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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秘密拘捕”相關規定取消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27日 05:2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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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完善追究偽證罪的程序

  本報訊 (記者練情情)昨日,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在第一次審議後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二審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有明顯的變化,既取消了“秘密拘捕”的相關規定,也增加了不少有利於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條款。

  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

  此次提交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一審審議時,修正案草案規定,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拘留、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廣州大學法學院刑事訴訟法教授李明説,該規定因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秘密失蹤”而被學界和廣大網民所詬病,二審修正案草案將其取消,是對民意的一種回應。雖然犯罪嫌疑人“秘密失蹤”的現象在司法實踐中可能並不會因此規定而杜絕,但至少從制度上存在的這種可能予以解決了,也沒有比以前的規定更為惡化,因此,它依然是值得肯定的。

  規定取保候審的情形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可以取保候審。對於符合逮捕條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係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的,可以監視居住。

  草案刪去了對鑒定人出庭作證適用強制到庭和拘留處罰的規定,將鑒定人納入保護範圍,規定對於一些嚴重犯罪案件的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可根據案件需要採取保護措施。

  股票成可凍結的財産

  刑法第306條關於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偽證罪的規定一直備受律師界詬病。此次,草案也進一步完善追究辯護人偽證罪的程序,規定: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

  草案還將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列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查詢、凍結的財産範圍。

  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偵查人員可以在現場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

  同時規定:對於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熱詞:

  • 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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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訴訟法
  • 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