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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檢報告單多處錯誤 醫院回應宋江明"被貧血"事件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23日 06: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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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宋江明參加和平醫院體檢的血常規檢驗報告單複印件。該血液檢驗單的多項指標邏輯關係錯誤,存在人為篡改數據的情況。本報記者 來揚攝

11月21日下午,一名患者在和平醫院新門診大樓的化驗中心採血化驗。11月14日,和平醫院停止了健康體檢中心化驗科的工作,並封存了相關檢測設備。前往該院體檢的人員須到新門診大樓的化驗中心去採血化驗。本報記者 來揚攝

長治市環保局遞交的“2011年度錄用公務員(含參照管理)計劃”顯示,宋江明所報考的“科員2”職位的“專業要求”是“法學(環境資源法)”,“其他要求”是“男性”。本報記者 來揚攝

  對外公佈的“長治市行政機關2011年考錄公務員(含參照管理)職位表”上,該職位的專業要求變成了“環境資源法及相關專業”,“其他要求”則變為空白。本報記者 來揚攝

院方稱責任不可推卸

  “醫院存在無法推卸的責任。”11月21日晚,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長治醫學院附屬和平醫院(以下簡稱和平醫院)副院長陳廣斌説。

  今年54歲的陳廣斌是該院分管醫療工作的副院長。在山西省行政機關2011年錄用公務員的過程中,因和平醫院在8月11日、17日對考生宋江明的血常規化驗結果被查證存在人為篡改數據的嫌疑,包括陳廣斌在內的4人被追究相關責任。其中,陳廣斌受到了行政記過處分。

  11月21日晚,剛下手術臺的陳廣斌先後接受了中國青年報和中央電視臺的專訪——這是長治市有關部門對公務員考錄違規問題6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後,相關責任人首次接受媒體的採訪。

  據陳廣斌介紹,11月10日,即中國青年報刊發報道《宋江明求職驗血記》的第二天,和平醫院的有關負責人從網上看到了這一報道,便立即找到了參與體檢的當事人和體檢科的相關負責人進行詢問。

  “我們醫院的魏院長親自落實這件事。”陳廣斌説,“當天便把人叫到體檢科了解情況。”

  他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體檢實行主檢醫師負責制,如果體檢中出現了異常情況,需要將相關情況上報至醫務科,再看是否需要請專家進行調查鑒定。“我們在體檢後的近3個月的時間裏並未接到來自招錄部門或考生的相關反饋,但在看到報道後,馬上把相關設備和試劑又重新過了一遍。結果發現,設備和試劑都沒有問題。”陳廣斌説。

  由於公務員體檢的原始體檢表、檢驗報告等材料在體檢後都已移交至招考部門長治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長治市人社局),所以,和平醫院只能從《宋江明求職驗血記》這一報道所配發的圖片中收集並分析相關數據,查找相關條例,並諮詢醫院專家組的意見。

  11月12日上午,和平醫院向長治市人社局發函,請求調取宋江明參加8月11日體檢、8月17日復查的原始檔案。當天中午拿到原始檔案後,和平醫院便組織血液科、體檢科和醫務科的相關負責人進行核查、會商。

  陳廣斌告訴記者,幾位專家查看了原始檔案,在經過反復測算後認定,宋江明的兩次血常規檢驗報告中的部分數據之間的邏輯關係不符,存在人為干擾的可能。

  “當時我們分析相關原因時指出,最大的可能是人為因素,也不排除機器故障或操作失誤的可能。”陳廣斌説,“醫院存在無法推卸的責任。”

“被貧血”後骨穿顯示正常

  中國青年報記者在長治市人社局看到了宋江明8月11日參加體檢和8月17日復查的體檢表和相關檢驗報告。

  記者在宋江明8月11日參加體檢時的“血常規檢驗報告單”上看到,其血紅蛋白的測定值為“70g/L”。《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三條規定:“血液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0g/L、女性高於80g/L,合格。”而宋江明卻因在體檢和復查中,該項指標分別為“70g/L”和“88g/L”,被認為體檢“不合格”。

  “8月17日早上復檢考生乘車從人事局到和平醫院體檢中心,直接抽血化驗,抽血完畢其他考生離開後,我與韓主任(和平醫院體檢科原主任韓玉梅——記者注)交談了解我的身體情況,得知有可能為白血病。於是,在韓主任建議下,我去血液科做了骨穿化驗。”宋江明回憶道。

  和平醫院血液科主任申徐良告訴記者,宋江明的骨穿化驗就是在和平醫院做的。他看過這份報告,“(他的檢驗結果)是正常的”。

  但當時,宋江明並未因此獲得轉機。

  “骨穿報告在8月19日才能出來。我做完骨穿從醫院出來,給長治市人社局副 局長趙波打電話詢問體檢情況。他説,‘你的身體不適合做公務員了。’”宋江明告訴記者,他據此判斷,自己已經被確定為“不合格”。

  此後,宋江明先後在長治市的3家不同醫院自行驗血,被告知其血紅蛋白測量值符合上述規定。

  他據此向招考主管單位長治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多次申訴,卻一再被拒。無奈之下,宋江明于9月16日在長治市人社局網站上申請信息公開,但得到的答覆是:“我局與醫院簽有體檢責任書,明確‘體檢實行醫院負責制’,醫院經過體檢(8月11日)和復查(8月17日),根據《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三條,給出宋江明的體檢‘不合格結論’,體檢結果通過電話已及時告知本人,我局根據《山西省行政機關2011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實施方案》,規定‘體檢不合格的,按照考試成績由高到低順序依次遞補’。”

熱詞:

  • 長治市人
  • 環境資源法
  • 血紅蛋白測定
  • 血小板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