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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等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被指存相貌歧視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18日 13:4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山東商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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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部委于去年聯合頒布的適用於公安、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的《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以下簡稱《特殊標準》)被指存在相貌、殘疾等歧視。為此,有公益機構昨日致信相關部委,建議對相關規定進行審查,並修改或刪除相關規定,避免造成公安、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以貌取人”及“殘疾歧視”的形象。 記者 陳學超

  多地公安招聘被指歧視

  天下公機構是一個開展殘障、肝炎、艾滋病等領域反歧工作的公益機構,今年下半年以來,多次接到殘友和其他公益機構轉來的信息。信息顯示,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門的招聘啟事中,明確拒錄殘疾人及相貌不佳者,“有的是招錄警察,有的是招錄輔警、協警,有的甚至只是招錄話務人員、會計等文職人員。”天下公機構執行主任于方強説。

  警察職位拒錄殘疾人和相貌不佳者的原則,出自2010年11月頒發施行的《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在這個文件中,設置了很多歧視性規定”,于方強説,“我們在網上找到不少類似的招聘公告或簡章,其中自今年7月份以來就有近20個不同地方公安部門的歧視性招聘信息”。

  選警察還是選美?

  于方強介紹,《特殊標準》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職位”第三條規定,“影響面容且難以治愈的皮膚病(如白癜風、銀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觀存在明顯疾病特徵(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步態異常等),不合格。”

  于方強認為,“人民警察”包含的崗位有很多種,如秘書、計算機技術、影視采編等。該條所提到的“影響面容且難以治愈的皮膚病或者外觀存在明顯疾病特徵” 和應聘者的能力及工作崗位職責並無直接關係,有這些特徵的人未必不勝任警察工作崗位,畢竟選警察不是“選美”,不加區別地對全部警察崗位設置關於相貌的限制,盲目地將他們排除在人民警察隊伍之外,對他們很不公平。

  以貌取人有損公共形象

  民間反歧視公益人士、香港中文大學客座研究員陸軍認為,人社部門為公安、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制定的這一體檢標準,將會損害這些部門的公共形象。“近年來,國家高度重視就業歧視問題,出臺了多部法律、法規促進就業平等。行政部門作為法律、法規的重要執行者,理應模範遵守法律和中央政策,在人員招聘中杜絕相貌歧視、殘疾歧視等不良傾向,為全社會樹立良好的示範效應。”陸軍説。長期從事就業歧視研究的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負責人劉小楠表示,《特殊標準》已經試行實施一年,理應及時進行完善、修訂,使公務員錄用體檢工作更加規範化、科學化,避免制度性歧視。

熱詞:

  • 警察
  • 選美
  • 特殊標準
  • 相貌
  • 招錄