保存期不得少於5年。

  任何人可投訴缺陷

  根據徵求意見稿,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向國務院質檢部門投訴汽車産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國務院質檢、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車輛生産、安全技術檢驗、銷售、登記、維修、召回、消費者投訴、人身傷害等信息共享機制。

  國務院質檢部門缺陷産品召回技術機構承擔缺陷汽車産品召回具體技術工作。國務院質檢部門應及時向社會公告已確認的汽車産品存在缺陷的信息以及生産者實施召回的相關信息,對汽車産品存在的其他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可發佈預警信息。

  隨車缺陷輪胎入法

  徵求意見稿有專門一條針對輪胎,“汽車産品出廠時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車産品的生産者負責召回;未隨車裝備的輪胎存在缺陷的,由輪胎生産者負責召回。”

  專家表示,輪胎是重要配件,極有可能危及車主安全,因此多方呼籲納入召回範圍。加上錦湖輪胎等事件引發的社會關注,將輪胎納入召回條例是眾望所歸。

  ■新聞背景

  此次公佈的徵求意見稿是在2004年實施的《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基礎上進行修改的。針對近年來不斷出現的汽車召回事件,國家質檢總局在2009年即報請國務院審議《缺陷産品召回管理條例(送審稿)》,並在多次調研論證的基礎上,于2010年7月,通過國務院法制辦首次對外公佈《汽車産品召回監督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原徵求意見稿”)。

  ■焦點

  拒召回由擬罰50%貨款降擬罰10%

  現行規定中對於汽車企業和經營者不履行召回義務,主管部門最多對其進行警告和要求重新召回,處罰金額最高也僅為3萬元。

  原徵求意見稿對産品有缺陷卻不履行召回的生産企業以及其經營者加大了處罰力度。其中,對於主管部門責令生産者實施召回,生産者仍未召回的,原徵求意見稿規定,構成産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未構成産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責令停止生産、銷售、進口,處以違法生産、銷售、進口産品貨值金額5%以上5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新稿則對生産者未停止生産、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産品的,生産者經責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等八種情形做了規定,要求由質檢部門責令停止生産、銷售、進口、租賃或者使用缺陷汽車産品,並處缺陷汽車産品貨值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解讀

  處罰力度明降暗升

  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學系副主任吳景明稱,對比這三稿的表述,對於拒不召回缺陷汽車的行為處罰力度在不斷變化。

  吳景明表示,從單純的行政處罰來看,原徵求意見稿處罰的力度確實比較“狠”,但新稿降低行政處罰額並不意味著處罰力度降低,反而有更“狠”的可能。

  他解釋稱,原徵求意見稿規定,汽車産品用戶有權舉報違反本條例的違法行為。新稿則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向國務院質檢部門投訴汽車産品可能存在的缺陷。二者相比,原徵求意見稿僅為車主提供了舉報的權利,新稿則擴大了主張權利的主體,包括消協、律師等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擁有投訴的權利,這樣一來也就增加了消費者的力量。在單純的行政處罰之外,也可通過索要民事賠償等方式,加大對相關生産者的處罰力度,也更有針對性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同時,對於情節嚴重的情況,由責令停業整頓,加重到“吊銷許可”,也可看出處罰實際將更嚴厲也更加容易落實。

  缺陷車召回制度

  危及安全需召回

  何種“缺陷”召回

  徵求意見稿對“缺陷”進行了明確界定,指出條例所稱缺陷,是指由於設計、製造、標識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産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包括: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要求;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

  此外,徵求意見稿對召回活動也進一步予以明確。明確召回的具體方式是“生産者應及時採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已售出的汽車産品存在的缺陷。”

  質檢部門下召回令

  是否召回誰説了算

  汽車生産者不主動實施召回怎麼辦?徵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質檢部門獲知汽車産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通知生産者開展調查分析。必要時,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開展缺陷調查。國務院質檢部門經調查認為汽車産品存在缺陷的,應當通知生産者實施召回。

  汽車生産者認為其汽車産品不存在缺陷的,應在規定期限內向國務院質檢部門提出意見,並提供證明材料。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組織專家對材料進行論證,必要時對汽車産品進行技術檢測或鑒定,如確認汽車産品存在缺陷的,國務院質檢部門應責令生産者召回。

  有關負責人表示,從表面上看,目前許多汽車的召回是由企業主動實施的,但事實上,不少是缺陷産品管理中心深入調查,並掌握了充分的證據後,廠商才承認問題,最終實施召回的。因此主管部門的調查不可或缺。

  違規可吊銷許可

  如何保證召回

  徵求意見稿規定,生産者實施召回,應以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告知車主汽車産品存在的缺陷、避免發生損害的緊急處理方法及其他召回信息,必要時應當告知車主停用。

  徵求意見稿規定,生産者應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對缺陷汽車産品進行運輸所需的必要費用。

  為保證召回順利,有八種情形之一的,質檢部門將責令停止生産、銷售、進口、租賃或者使用缺陷汽車産品,處缺陷汽車産品貨值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這八種重罰情況包括:生産者未如實報告調查分析結果的;生産者未停止生産、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産品的;生産者未發佈召回信息的;生産者未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缺陷汽車産品的;生産者未按照已提交備案的召回計劃實施召回的;生産者經責令召回拒不召回的;生産者未按照規定方式消除汽車産品存在的缺陷的;經營者未停止銷售、租賃或者使用缺陷汽車産品的。

  ■其他亮點

  召回針對汽車産品

  中外廠商一視同仁

  針對條例的適用範圍,原徵求意見稿將在中國市場銷售的外國企業納入到監督管理範圍內,與國內企業一視同仁。此次公佈的徵求意見稿明確,該條例適用於在我國境內生産銷售的汽車和汽車挂車的召回和監督管理。

  吳景明表示,新稿更加進步,不再區分生産商,而只針對汽車産品,也就是説,所有的汽車産品都將遵循此條例規定,無須區分國內外企業,實際上更“一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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