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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廢渣鹽”冒充食鹽 跨省域形成私鹽販銷鏈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30日 18: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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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蘇一公司非法制售“農藥廢渣鹽”案件近日在安徽省阜陽市潁泉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非法制售“農藥廢渣鹽”14000噸,流入全國12個省、市鹽業市場,部分“農藥廢渣鹽”冒充食鹽流向餐桌。

  去年以來,安徽、江蘇、山西等省查獲多起鹽業市場制私販私要案,大批工業鹽甚至“農藥廢渣鹽”進入市場,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帶來嚴重危害。據多省鹽業管理部門介紹,當前鹽業犯罪出現私鹽危害性大、犯罪網絡化和手段更隱蔽等新特點。鹽業部門呼籲加強立法,增強打擊鹽業犯罪力度,建立各部門聯動機制,遏制私鹽犯罪猖獗勢頭。

  “農藥廢渣鹽”冒充食鹽 跨省域形成私鹽販銷鏈

  去年,安徽阜陽鹽業和公安部門在公路上截獲18噸私鹽,並順藤摸瓜,發現了一起性質惡劣的“農藥廢渣鹽”流入食用市場案件。經查,江蘇鎮江海天鹽化公司非法制售“農藥廢渣鹽”14000噸,流入全國12個省、市鹽業市場。該公司並無鹽品生産經營資質,其生産原料來自鎮江江南化工有限公司生産農藥後産生的廢渣。

  鎮江江南化工有限公司主要生産除草劑“草甘磷”,會産生一種污染性很強的工業廢渣難以處理。2009年,商人徐敬東、陶先楚、劉偉等人在鎮江成立了“海天鹽化”公司,從該公司以每噸10元的價格收購農藥殘渣。

  據專案組成員、阜陽市公安局潁泉分局幹警王智勇介紹,“海天鹽化”在未取得生産、銷售工業鹽資格的情況下,通過將農藥殘渣清洗、烘乾生産出工業鹽。自2009年9月至2011年3月,“海天鹽化”共非法制售“農藥廢渣鹽”14000噸。據調查,安徽阜陽截獲的“農藥廢渣鹽”,主要賣給當地小商販用於製作燒餅、馓子等食品。

  經中國農業大學分析與環境毒理實驗室檢驗,“農藥廢渣鹽”中的農藥“草甘膦”含量高達55毫克/公斤,類似于奶製品中的“三聚氰胺”,明顯高於美國、歐盟、日本農産品貿易每公斤20毫克的安全標準。安徽阜陽目前未發現因食用“農藥廢渣鹽”而産生的病例,但有專家認為可能會有潛在性危害。

  據調查,“海天鹽化”以10元每噸購得原料,生産總成本約每噸100元,以每噸350元至400元的價格賣給私鹽批發商;私鹽批發商再以每噸700元批發給不法糧油店,糧油店最後以每噸1400元的價格賣給小商販加工食品。由此,“農藥廢渣鹽”産業鏈上每個環節都産生了100%或更高的利潤率。

  大案要案多發 私鹽犯罪呈現新特點

  據安徽、江蘇、山西省等鹽務管理部門介紹,當前大宗販銷不合格食鹽、工業鹽和三無鹽産品充當食鹽銷售的問題依然突出。據統計,2011年,安徽省共查獲各類涉鹽違法案件1914件,查獲各類違法鹽産品947噸,罰沒款85萬元,刑拘22人,判刑14人。

  據分析,鹽業市場的制假販私行為主要呈現三大新特點:

  一是制假販私性質惡劣,私鹽毒害大。市場上查獲的大量工業鹽和劣質鹽,全部都是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食用鹽標準。首先是不含碘,這對我國正在實施的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産生極大影響。安徽省衛生部門通報的最新碘鹽監測結果顯示,安徽省部分地區碘鹽三率偏低,少數地區已經接近防控碘缺乏病要求的下限水平。其次,查處出的工業鹽和劣質鹽雜質極多,且重金屬超標,特別是對孕婦和兒童危害極大,嚴重的則可引起中毒。

  江蘇省鹽務管理局鹽政法制處處長丁如明説,工業鹽對人體的危害性越來越大。以往工業鹽中絕大部分為海水制鹽和井礦鹽,雖然在重金屬等衛生指標方面達不到食鹽的要求,但是人食用後尚不至於危及健康和生命,流入食鹽市場的後果主要是降低了碘鹽的覆蓋率、影響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工作。而目前,由於化工行業發展迅猛,現在的工業鹽已經不再是傳統意義上的可以“工食”共用,相當一部分工業鹽的外觀與食鹽相似,但卻含有一定量的有毒有害物質,一量流入食鹽市場,其後果可想而知。

