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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民事訴訟法修改:完善程序 攻堅“執行難”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8日 06: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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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執行庭近日集中發放農民工欠款。

  朱卉靈攝

  為進一步破解“執行難”,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對執行程序作了修改和完善,通過強化執行措施、制裁逃避執行行為、加大對拒不執行的懲處力度,努力解決執行過程中的問題,這對於解決“老賴”問題、保證案件執結具有重大意義。

  立即執行 不留時間差

  讓執行程序迅速進入實質層面

  不久前,在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中,當事人王某被重復償還借款,王某對此刻意隱瞞,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王某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要求其返還相關款項,但王某拒不履行還款義務。

  對此,法院及時對王某採取了強制執行措施,查封了王某名下的車輛,對準備飛往日本旅遊的王某採取了限制出境措施,並依法對其適用司法拘留十五日和罰款一萬元的強制措施。迫於法院強制執行的公信力和威懾性,王某向法院如數交納了全部執行款項和罰款。

  在司法實踐中,像這樣通過及時強制執行來確保案件執結的情況並不少見。然而,有一些被執行人利用執行通知期間和法院打“時間差”,轉移、隱匿財産,逃避執行。“執行通知”是在法院執行前,先告知當事人法院即將執行的一項制度,旨在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律義務,避免使用強制措施。然而這一做法卻在司法實踐中事與願違。

  對此,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擬增加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立即執行”的規定,對於解決一些被執行人隱匿、轉移財産的情況有著重要意義。

  “草案的規定對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給予確認,強化了法院判決的權威,讓執行程序迅速進入實質層面,有利於執行目的的完成,是對當事人合法權益切實得到保障做的一件實事。”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波説。

  楊波認為,如果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後,沒有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話會“打草驚蛇”,給被執行人留下了隱藏、轉移財産的時間,不利於執行目的。因此,建議將草案中“可以”改為“應當”。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齊樹潔則認為,“可以”一詞意味著對於是否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法院執行人員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他表示,該規定增強了法院執行方式的靈活性,對於身處一線的執行人員也是一種智慧與能力的考驗。

  在被執行人僅有部分可供執行的財産或暫時無可供執行的財産的情況下,執行人員須客觀地判斷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是否具有恢復執行能力的財産能力狀況,從而決定是否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提高罰款 作用待觀察

  專家建議增加檢察監督內容

  為了加大對拒不執行的懲處力度,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對拒不執行行為的罰款額度。針對被執行人隱藏、轉移已經查封、扣押的財産,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等行為,建議將對個人的罰款金額從一萬元以下提高到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從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提高到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進一步強化對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對這一規定,一些基層法官表示,原來的規定因為罰款數額較小,已無法對被執行人、協助執行人形成有力的威懾。罰款數額的增加符合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現狀,也是最高立法機關為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作出的有力回應。在實際適用時,要切實做到根據情節輕重程度決定採用的拘留期限和罰款額度。

  但是,也有人提出異議:如果被執行人的財産狀況、具體數額、存在位置、存在狀況等不明確,罰款就成了“無的之矢”,一味加大罰款額度,反而更不利於執行。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肖建國認為,僅僅提高罰款數額而不同時延長拘留期限,未必能夠達到震懾“老賴”的效果。在無法找到“老賴”財産的情況下,開出鉅額罰單會變成“空頭支票”,而且罰款先行會進一步減損被執行人的償債能力,導致罰款的失靈,法院實際上懲罰的是債權人。

  肖建國建議,延長拘留時間是比罰款更為有效的手段。他認為,可以借鑒國外的經驗,規定6個月,或者至少3個月的拘留期。另外,對逃避執行的制裁,可以將“拒執罪”改為自訴案件,由申請執行人直接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這樣既能夠降低公共執法成本,又能夠實現打擊背信行為的立法目標。

