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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稱中國教育應該少些禁令思維 多些政策疏導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20日 05: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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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2日,本報教育科學版刊登了報道《幼兒園收費禁令中看不中用?》,分析了有令難禁的原因,在於所禁之事的根子還沒有解決,而問題的根本解決,不是一紙禁令那麼簡單。

  就在報道見報第二天,教育主管部門又一條禁令出臺:要求防止和糾正幼兒園“小學化”現象,嚴禁幼兒園提前教授小學教育內容,幼兒園不得以舉辦興趣班、特長班和實驗班為名進行各種提前學習和強化訓練活動,不得給幼兒佈置家庭作業。

  記者簡單搜索後發現,僅最近一兩個月內,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就發出過多條禁令,禁令頒布堪稱頻繁。

  除了前面提到的兩個針對幼兒園的禁令外,去年年底教育部召開的2012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考務會議上,教育部表示將嚴禁社會仲介機構以任何形式介入研究生招生工作,禁止高校任何部門和工作人員舉辦或參加考研輔導活動。同是去年年底,教育部發出《關於配合做好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學生不乘坐農用車、超載車和非法運營車。雲南省教育廳發出禁令,禁止學生乘坐馬車、農用車、拖拉機上下學。再往前追溯,每逢寒暑假,各地教育主管部門便會發出多條不得假期補課、禁止教師有償家教的禁令。

  平心而論,上述禁令中提到的各種不端行為或不正常現象,的確擾亂了正常的教育教學和招生秩序,影響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成才,堅決不能縱容其胡作非為潛滋暗長。但問題在於,這些關係到教育事業本身發展和青少年學生切身利益的大事,具體怎麼管才能更有成效,值得商榷。

  僅以最近頒布的兩個與幼兒園相關的禁令為例。在我國,學前教育眼下還不屬於義務教育範疇,2000年前後,在學前教育領域很多地方颳起了一陣“私有”風,不少公辦園被“賣”,一些機關、集體辦的幼兒園也被關停。教育部的官方網站上能查到這樣的數據:2000年,全國共有175836所幼兒園,到了2008年,全國幼兒園的總數變為133722所,比2000年時減少了4萬多家。進行仔細比較後發現,除了絕對數量的減少外,幼兒園類型的構成也發生了根本變化。從2000年到2008年,教育部門辦園減少了近8000所,集體辦園減少了80%,而民辦園的數量增加了近90%。在整個教育領域中,學前教育大概是市場化程度最高最快的了。

  既然是面對市場化背景下的辦學領域,就應該首先尊重市場規律,除非其辦學行為嚴重觸犯相關法律,可交由司法部門裁決;其辦學行為嚴重違背基本的道德準則(如動輒收取天價),可由教育主管部門出面處理,或邀請新聞媒體對其“口誅筆伐”。除此之外,其收取的相關費用在一定範圍內的或高或低,或具體到興趣班該不該收費等細節問題,都可視為市場供求關係調整後的必然結果,不必大驚小怪,或是簡單的“一禁了之”。

  再從法律層面上探討,目前我國針對學前教育並沒有相關的教育法律,只有《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幼兒園工作規程》。按照《幼兒園管理條例》規定,我國幼兒園實施的是登記註冊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條例舉辦幼兒園,同時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民舉辦幼兒園或捐資助園。而從眾多民辦幼兒園可以遵循的民辦教育促進法來看,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批准並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由學校制定,報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同時,民辦學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捐贈。

  種種分析表明,一些教育主管部門出臺的禁令不僅有“令出無門”之嫌,就是與現行相關規定相對照,也難免自相矛盾,令人無所適從。

  做這樣的分析並不是給幼兒園的高收費尋找什麼“合理、合法”的理由,而是希望進一步探尋“有禁不止”背後更深層的原因:一些地方的教育主管部門是否還在用計劃經濟陳舊簡單的思維方式來管理日益改革開放背景下的教育行業,用簡單劃一的思維來應對日益多元化的利益分配和利益調整格局。這樣“各説各話”,其結果只能是南轅北轍,越發力就離目標越遠,甚至可能造成“越禁越亂”的惡性循環。

  在2010年《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出臺之前,坊間流傳著八大教育潛規則。一是“免試就近入學”異化為“爭相擇校”;二是擇校費“被自願”;三是奧數改頭換面;四是升學率還在爭第一;五是“重點班”改名“創新班”;六是補習班挂名“家長委員會”;七是“你的學生我來教”;八是全日制培訓班集體易地補課……

  試問這八項哪個不是被教育主管部門禁了又禁、而又屢禁不止的頑疾?

  那麼教育主管部門應該管什麼?應該怎樣管?

  在很多教育發達的國家,教育部門履行的更多的是教育服務者的角色。

  以美國為例,根據美國《教育部組織法》規定,美國教育部的職能很簡單,就是提供一些聯邦資助,收集和傳播關於學校和教育的信息,以及確保教育機會的平等。因為它既無權任命一個學校的校長,也無權規定教師的職稱和薪水,更無權過問學校的課程和老師的教案。很顯然,與其説美國教育部是一個“管理”機構,不如説它是一個“服務”機構。

  中美兩國國情不同,我們當然不能照搬美國的做法,但有一點可以肯定的是,治理我們的教育問題需要的並不是亂“出拳”,一些看似權威的“禁令”老是有禁不止,一拳打在棉花上,其實恰恰是在破壞教育主管部門的權威性。

  多年來,我們的教育主管部門制定了很多促進我國教育快速優質發展的重大政策,特別是2010年《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制定頒布之後的近兩年,教育事業的各個領域都取得了長足進步,很多痼疾和頑症在發展中逐步得到整治。但不可否認的是,一些地方的教育主管部門同時也做了一些不該做、事實上也沒有做好的事兒。為此我們建議:教育主管部門在日常工作中能不能少一些禁令思維,多一些疏導性的政策。比如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為不同類型的幼兒園設立盡可能合理的收費參照標準,比如多樹立假期不補課和業餘時間堅決不在外兼職的正面典型,多對形成假期補課這一教育“頑症”的來自家庭、社會和學校各方面的複雜原因進行深層次的調研分析,多些標準落實的督導檢查,少些空泛的禁令,做好最基本的服務工作。有些問題如果真的到了非禁不可的地步,在出臺所謂的“禁令”之前也要量力而行、充分論證,確保禁令有效。否則,輕率的禁令越來越多,而存在的一些問題卻日益堆積,不僅會損壞教育主管部門的權威、破壞教育法律法規的執行、傷害本該良好的教育生態、動搖百姓對教育的信心,更重要的是,這一切最終可能耽誤的是我們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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