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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校車條例草案今起徵意見 賦予三項優先權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1日 01: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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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12月10日電 (記者 陳菲)超載嚴重、質量堪憂、監管不力……在校車安全備受關注和質疑聲中,中國政府針對校車安全的突出問題和主要環節,迅速制定法規“力保”校車安全。由國務院法制辦&&起草的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將於11日正式全文公佈,廣納民意。

  校車資金到底應該由誰來承擔是一個備受關注的話題。據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介紹,草案經過反復徵求部門、地方、專家的意見,形成了保障就近入學,大力發展公交,重點支持農村校車服務的總體思路

  在這一思路主導下,草案對資金問題做出了這樣的規定:國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支持農村地區為居住分散的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提供校車服務。發展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支持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敬波表示,隨著地方公共服務能力的提高,校車服務也可能演變為一種公共服務,但一定要和國家整體的財政能力相匹配。

  校車安全涉及諸多管理部門,教育、公安、質監等。越是多頭管理越容易導致權限不清,責任不明。針對這一弊端和焦點問題,草案在責任劃分上予以較為詳細的規定:

  首先明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校車安全管理負“總責”。此外,教育部門負責審核校車使用申請,查處學校違規行為等。

  公安部門主要負責審查校車安全技術條件,辦理註冊登記並核發校車標牌,審核校車駕駛人資格,查處取締上路行駛的非法校車等。

  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産品質量監督、安全生産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草案還指明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以及有關部門的職責,要求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校車安全到底誰該負責?草案明確,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保障校車安全的責任。

  “校車是流動的校舍,學校應當對乘車學生的安全負責。並且配備校車的學校和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單位是保證校車安全的主體,應當對校車的安全性負責。”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説。

  草案為此做出了詳細規定,要求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校車的安全維護,簽訂責任書,派人隨車全程照管學生等。

  同時,對駕駛人要具備什麼資格,草案規定,校車駕駛人應有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資格,年齡不超過60周歲,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責任事故,無飲酒及醉酒後駕駛記錄、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無犯罪記錄,未因違反治安管理受過拘留處罰,身體健康,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

  為保障校車通行和停靠安全,草案還對校車賦予了三項優先權:校車運載學生時,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校車優先通行;校車可以在公交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交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校車需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時,後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禁止超越等。

  此外,草案還將對質量標準的設定、什麼樣的車可做校車、乘車安全怎麼保障、法律責任怎麼設定、過渡期怎麼辦等問題做相應規定。

熱詞:

  • 校車
  • 草案規定
  • 教育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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