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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建議在案件訊問過程中進行全程錄像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8日 03:5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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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27日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分組審議。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在肯定二審稿進一步完善了證據制度的同時,建議對訊問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以更有效地排除非法證據。

  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南振中委員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全程連續的詢問錄音、錄像是記載和證明是否存在非法證據的重要手段。建議法庭對非法證據的調查以全程連續的詢問錄音、錄像為依據。

  他同時建議將草案中“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修改為“應當對詢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應當”表示理所當然,應該將訊問過程的錄音或者錄像作為法定要求,而不是由偵查人員自行選擇是否錄音或者錄像。

  列席本次常委會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張淑琴也建議這一條款中的“可以”改為“應當”。

  也有委員認為,草案應進一步明確全程錄音或錄像的概念,否則會出現“在訊問室呆了24個小時,最後錄了1個小時”也叫全程的可能。

  同時,不少組成人員認為,允許辯護人在場也可以有效排除非法證據,防止“刑訊逼供”。

  達列力汗馬米汗委員指出,草案二審稿第37條規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建議後面增加一句:“公安、司法機關也不得派人在場”,以便給辯護律師創造一個較寬鬆的環境。(文字來源:新華網)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顯變化

  變化1 嚴禁威逼利誘收集證據

  草案一審稿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修改意見 實踐中存在以威脅、引誘、欺騙方法收集證據的個別情況,還是在該條中對這些情形明確列舉為好。

  草案二審稿 “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更多

  變化2 嫌犯被捕後應通知家屬

  草案一審稿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後,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的原因和執行的處所,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人的家屬。

  修改意見 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規定容易被濫用,成為偵查機關不通知家屬的藉口,因此應當慎重規定。有的部門、地方、單位建議規定一律通知家屬,刪去不通知的除外規定,或刪去有礙偵查的情形,或規定不通知家屬的,應經省級或地市級以上偵查機關批准。上海市律師協會建議增加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及時通知”。

  草案二審稿 一是,增加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監視居住人、被拘留人的家屬。二是,規定在逮捕後,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一律通知家屬。>>>>更多

  變化3 追究辯護人偽證罪有限制

  草案一審稿 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修改意見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建議將“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改為“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和辯護人”,以消除對律師的歧視色彩。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提出,應當對這一規定的適用程序作出嚴格規定,防止在實踐中出現被濫用的情況。

  草案二審稿 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更多

  變化4 律師見疑犯範圍進一步限定

  草案一審稿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修改意見 全國律協建議刪去“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有的部門建議刪去“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

  草案二審稿 將“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修改為“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更多

  變化5 避免變相“上訴加刑”

  現行刑訴法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修改意見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鄒萍指出,實踐中存在通過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由下級人民法院在重審過程中加刑,規避“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情況。法學專家建議,立法應當對法院發回重審案件不得加重刑罰作出規定,避免變相“上訴加刑”,從而完善審判程序。>>>>更多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委員建議影視節目禁露證人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進入二審 完善程序避免上訴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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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詞:

  • 訊問過程
  • 非法證據
  • 二審
  • 刑訊逼供
  • 偵查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