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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磨礪:中國在WTO訴訟中成長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07日 12:1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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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今年是中國加入WTO十週年。這十年來,中國的經濟、社會、法治環境有了顯著的變化。加入WTO是中國改革開放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本版特推出關注WTO系列訪談及案例分析,以慶祝這特殊的歷史時刻

  在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處理國際貿易糾紛方面,中國經歷了3個階段:觀察階段、學習階段、逐步運用階段。從2007年9月中國第一次在WTO獨立提出申訴至今,除了今年提出的案件,其他案件都經過了專家組/上訴機構程序,中國在大多數案件中勝訴。回顧10年來我國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實踐,中國已經是爭端解決機制的積極參與者

  入世十年來,中國在爭端解決方面經歷了從學習熟悉規則到逐步學會運用規則的過程。記得2001年9月,在中國入世議定書和工作組報告簽署後幾天,我在WTO總部見到了當時WTO秘書處法律部部長Pieter Jan Kuijper先生。在交談中我説,估計中國入世後就會遭受其他成員在國民待遇、知識産權和數量限制的問題上的起訴。Kuijper先生則表示,這樣的事情不會發生。他風趣地説:“GATT或WTO沒有用大量訴訟來歡迎新成員的傳統,總該有個蜜月期吧。”現在看來,還是Kuijper先生的説法有道理,中國在WTO第一次被訴是在入世兩年多之後。

  在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處理國際貿易糾紛方面,我認為中國經歷了3個階段:觀察階段、學習階段、逐步運用階段。

  從2001年底中國正式成為WTO成員到2003年7月是中國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觀察期。這一階段,雖然我們在入世僅3個多月就提出了對美國鋼鐵保障措施的申訴,但那次申訴我們是在歐共體、日本和韓國提出申訴後,就美國的同一措施提出申訴。此後不久,又有4個成員提出同樣的申訴。商務部在事前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包括考察、確定外國律師事務所作為案件代理,召開研討會聽取各方面意見等。但在這個案件中,我們體驗的畢竟是“集體作戰”,申訴方為統一立場和觀點多次開會協調,分工合作;參加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各方代表有100多人。在這一年半的時間裏,我們還選擇了在此期間成立的16個專家組中的4個作為第三方介入。雖然每個案件中的第三方不一定要提交觀點,但中國作為第三方介入時,並不是“板凳隊員”,而在審理過程中提出了自己的觀點。由於中國當時還不是很熟悉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實踐,即使作為第三方介入也需要大量的準備工作,我們在這一階段僅僅是選擇性地參加了一些案件。

  從2003年7月至2007年1月,是中國全面學習爭端解決機制的階段。這3年半中,爭端解決機製成立了36個專家組,中國以第三方的身份參加了所有的專家組。除了被美國、歐共體和加拿大提出了4次申訴外,中國在此期間沒有主動提出過1起案件。中國參加的案件既有WTO爭端解決機制處理最多的涉及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案件,也有涉及國民待遇、透明度、關稅、知識産權保護、進口限制和服務貿易的案件。案件的種類繁多,涉及WTO的不同協定和不同的法律問題,不僅涉及WTO成員實體義務,還涉及成員國內的各項程序或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程序細節。WTO爭端解決機制審理案件是不公開的,除了爭端雙方,只有第三方才可以參加案件審理。作為第三方介入案件,沒有像當事方那樣志在必勝的心態,卻可以詳細了解各方的立場,學習其他成員的訴訟策略,同時了解不同專家的審理模式。所以,通過第三方的形式介入案件,是了解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最好方式。經過3年多的學習,我們已經深入了解了WTO爭端解決機制的方方面面,為中國獨立運用這一機製作好了準備。

  2007年1月以後,我們仍然以第三方的身份參加專家組審理,但不再是不加選擇地參加,而是挑選與中國有關的案件介入。同時,中國已經準備好了,等待有合適的案件出現。2007年9月,中國第一次在WTO獨立提出申訴,指控美國對我國出口銅版紙的反傾銷和反補貼初裁決定違反了《反傾銷協定》和《反補貼協定》的相關規定。這一案件隨著美國國內調查機關終止調查而結束。此後,我們相繼對美國和歐盟提出了涉及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申訴。除了今年提出的案件,其他案件都經過了專家組/上訴機構程序,我們在大多數案件中勝訴。

  與此同時,在經歷了較長的“蜜月期”後,我們進入了被訴的高峰。美國、歐盟和加拿大等發達國家頻頻對我國提出申訴,而墨西哥和危地馬拉等發展中國家也隨聲附和。這些糾紛涉及我國出口政策、金融服務、知識産權和反傾銷反補貼實踐,我國的法律法規面臨是否符合WTO義務,是否符合中國入世承諾的檢驗。

  回顧10年來我國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實踐,可以看到我們是爭端解決機制的積極參與者。10年來,WTO一共受理了185起貿易糾紛,雖然美國和歐盟佔了申訴方的三分之一和被訴方的一半,仍然是爭端解決機制最大的利用者,但中國後來居上,已經佔了被訴方的12%,成了僅次於美國和歐盟的被訴方。2009年,WTO受理的14起貿易糾紛有一半涉及中國,2010年和2011年的案件則有30%和35%涉及中國。我們同時也看到,我們更多的是被動參與,也就是作為被訴方參加了爭端解決;10年來中國僅作了8次申訴方,卻作了23次被訴方。這一方面與我們的非市場經濟地位有關,另一方面也是發達國家不公平待遇的結果。

  我們應該更主動地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為我國的經濟發展爭取公平的外部環境。只要我們依據WTO協定提出申訴,被訴方就不得不改變對我們的不公平做法。2009年,美國的《農業撥款法案》第727節規定,撥給農業部的資金不能用於建立和實施所有與進口中國禽肉有關的規則。這樣的規定顯然是歧視性的,在我們把美國告到WTO後半年,美國國會修改了該法案,成為2010年《農業撥款法案》第743節。該節的第一段保留了原來的措辭,但第二段規定:除非農業部長向國會提供書面承諾,在若干方面加強對進口中國禽肉的檢疫。第三段則規定:實施本法案不得違反美國的國際義務。這就是説只要農業部長寫信保證,該撥付款項就可以使用,而美國農業部長很快就寫了這封信。很多專家認為,中國在專家組報告通過之前就已經勝利了,因為美國實質性修改了國內法。 (作者係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

熱詞:

  • WTO爭端解決機制
  • WTO協定
  • 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