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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地溝油”檢測不出毒性 定罪尚存司法盲區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4日 09: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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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慧卿/CFP

  公安部:打擊“地溝油”犯罪尚存立法空白司法盲區

  檢測不出毒性“地溝油”犯罪難定性

  全國公安機關摧毀60個“地溝油”網絡;公佈10起“地溝油”典型案件;承諾“‘地溝油’犯罪一日不絕,警方決不收兵”。12月12日,公安部公佈的“打四黑除四害”專項行動戰果,既觸目驚心又振奮人心。

  一系列用“地溝油”制售食用油案件的破獲,有效遏制了“地溝油”犯罪。查辦此類案件的民警普遍反映,打擊“地溝油”犯罪産業鏈還存在不少立法空白和司法盲區。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處長許成磊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建議,全國出臺統一的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餐廚垃圾回收盼立法

  前不久,重慶警方偵破西南首例制售“地溝油”大案。參與偵辦這一案件的民警表示,管住“地溝油”,根本在源頭。

  2009年7月13日,重慶市人民政府頒布《餐廚垃圾管理辦法》,規定餐廚垃圾實行統一收運、集中處理,且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理活動應當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許可證。

  2010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加強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的意見》,對餐廚廢棄物的排放、回收、運輸等提出了要求。

  “有關部門已經注意到‘地溝油’供應鏈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但是,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意見並非法律、行政法規。”許成磊説。

  重慶九龍坡公安分局民警楊帆告訴記者,“地溝油”犯罪跨省市特點非常突出。“如果有的省有專門性規定,有的省沒有,容易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許成磊認為,有必要出臺全國統一的餐廚垃圾管理辦法,明確違規操作的法律責任、如何追責等。同時,扶持生物柴油等行業,從制度上徹底堵住“地溝油”流向餐桌的渠道。

  鑒定檢測標準很尷尬

  記者了解到,“地溝油”的鑒定檢測標準是困擾辦案民警的又一難題。

  目前,我國食用油檢測主要包括酸價、過氧化值、溶劑殘留量等幾項,而在重慶“地溝油”系列案中,明明是用餐廚垃圾煉成的“地溝油”,按這些常規檢測,幾乎全部合格。

  “這是因為目前尚缺乏有針對性的鑒定檢測。”許成磊解釋道。

  然而,檢測不出“地溝油”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就很難定性,也達不到打擊目的。

  “認定有毒也許不容易,認定有害應該是很容易的。”重慶九龍坡公安分局黨委委員胡紅纓呼籲,最高司法機關儘快就辦理“地溝油”案件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只要有證據證明是用“地溝油”煉製的,不管其最終成品品質如何,都認定為有毒有害食品。

  許成磊表示,雖然不能過分依賴檢測結論,但是如果有這個標準,就可以清楚“地溝油”的危害。另外,有些案件不是從上遊環節暴露的,而是在糧油市場勾兌時發案,確實無法查到生産源頭,無法證明是用“地溝油”提煉的,對這類案件定性就需要鑒定檢測結論的支持。

  “就像三聚氰胺,既然已經發現了危害性,就有必要及時列入必檢項。”許成磊認為,應當及時修訂食用油檢測標準。

  適用罪名尚有待統一

  據辦案民警透露,當前,制售“地溝油”犯罪大多以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提請批准逮捕。立案追訴標準要求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貨值15萬元以上。

  重慶永川公安分局民警肖斌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這一罪名入罪門檻較高,要求公安機關提供銷售數額的證據。一旦數額不夠,往往無法認定,只能以行政處罰了事。

  “我們傾向於對有充分證據證明用‘地溝油’煉製食用油的案件都定性為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許成磊説,這樣處理不僅因為構成該罪沒有數額要求,而且這個罪名更能客觀反映其危害性,對犯罪的震懾和給公眾的印象都不一樣,能夠更好地實現罪刑相適應。

  此外,許成磊還認為,目前制售“地溝油”的違法成本過低,建議將相關企業和責任人納入誠信“黑名單”,只要實施過食品犯罪行為,以後不能再從事與食品行業相關的活動。

  “對於食品安全領域犯罪的危害,怎麼強調都不過分。不能認為只有造成死亡等嚴重後果,才算造成危害。”許成磊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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