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中國圖文 >

三類因素催生垃圾短信滿天飛 立法監管均缺位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01日 04: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近年來,利用短信群發手段實施詐騙、敲詐勒索、銷售假冒偽劣産品以及非法經營等犯罪案件頻發。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進行了調研,發現三方面因素成為催生此類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是犯罪工具獲取門檻低。此類犯罪多采用短信群發器(俗稱“短信貓”)作為犯罪工具,犯罪分子將短信卡(SIM卡)插入短信群發器端口後即可向指定的或隨機的手機號碼發送短信。此類工具技術成分較低,且從各通訊器材市場、購物網站等途徑均可輕易購得。

  二是獲利群體廣泛。此類犯罪在利益分配上呈現“三方獲利,一方受損”的格局,即短信群發業務經營者、短信內容提供者及電信運營商三方獲利,而廣大手機用戶利益受損。

  三是立法及監管缺位。從非法經營短信群發業務的犯罪定性來看,在立法上並無明確的法律依據,也無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規定。

  針對上述犯罪誘因,法院建議從三方面入手,規範整頓短信群發行業,有效預防、打擊犯罪。

  一是整頓短信群發工具的生産和銷售環節。短信群發器是一種特殊産品。有關部門應明確設定短信群發器材生産、銷售企業資質,必要時可以通過設定行政許可的方式規範短信群發器的生産、銷售,對短信群發器的購買使用也應當實施備案登記。

  二是規範電信運營商經營行為。電信企業應加強對短信群發業務的審核,對群發短信內容、群發短信主體進行必要的、合理的審查,承擔起應有的社會責任。

  三是強化主管部門的監管力度。

熱詞:

  • 短信群發器
  • 短信內容
  • 垃圾短信
  • 群發短信
  • 電信運營商
  • 獲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