  此外,針對民事訴訟法當中關於執行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任茂東建議,在執行程序中增加人民檢察機關監督的內容。他認為,在當前的執行體制下,對執行人員和執行過程缺乏有效監督,容易誘發司法腐敗,侵害當事人權益。因此,應該在執行程序增加監督內容,尤其是加強檢察機關的監督。“要設立科學有效的監督機制內容,預防執行腐敗行為的發生,保障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提高執行效率。”任茂東説。

  圍堵“老賴” 需要用硬招

  嚴打通過虛假訴訟逃避執行的行為

  不久前,在廣東省深圳中院辦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執行人黃某試圖採用虛假訴訟的方式轉移被執行財産,最終被法院識破。

  據了解,黃某因與他人發生經濟糾紛,導致他所有的高檔住宅被法院查封。後來,法院陸續受理了5件以黃某為被執行人的案件,總標的額為500余萬元。與黃某關係密切且對黃某擁有10萬元債權的許某,為了多分債權,指使黃某偽造了一張500萬元的借條,並起訴至法院,達成還款調解協議,引起多名債權人懷疑。最終,許某和黃某虛假訴訟涉嫌犯罪的線索被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齊樹潔指出,對於被執行人通過另啟訴訟程序、調解等方式逃避債務、侵佔他人財産的民事訴訟欺詐行為,現行法律並未明令禁止,更無相應的制裁措施。司法實踐中,有些債務人通過合法行為掩蓋其非法目的,其行為往往具有一定的隱蔽性,經驗豐富的資深法官也常常難逃其設下的“圈套”;在當事人非法目的顯露無遺的情形下,法官也會因為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而無所適從、進退兩難。

  民訴法修正案草案通過之後,通過虛假訴訟逃避執行的行為有望減少。針對一些被執行人通過另啟訴訟等方式逃避執行的情況,草案建議增加規定: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對於現行法律的修訂,具有兩方面的積極意義。”齊樹潔説,首先,法院對當事人企圖逃避債務、侵佔他人財産而採取的訴訟、調解等行為的處置將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由此也維護了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其次,當事人若實施訴訟欺詐行為,將面臨法律的嚴懲,這將在很大程度上遏制訴訟欺詐、逃避執行情況的發生。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積極加強對執行實踐經驗的研究和總結,先後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釋或司法解釋性文件。”齊樹潔認為,目前,強制執行立法已有充分的準備和條件,制定獨立的強制執行法的時機已經成熟。“建議國家立法機關在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改草案通過之後,儘快啟動強制執行法的立法程序,儘早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強制執行法,為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和‘執行亂’提供制度保障。”

  民訴法修改歷程(鏈結)

  民事訴訟法(試行)于1982年3月8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受立法背景所限,計劃經濟色彩濃厚。試行的民訴法在頒布實施的9年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了很大發展,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增多,對民訴法完善提出新的要求,另外,民法通則等一批重要民事實體法陸續出臺,亟須從程序上有法律銜接。

  1991年4月9日,在總結民事、經濟、海事審判實務經驗的基礎上,七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面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這次修法中一個重大修改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被列于總則中。民訴法增加了保險合同、票據糾紛和共同海損管轄問題的規定,同時增加了與之相適應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産還債程序等。

  2007年,針對社會反映強烈的“申訴難”、“執行難”問題,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1991年民訴法進行修改,這次修法完善了再審程序、細化了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明確了再審審查期限,完善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規定。

  2011年10月,民訴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並第一時間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作為調整平等訴訟主體間訴訟活動和訴訟關係的一部基本法律,民訴法一直承擔著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和保證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的兩大職能,草案亮點很多,如將整個民事訴訟程序進行細化、對民事檢察監督、公益訴訟、抑制惡意訴訟等現象和問題進行了回應和創新,從提高司法效率、便民訴訟的角度,修改簡易程序、增加小額訴訟程序。

熱詞:

  • 執行難
  • 被執行人
  • 老賴
  • 公示催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