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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降低社會組織登記門檻 寬審批後要嚴監管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0日 14: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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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發

  12月1日起,長沙開始施行《長沙市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工商經濟類、社會服務類、社會福利類和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可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11月下旬召開的廣東全省深化體制改革工作會議上傳出消息,從2012年7月1日起,除特別規定、特殊領域外,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將改為業務指導單位,八大類社會組織可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成立。

  社會組織登記的門檻降低了。

  “現在不是社會組織太多,而是真正優秀的太少。”聽聞各地接連推出降低社會組織登記門檻的新政策,身為上海恩派公益組織發展中心主任的呂朝,感到很欣慰。

  廣東新舉進一步突破

  早在2008年9月,深圳就出臺政策,對工商類經濟組織、社會福利類、公益慈善類三類社會組織實行無主管登記。不久前,北京市也推出了類似的新辦法:“公益慈善類等四大類社會組織,可由民政部門直接申請登記,由民政部門兼任業務主管部門或幫助尋找合適的業務主管部門”。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創新與社會責任研究中心主任鄧國勝認為,相對於深圳和北京的社會組織改革,廣東省的改革試點範圍更廣、內容更加豐富。“廣東正在成為中國社會改革領域一個新的前沿陣地,廣東的做法不僅僅是一個降低門檻的問題,也包括對社會組織的培育扶持發展方面,涉及政府職能的轉移、購買服務等一系列制度創新,對於激發社會活力具有現實的意義。”

  據廣東省民政廳廳長劉洪介紹,儘管從2000年以來,廣東的社會組織一直走在全國的前列,但也有不盡如人意的地方,比如85%的社會組織還未承擔政府轉移的職能,91%的社會組織還未得到政府的購買服務。由於以往政府相關部門不想、不願、不敢放手讓社會組織參與,導致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的空間相當有限。本次改革的重點在於行業協會、群眾生活、公益慈善類等社會組織,核心是降低登記門檻,簡化登記程序,突出“寬進”,重在培育。

  鄧國勝指出,這八類社會組織主要是具有公益性、外部性的社會組織,“它們在社會經濟的發展、公共服務的提供、滿足社會多元化的需求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廣東的方案裏,有涉及制定法律規範、建立規範的依法登記程序、建立社會組織的信息系統、對社會組織進行信用評級等細則措施,這些嘗試為社會組織提供了良好的發展建議。”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楊燕綏認為,這四個環節給社會組織創造了一個獨立發展空間,能讓社會重新認識社會組織,並迫使社會組織産生一種自律。

  改革創造獨立發展空間

  楊燕綏表示,現代社會是一個服務時代,社會組織在其中起到重要的橋梁作用,既可以幫助政府強化公共服務,又可以幫助個人家庭得到社會服務。“過去,政府對社會組織採取的是管制手段,在政府管制下社會組織‘長不大’,管制以外的社會組織發展又很隨意,弊端很大。”

  在鄧國勝看來,以前我國社會組織面臨著很多問題:一些民間組織難以登記註冊獲得合法身份;即使登記了也還面臨著生存發展的問題,它們沒有公共權力,政府也沒有轉移相應公共服務職能;它們還普遍面臨著缺乏資金的困境。

  據介紹,長期以來,我國在社會組織管理上沒有一部統一的專門性法律。已有的規範性文件主要是《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它們屬於部門條例,級別較低、不具有太強的法律效力。

  今年3月,民政部結束對上述三個條例的修訂草案徵求意見。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李勇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表示,民政部今年的工作重點之一是培育發展行業協會和公益性組織。

  “廣東的改革反映出政府對社會組織的認識在深化,管理手段也開始從管制向治理轉變,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楊燕綏説,此次改革給社會組織創造了一個獨立發展的空間,也抑制了以前管制狀態下社會組織的畸形發展狀態。

  “寬審批”後要“嚴監管”

  在相關政策不斷“鬆綁”之際,社會組織的發展實則面臨著更多挑戰。

  記者在深圳市民政局網站上看到,截至2011年6月底,深圳市的社會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已有4226家,與2008年9月底的3316家相比增長了910家。

  “在深圳試點社會組織改革,放開登記後,社會組織還存在很多發展不規範的地方”,鄧國勝説,“缺乏誠信、打著公益的旗號為個人謀取私利的現象很多。深圳一個官員跟我説,有一家深圳民間機構到北京參加一個會議,會費沒交就跑了,人家會議主辦方還追到深圳市民政局去了。”

  “降低門檻後,社會組織在數量上增加了,放在哪個部門進行監管都將是一個很大的挑戰。”呂朝認為,明確監管部門、確定監管內容、制定監管標準等配套政策都要在今後的實踐中繼續完善。在他看來,各個行業內部要充分發揮行業聯合會、樞紐型組織的監管功能,並大力倡導社會組織的行業自律,才能促進社會組織在寬鬆的環境下健康發展。

  除了行業自律,專家們也指出,在“寬審批”後政府部門的“嚴監管”也要跟上。對政府來説,要做好對社會組織的年度檢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對社會組織的信息披露、社會問責機制都要有所規範;更重要的是,要發揮社會的力量進行監管,比如引入第三方的評估機制,加強媒體、網絡的監督力度等。(記者 方 莉 吳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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