  二是制假販私呈網絡化趨勢,規模越來越大。大多數鹽品制假販私均為團夥作案,內部分工明確,單個案件涉及私鹽數量從數十噸發展到上千噸。例如,安徽查獲的這起毒鹽案中,“海天鹽化”其下屬銷售機構遍佈全國多個省市,分級經銷,呈現網絡化。目前6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獲。從查處的案件來看,不合格食鹽和三無鹽産品大都流入邊遠農村地區、城郊接合部和小型食品加工企業,點多面廣難以預防。

  三是犯罪手段更加隱蔽和狡猾。首先是改換工業鹽或劣質鹽的外包裝,採用無字袋或印上元明粉、印染助劑、英文標識等字樣,規避鹽務部門的監管和群眾監督;其次是人貨分離,私鹽販運者一般都是電話聯絡買家,談妥後委託第三方運輸,即使私鹽被查獲也很難追查上線;再次是事先訂立攻守同盟,被查獲後當事人一般都咬定就這一次,並且是流動送貨,上線也無從查起。

  執法手段弱、違法成本低 鹽業立法亟待加強

  據阜陽市鹽務局副局長王道亞分析,當前,不法分子購買一噸工業鹽為300元至500元不等,如果冒充食鹽銷售,售價可達700元至1500元不等,利潤很高。而一次性購銷20噸工業鹽冒充食鹽銷售才構成犯罪,否則只能沒收和罰款。因此不法分子就通過小批量、多批次販賣私鹽,逃避刑事處罰。而行政罰款一般只是鹽産品價值的3倍以下,因此犯罪成本很低。在高利潤、低成本的誘惑下,導致此類犯罪高發。

  丁如明説,由於歷史原因,工業鹽向食鹽市場流通極為方便。現行的鹽業法規規定對食鹽運輸實行準運證制度,而對工業鹽則取消準運證,結果是非法經營食鹽者可以肆意販運食鹽,即使在途中被檢查時只要聲稱是工業鹽就可放行,大大降低了食鹽安全監管的有效性,工業鹽與食鹽市場之間的運輸通道已被打開。另外,只加強對食鹽市場監管難以奏效。食鹽市場面廣量大,遍及各地。據統計,僅江蘇省的食鹽零售點便多達十幾萬個。工業鹽持證經營戶以及工業鹽用戶可以很容易地將各種工業鹽銷售到食鹽零售點,更容易銷售到食品加工企業、各類食堂和餐飲行業。

  去年,山西省查處了一起地跨兩省的私鹽販銷案件,犯罪嫌疑人衛某從2010年6月以來多次長途販運無任何標識的無碘精鹽達160余噸。“犯罪嫌疑人衛某在短短的兩個月時間內販銷數量就達160余噸,而且都是不合格食鹽和三無鹽産品。案件從查獲到判刑歷時一年多,鹽務部門多次配合公安機關前往外省(市)調查、取證、認定,曆盡週折,執法成本和人員投入都相當大。”山西省鹽務管理局鹽政處處長武建華説,從這起典型案件來看,私鹽販子都是在鑽鹽業法規範圍不完善、缺失的空子,致使鹽政執法工作在犯罪認定、調查取證上存在難度。

  我國現行的鹽業管理條例施行于1990年,結合當前市場情況存在一定的滯後性。據介紹,以江蘇為例,對工業鹽的管理主要依據省政府頒發的《江蘇省〈鹽業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實施辦法》規定,私運、私銷、私購、侵銷、倒買倒賣鹽産品的,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就地封存,沒收其鹽産品和違法所得,並可處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上述規定與《行政處罰法》之間存在衝突,由於《鹽業管理條例》中沒有對非法經營工業鹽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實施辦法》就不能對該行為規定行政處罰。

  多地鹽政管理人員建議,適當通過全國人大立法形式加強對工業鹽市場的管理,提高涉鹽犯罪的懲處力度,同時建立鹽務、公安部門的常態化執法聯動機制,打擊遏制各類制私販私行為,從而確保國家食鹽安全,保障持續性消除碘缺乏危害目標的實現。

熱詞:

  • 私鹽
  • 工業鹽
  • 鹽産品
  • 農藥廢渣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